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至五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閤訂精編本。《刑事審判參考》自1999年創辦以來,秉承立足實踐、突齣實用、重在指導、體現專業的編輯宗旨,在編輯委員會成員、作者和讀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聯係刑事司法實踐,為刑事司法人員提供瞭有針對性和專業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廣泛歡迎。為瞭滿足廣大讀者的實際工作中的需要,我們在已齣版各集《刑事審判參考》的基礎上,精心匯編齣版《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本書自2009年10月齣版以來,受到讀者廣泛好評與認可,此次增補版增加瞭2009年至2011年《刑事審判參考》的相關內容,為瞭便於讀者使用和閱讀,版式也作以調整。
在匯編的過程中,我們將1999年至2011年齣版的各集《刑事審判參考》的內容重新分類,按照刑法分則各章各個罪名進行劃分,將相同案由的指導案例、刑事審判政策等匯總到一起,並對部分內容提煉與歸納瞭法律適用要點與閱讀提示,標注在畫波浪綫的文字下方,方便讀者在具體工作中使用和查閱。
內頁插圖
目錄
總則部分
指導安全
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龍金罰金案[第596號]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罰金減免程序如何操作
刑事立法、司法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財産刑執行問題的若乾規定
《關於財産刑執行問題的若乾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齣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齣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
《關於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齣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齣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對死刑判決提齣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齣撤迴上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復
《關於對死刑判決提齣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齣撤迴上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進一步加強閤議庭職責的若乾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閤議庭職責的若乾規定》的理解和適用
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乾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
式和一審未成年人刑事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的通知
中央社會治安綜閤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刑事政策
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參考》指導作用不斷推動刑事審判工作科學發展--在《刑事審判參考》創刊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節錄)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貫徹執行
經驗交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司法廳
關於刑事案件證據若乾問題的意見
《關於刑事案件證據若乾問題的意見》的製定背景及說明
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體會
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和執行緩刑的意見
《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和執行緩刑的意見》的說明
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數罪並罰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供證關係與事實認定探微
實務探討
關於訴訟欺詐行為定性的法理分析
罪質分析法與轉換定罪規則的適用
實踐視野下取證主體閤法性問題論析
疑案爭鳴
被害方沒有提齣民事賠償,能否參與刑事訴訟
……
危害化共安全罪
精彩書摘
2.盜竊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前一種情形不同,這種情形下盜竊電力設備,盜竊數額達到瞭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構成盜竊罪,同時該行為又危害瞭公共安全,也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此時,應當按照“擇一重處罰”的原則,即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種情形下,既可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也可能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雖然一般情況下,破壞電力設備罪的量刑似乎比盜竊罪要重,但實踐中也可能存在盜竊的電力設備非常貴重,盜竊數額巨大或者特彆巨大,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比按照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量刑要重的情況。
3.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罰。
與前兩種情形都不同,這種情形下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該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比如盜竊數額達到盜竊罪標準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數額尚未達到盜竊罪標準,不構成盜竊罪的,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彆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産經營罪等犯罪處理。
(三)關於電力設備的範圍
關於電力設備的範圍,在《解釋》起草過程中和實踐中主要涉及兩個問題有爭議,一個是電力設備是否等同於電力設施問題,另一個是電力設備是否是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問題。
1.關於電力設備是否等同於電力設施問題
關於電力設備是否等同於電力設施問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錶述的都是“電力設備”,而國務院1987年9月15日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使用的是“電力設施”,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綫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該條例第八條、第九條進一步明確瞭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綫路設施的保護範圍。有一種觀點認為,電力設備與電力設施的概念應當具有同一性,即隻要是發供電所必需的設施或設備均可以稱為電力設備,因此建議《解釋》將電力設備的外延包括《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所規定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否則,有大量的電力設施會被排除在外,使《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立法目的落空。
……
前言/序言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1):總則部分·危害國傢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最新增補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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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還沒看,但拿在手裏感覺很不錯,很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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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書,物流很給力,繼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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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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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張很好,排版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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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發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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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瞭《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並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瞭第一批3個指導性案例。[6] 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評分
☆☆☆☆☆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瞭《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法院係統的案例指導工作做瞭具體的規定。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瞭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1] 201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瞭第二批4個指導性案例。[2]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瞭第三批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個。[3]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4] 。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5] 2014年1月26日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分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案件的管轄、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的答復期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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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的“判例”具有法源的地位,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適用。而在現階段的中國,“指導性案例”分為三種,分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並且尚未在司法實踐中應用。
評分
☆☆☆☆☆
書是好書,就是這本書隻有第一本瞭,其他絕版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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