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與其他類型的VC、PE對目標企業參股不控股的投資方式不同,並購基金往往意在獲得目標企業控製權或者協助其他主導並購方獲得目標企業控製權。因此,並購基金與普通VC、PE在投資對象選擇、目標企業的控製權、投後管理、投資期限以及投資退齣方式等方麵均存在較大差異。並購基金是我國VC、PE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産物,目前實踐遠遠走在理論研究的前麵,業界急需並購基金法理和實踐的研究成果。有鑒於此,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和京都律師事務所金融部共同組建研究團隊撰寫《並購基金法理與案例精析》一書,以彌補國內並購基金研究空白,為並購基金投資者、從業者以及並購企業提供參考和指引。本書立足我國並購基金的實踐,以並購基金設立、投資、投後管理和退齣為主綫,結閤案例對我國並購基金基本法理進行深入、係統闡述。在此基礎上,《並購基金法理與案例精析》專門針對國有企業並購、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並購上市公司以及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中資基金海外並購等並購基金常見業務形態進行詳細研究和闡述。此外,鑒於稅收籌劃以及法律風險防控對並購基金從業者、投資者的重要意義,本書專列兩章對並購稅收籌劃和並購基金業務麵臨的法律風險及其防控措施進行詳述。
作者簡介
韓良,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河北省樂亭縣人,本科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就讀於天津大學,獲管理學碩士、博士學位,後師從江平教授從事民商法博士後研究工作。2004年被評為天津市首屆十名優秀中青年法學傢。具有法律與金融工程的復閤教育背景,研究領域為信托與投資基金、國際金融與碳金融。共獨著和主編法學著作4部,計有《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法律問題研究》、《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銀行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貸款擔保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等,公開發錶學術論文3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並購基金概述 // 001
第一節 並購基金的概念、曆史發展及特徵 // 002
一、並購基金的概念 // 002
二、並購基金的曆史發展 // 003
三、並購基金的特徵 // 006
第二節 並購基金的種類 // 009
一、控股型並購基金與參股型並購基金 // 009
二、市場化並購基金和政策性並購基金 // 011
三、內資並購基金與外資並購基金 // 012
四、實業係並購基金與金融係並購基金 // 012
第三節 並購基金的功能與盈利模式 // 014
一、並購基金的功能 // 014
二、並購基金的盈利模式 // 016
第二章 並購基金的發起、募集與設立 // 023
第一節 並購基金的發起 // 024
一、並購基金的發起主體 // 024
二、並購基金管理人 // 027
三、並購基金的基本架構 // 028
第二節 並購基金的募集 // 029
一、並購基金募集的依據 // 029
二、並購基金的募集方式 // 030
三、並購基金的募集程序 // 031
四、並購基金的閤格投資者要求 // 032
五、並購基金募集的法律風險 // 034
第三節 內資並購基金的設立 // 036
一、並購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 037
二、公司型並購基金的設立 // 040
三、閤夥型並購基金的設立 // 042
四、契約型並購基金的設立 // 044
五、信托型並購基金的設立 // 046
第四節 外資並購基金的設立 // 049
一、外資並購基金的架構選擇 // 050
二、外資並購基金的設立條件和步驟 // 052
第三章 並購基金的投資 // 055
第一節 並購項目的一般流程 // 056
一、並購準備階段 // 056
二、並購實施階段 // 058
三、並購整閤階段 // 060
第二節 目標公司與並購方式等的選擇 // 062
一、目標公司的選擇 // 062
二、並購方式的選擇 // 065
三、並購時機的選擇 // 067
第三節 並購中的法律盡職調查 // 068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 // 069
二、法律盡職調查的前期準備 // 070
三、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和範圍 // 071
四、起草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 072
第四節 並購中常用的投融資工具 // 073
一、股權型投融資工具 // 073
二、債權型投融資工具 // 074
三、結構型投融資工具 // 078
第四章 並購企業的重組、治理與退齣 // 083
第一節 並購企業的重組 // 084
一、並購重組的概念、理論及風險 // 084
二、並購重組的實施 // 089
第二節 目標企業的治理 // 094
一、公司治理結構 // 095
二、公司治理原則 // 095
三、公司治理對策 // 096
四、企業治理評價 // 101
第三節 並購基金的退齣 // 104
一、並購基金的上市退齣 // 104
二、並購基金的股權轉讓退齣 // 106
三、並購基金的並購退齣 // 107
四、並購基金的迴購退齣 // 110
五、並購基金的清算退齣 // 112
第五章 基金並購的稅收籌劃 // 115
第一節 國內基金並購的稅收籌劃 // 116
一、國內基金並購的相關稅收規定 // 116
二、並購基金采取資産交易的稅收籌劃 // 123
三、並購基金采取股權交易的稅收籌劃 // 128
第二節 涉外基金並購的稅務處理 // 133
一、涉外基金並購需考慮的稅法要素 // 133
二、境外融資並購的籌劃方法與風險分析 // 143
第六章 基金並購國有企業 // 149
第一節 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環境 // 150
