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主要內容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內頁插圖
目錄
工傷保險條例
附:
工傷認定辦法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精彩書摘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違規的責任】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經辦機構間的關係】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齣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鑒定組織與個人違規的責任】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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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符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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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嚮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齣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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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是正版的,印製質量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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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還行,沒事看看,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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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時,來翻翻,學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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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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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齣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