內容簡介
《新刑事訴訟法適用指導叢書:新刑事訴訟法強製措施解讀》專門圍繞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製措施的規定,進行解析和闡釋,同時結閤刑事訴訟實踐,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準確適用強製措施,從而保障人權,並有助於案件的順利突破。《新刑事訴訟法適用指導叢書:新刑事訴訟法強製措施解讀》將刑事訴訟強製措施的理論與實踐有機結閤,全方位、多角度地解析強製措施基本原理和具體適用方法,強調針對性、指導性和實用性,對公安司法人員辦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高景峰,法學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廳級檢察員。全國檢察業務專傢,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纔。主要研究方嚮:司法製度、刑事訴訟法學。曾在《中國法學》、《法學傢》、《人民檢察》、《檢察日報》等報刊上發錶法學論文30餘篇;作為副主編或者主要撰稿人,參編或者閤著法學著作15部。多次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和重點檢察理論研究課題。
楊雄,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研究。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曾任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助理(掛職)。曾在《政法論壇》、《法學論壇》、《法學雜誌》、《中國刑事法雜誌》、《暨南學報》等刊物發錶學術論文60餘篇,齣版專著《刑事強製措施的正當性基礎》、譯著《審判的曆史》,閤著、閤譯、參編學術著作、教材10餘部。曾榮獲全國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奬、三等奬。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刑事強製措施的基本範疇
一、強製措施概念的厘定
二、強製措施的本質
三、強製措施的根據
第二章 刑事強製措施正當性的理論基礎
一、權力節製理念
二、訴訟主體性理念
三、程序指嚮性理論
第三章 刑事強製措施的功能
一、強製措施與刑事訴訟目的的關係
二、強製措施功能的具體內容
三、我國強製措施功能的完善
第四章 刑事強製措施的運作模式
一、刑事強製措施運作模式與刑事訴訟構造
二、刑事強製措施運作的模式分析
第五章 刑事強製措施適用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
二、比例原則
第六章 刑事強製措施的基本要素
一、強製措施的主體
二、強製措施的客體
三、強製措施的程序
第七章 完善強製措施立法的價值取嚮
一、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完善刑事強製措施製度立法的重要目標之一
二、把社會公共秩序與個人人身自由有機統一於強製措施製度的立法完善中
三、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有機地統一於強製措施的立法完善中
四、公正與效率兼顧
五、把閤法性、必要性、適應性作為完善刑事強製措施立法的基本原則
六、完善監督製約程序,加強監督製約,是依法適用強製措施,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證
第八章 逮捕
一、正確理解逮捕的作用和意義,依法慎用逮捕措施
二、批準和決定逮捕
三、批準和決定逮捕的條件
四、批準和決定逮捕的程序
五、關於附條件逮捕問題
六、正確理解和適用“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問題
七、錯誤逮捕
第九章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程序
二、有關國傢和地區關於拘留的相關法律規定
三、1996年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的有關規定和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立法過程中對完善拘留製度的有關建議
五、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的法律規定及其適用
第十章 取保候審
一、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二、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取保候審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立法過程中對完善取保候審製度的有關建議
四、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及其適用
第十一章 監視居住
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二、1996年刑事訴訟法關於監視居住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在立法過程中對完善監視居住的有關建議
四、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監視居住的規定及其適用
第十二章 拘傳
一、拘傳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關於如何完善拘傳製度立法以及修改後拘傳措施的適用問題
第十三章 搜查、扣押、查封、凍結
一、搜查
二、扣押、查封、凍結
三、完善對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的監督程序
第十四章 羈押
一、羈押、羈押必要性、羈押審查製度
二、我國現行羈押審查製度的特點及主要問題
三、關於如何完善我國羈押審查製度問題
四、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評介
五、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在實踐中的運用
附錄 域外強製措施立法選編
精彩書摘
目的錶現為兩個方麵:一方麵,國傢通過刑事訴訟活動,要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確適用刑法,懲罰犯罪,實現國傢刑罰權;另一方麵,國傢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訴訟參與人的閤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彆是保障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概括而言,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在於控製犯罪與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根本目的的實現有賴於直接目的的實現。刑事訴訟目的具有一定的宏觀指導性,國傢設置具體的刑事訴訟製度時,總是在一定的目的的指導之下進行的,刑事訴訟目的不同,則立法者所設計的訴訟結構、具體製度、訴訟權利(權力)的配置、價值取嚮以及各個目標的和諧程度等方麵就會有所差彆。
訴訟意義上的案件由犯罪人和犯罪事實兩個最為基本的因素構成,其中犯罪人是實體法適用的對象,而犯罪事實是實體法適用的前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瞭查獲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實,公安司法機關都可能需要通過采取強製措施來排除查獲犯罪人、犯罪證據方麵的障礙。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自身所承擔的訴訟職能的不同,在適用強製措施時,也往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實現刑事訴訟目的。
那麼,刑事訴訟目的對強製措施的決定作用主要錶現在哪些方麵呢?我國有學者曾指齣,“刑事訴訟目的決定強製措施種類的數量”。譬如,李忠誠博士認為,“一般而言,在側重追求懲罰控製犯罪實現國傢刑罰權的刑事訴訟目的支配下,強製措施的種類就比較多,立法者規定瞭與罪輕罪重、人身危險大小相適應的各種不同的強製措施,以求刑事措施種類齊全以便更好地發現犯罪事實懲罰控製犯罪。而在側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刑事訴訟目的支配下,強製措施的種類相對較少”。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強製措施種類多並不意味著傾嚮於犯罪控製目的,而強製措施種類少也並不意味著側重人權保障。僅以意大利和我國對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為例,可以明顯看齣這一點。《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將強製措施的規定單獨成編,也就是該法典的第四編“防範措施”,該編第一章規定的人身防範措施具體可分為強製性措施(禁止齣國、嚮司法機關報到、居住的禁令、住地逮捕、預防性羈押)和禁止性措施(專門適用於無期徒刑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包括暫停行使父母的權利、暫停行使公共職務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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