一、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主要依據 // 151
二、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主要方式 // 152
三、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主要問題 // 153
第二節 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主要流程 // 155
一、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原則 // 155
二、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審批 // 156
三、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三個階段 // 157
四、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主要環節 // 159
五、國有資産並購協議的簽訂及履行 // 164
六、基金在國有資産並購中被禁止的交易行為 // 166
第三節 基金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 // 167
一、參與國有企業後退齣機製不暢的法律風險 // 167
二、國有資産流失的法律風險 // 168
三、國有企業職工利益衝突的法律風險 // 168
第七章 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 // 171
第一節 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概述 // 172
一、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的含義 // 172
二、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的特點 // 173
三、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的優勢 // 175
四、基金與上市公司閤作前的準備 // 177
第二節 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的管理 // 178
一、有限閤夥型並購基金的優勢 // 178
二、PE作為普通閤夥人分析 // 179
三、PE作為有限閤夥人分析 // 180
四、需要注意的重要法律問題 // 181
第三節 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的核心條款 // 187
一、齣資條款 // 187
二、經營和投資範圍條款 // 187
三、運營成本條款 // 188
四、利潤分配條款 // 189
五、退齣條款 // 190
第四節 基金聯閤上市公司並購的監管 // 190
一、關聯交易行為監管 // 190
二、內幕交易行為監管 // 192
三、市場操縱行為監管 // 194
第八章 基金並購上市公司 // 199
第一節 基金並購上市公司概述 // 200
一、基金並購上市公司的含義和特點 // 200
二、基金並購上市公司的方式 // 202
三、基金並購上市公司與重組法律環境評析 // 204
第二節 基金要約收購上市公司 // 205
一、基金要約收購概述 // 205
二、基金要約收購的要求 // 206
三、基金收購要約的法律效力 // 207
四、基金要約收購的其他注意事項 // 209
第三節 基金協議收購上市公司 // 211
一、基金的協議收購概述 // 211
二、基金協議收購的要求 // 212
三、基金協議收購中的藉殼上市 // 213
四、特定股東股份轉讓的限製 // 215
第四節 基金的間接收購及其他並購形式 // 219
一、基金間接收購的含義與方式 // 219
二、基金間接收購需要注意的問題 // 221
三、基金並購上市公司的其他形式 // 223
第九章 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 // 227
第一節 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概述 // 228
一、外資並購基金在我國的發展 // 228
二、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模式 // 229
三、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法律適用 // 230
第二節 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市場準入 // 232
一、外資基金市場準入現狀 // 232
二、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條件 // 233
三、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核準 // 234
四、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最新立法動態 // 235
第三節 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和國傢安全審查 // 237
一、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審查 // 237
二、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國傢安全審查 // 243
第四節 外資基金並購境內企業的外匯管理 // 246
一、外資基金離岸並購的外匯管理 // 246
二、外資基金在岸並購的外匯管理 // 247
第十章 基金海外並購的法律與實務 // 251
第一節 內資基金海外並購概述 // 252
一、內資基金參與海外並購的現狀 // 252
二、內資基金海外並購的基本保障 // 253
第二節 內資基金海外並購的境內監管 // 255
一、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監管 // 255
二、商務部門的監管 // 255
三、自貿區為基金境外並購提供的便利 // 257
第三節 內資基金海外並購的目標國監管 // 257
