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学说汇纂(第12卷)请求返还之诉》第一章的标题开头即是“关于物”二词(关于若通过诉讼对某确定物提出主张,人们相信会归还给我们的物,以及关于请求返还之诉)。该标题已经出现在之前的裁判官永远告示中,且这里所涉及的诉讼其历史相当悠久。当代法学家可能会为第十二卷的体系安排而感到费解,可能会为该卷内容的异质性而感到困惑。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关于若通过诉讼对某确定物提出主张,人们相信会归还给我们的物,以及关于请求返还之诉
第二章 关于自愿宣誓、必要宣誓及应法官要求宣誓
第三章 关于估价宣誓
第四章 关于目的不达的请求返还之诉
第五章 关于卑鄙或不正当原因引起的请求返还之诉
第六章 关于非债清偿请求返还之诉
第七章 关于无因所得之请求返还之诉
精彩书摘
不是每一个数给他人现金的行为都约束受领现金之人,但是只有完成了该行为,受领人才立即受到债的约束。的确,死因金钱赠与之人也给出了一定的金钱,但不会使受领人受到债的约束,除非发生了作为债务之条件的事实,比如,赠与人恢复了健康,或者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如果某人给出一笔金钱的目的是让【受领人】做某事,在应为之事是否会被做出尚不确定的这段时间里,不存在债务;但是一旦可以肯定此事不会被做出,收到金钱之人便受到债之约束;比如,我给了提提乌斯10【币】,目的是让他在朔日之前解放【奴隶】斯蒂库斯;朔日之前我不能提起任何诉讼;朔日之后,只有在【该奴隶】没有被解放的情况下,我才可以提起诉讼。
D.12,1,19,1
如果一个受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的授权,借出了【一笔钱】或者用它偿还了一笔债,一旦这些钱被花掉,他将拥有请求返还之诉或者不再受【债的】约束,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是因为人们认为【这笔钱】是由于他【即受监护人】的行为才到收钱之人手中的;与此相关,如果以消费借贷的名义收到这笔钱或者把这笔钱作为偿债【标的物】的人,又把同样一笔钱以消费借贷的形式借了出去,或者用它偿还了【自己的】债务,这些钱一且被花掉,一方面,他自己将对该受监护人负有债务,或者该受监护人对他将不再受【债的】约束;另一方面,他将使那个【以消费借贷的形式】收到这笔钱的人对他负有债务,或者他自己对那个【以清偿的名义】收到这笔钱的人将不再受债的约束。的确,一般而言,以他人的金钱提供消费借贷之人,一旦这笔钱被花掉,将使收到这笔钱的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同样地,以这笔【他人的】金钱偿还自己的债务的人,【一旦这笔钱被花掉,】对那个收到【这笔钱】的人,他将不再受债的约束。
D.12,1,20同一作者:《学说汇纂》第18卷
如果我赠与给你了一笔钱,目的是让你以同样一笔钱向我提供消费借贷,这是不是一个消费借贷呢?我说过,在【涉及这些事情的】表述中,我们没有使用恰当的词语;所以,一个这样的契约既不是赠与,也不是消费借贷:不是赠与,因为这笔钱不是基于这样的意图给出的,即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将留在受领人那里;不是消费借贷,因为给出【这笔钱】与其说是为了使对方负担债务,倒不如说是为了履行【一个协议】。于是,如果某人收到一笔我【赠与】给他的金钱,条件是随后以之向我提供借贷,他在收到这笔钱之后,又将它给了我,那么不存在消费借贷:的确,应该认为就如同我收到了【本来就】属于我的【东西】那样。由于【在上述活动中】所使用的这些词语的微妙含义,所以应该对这些【表述】做这样的重新解释,而认为两个【契约】都有效的观点是一个较此更为宽松的解释。
D.12,1,21同一作者:《学说汇纂》第48卷
一些【法学家】认为.提起10【币】诉讼请求之人,不应被迫先接受5【币】,然后再就其余部分提起诉讼;声称整片土地均为自己所有之人,也不应被迫先只就一部分提起诉讼。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裁判官使原告先接受【被告主动】向他提供的部分,这将被认为是一个更为仁慈的举动,因为降低诉讼标的乃属裁判官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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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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