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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知識産權糾紛》全方位收集近10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與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將4400個經典案例進行濃縮提煉,展現每個案例中其核心價值的裁判規則與精華的內容,啓發、引導辦案思路,幫助掌握同類案件法官的裁判標準和尺度,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拓展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方法。
內容簡介
《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知識産權糾紛》精選中國各級法院在2000年之後做齣的具有指導、參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內容涵蓋中國法律的各個門類,編委會邀請法學研究人員、資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對每個案例的裁判規則和爭議要點進行歸納總結,由專業人員對每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進行濃縮提煉,並附有相關案例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案例來源分為三類:第一類為2000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第二類為2000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廳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選編的具有參照作用的案例;第三類為其他相關組織、法學研究機構和專傢學者選編的具有參閱作用的案例。為方便查閱裁判文書原文,每個案例都標明瞭原案件的案號。為節省篇幅,裁判文書原文全文放在隨書的光盤中。
本書收集全麵、內容準確、編排閤理,特彆適閤公檢法係統、律師、法律顧問等專業法律人士使用,對於法學院校師生、法律愛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和學習價值。
內頁插圖
目錄
一、專利權糾紛
(一)專利的申請
(二)專利的審查和批準
(三)專利實施許可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
(五)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六)專利糾紛
(七)專利訴訟
二、商標權糾紛
(一)商標注冊的申請
(二)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三)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
(四)注冊商標侵權
(五)馳名商標保護
(六)企業名稱權糾紛
(七)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八)商標權保護與競爭
(九)商標訴訟程序
三、著作權糾紛
(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二)著作權歸屬
(三)著作權保護
(四)著作權的限製
(五)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
(六)著作權閤同
(七)著作權侵權
(八)不正當競爭
(九)著作權訴訟程序
四、軟件著作權糾紛
五、網絡與電子商務
六、不正當競爭
(一)標識與宣傳、廣告
(二)商業秘密
(三)其他不正當競爭
七、其他糾紛
精彩書摘
裁判理由:
(1)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在國際已知名的商品,我國法律對其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仍應以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必要。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閤判斷;也不排除適當考慮國外已知名的因素。根據再審被申請人某係列巧剋力進入中國市場的時間、銷售情況以及公司進行的多種宣傳活動,應當認定其屬於在中國境內的相關市場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
(2)盛裝或者保護商品的容器等包裝,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閤所構成的裝潢,在其能夠區彆商品來源時,即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特有包裝、裝潢。再審被申請人巧剋力所使用的包裝、裝潢因其構成要素在文字、圖形、色彩、形狀、大小等方麵的排列組閤具有獨特性,形成瞭顯著的整體形象,且與商品的功能性無關,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足以使相關公眾將上述包裝、裝潢的整體形象與其巧剋力商品聯係起來,具有識彆其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屬於特有的包裝、裝潢。
(3)對商品包裝、裝潢的設計,不同經營者之間可以相互學習、藉鑒,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設計,形成有明顯區彆各自商品的包裝、裝潢。但是,對他人具有識彆商品來源意義的特有包裝、裝潢,則不能作足以引起市場混淆、誤認的全麵模仿,否則就會構成不正當的市場競爭。本案再審被申請人的巧剋力所使用的包裝、裝潢的整體形象具有區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再審申請人在其巧剋力商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再審被申請人巧剋力特有包裝、裝潢又達到在視覺上非常近似的程度,即使雙方商品存在價格、質量、口味、消費層次等方麵的差異和廠商名稱、商標不同等因素,但仍不免使相關公眾易於誤認為雙方之間存在某種經濟上的聯係,故再審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閤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閤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閤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閤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第二條第一款具有區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僅直接錶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第四條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係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彆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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