一、美國對外資並購的審查製度 // 258
二、歐盟及其成員國對外資並購的審查製度 // 260
三、加拿大對外資並購的審查製度 // 262
四、澳大利亞對外資並購的審查製度 // 263
五、日本對外資並購的審查製度 // 263
第四節 基金海外並購的法律風險 // 264
一、不瞭解東道國投資法律環境的風險 // 264
二、違反東道國政治法律製度的風險 // 265
三、未對目標企業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風險 // 266
四、規避境內主管部門審批的風險 // 268
五、陷入交易陷阱或者違約的風險 // 268
六、項目退齣和訴訟時證據不充分的風險 // 269
七、交易結構不閤理的法律風險 // 269
八、遭遇東道國政治風險 // 272
前言/序言
2008年發生席捲世界的金融危機以後,曾經風光無限的美國金融界一片哀鴻,有著近百年曆史的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産,貝爾斯登、美林被收購,前後僅隔半年,華爾街排名前五名的投資銀行竟垮掉3傢。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從投資銀行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與此同時,中國的金融界卻異軍突起、做得順風順水。國際權威金融媒體——英國《銀行傢》雜誌2014年7月公布瞭最新的“世界1000傢銀行排名”,其中中國工商銀行以2076。14億美元的一級資本,蟬聯全球銀行首位,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也躋身全球銀行業10強。中國金融業除瞭搭上瞭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順風車外,“一行三會”金融監管當局加大瞭金融製度創新與監管力度,各個金融機構大膽進行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産品的創新也是其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隨著《存款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存款利率完全市場化已指日可期。繼債券市場嚮境外央行、人民幣清算行、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和閤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放後,在國內陸續嚮非金融機構閤格投資人和私募基金開放。而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金融企業為主體,陸續創新發展瞭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公司信用類債券;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創新發展次級債券、信貸資産支持證券等金融債券。
這幾年賣得異常紅火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是在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製下的一次具有重大影響的金融創新,其業務模式如下:商業銀行首先與客戶簽訂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的閤同,然後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閤同,委托信托公司對該筆資金進行投資。該創新規避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即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嚮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嚮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上述業務模式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體係下進行的、是符閤法律規定的金融創新。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個彆商業銀行存在私自設立資金池、項目與收益不一一對應等問題,但銀監會及時通過2013年的8號文對上述問題進行瞭及時糾正。
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的數據,2014年末,我國信托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産規模達到瞭13。98萬億元,成為瞭我國金融業的第二大行業。值得注意的是,導緻我國信托業飛速增長的原因竟然是依靠發行富有中國特色的“次級貸款”産品而取得的。次級貸款項目是指或者項目本身不能産生穩定的現金流償還貸款,或者沒有足夠的抵押物來清償貸款。對於次級貸款項目,商業銀行是不能發放的,而信托公司則可以發行投資者風險自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集閤信托産品,也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次級貸款”産品。但值得提及的是,信托公司在發行該産品時設計的信用擔保架構的專業水平很高,雖然打破“剛性兌付”勢在必行,但由於整個行業的法律風控水平在逐漸提高,如不齣現係統性風險,整個行業齣現違約的概率並不高。
最近中國資本市場的利好消息也接連不斷,經過幾年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市場的試點,監管層推齣瞭與現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沒有衝突而又與國際資本市場慣例相接軌的“三闆市場”配套政策。根據清科私募通數據統計:截止2015年6月11日,共有2559傢企業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掛牌。我國的《證券法》也正在緊鑼密鼓地修改中,股票發行“注冊製”、禁止跨市場操縱、設立證券閤夥公司等製度將會寫入其中。可以預見,證券市場法律製度的變革將會給整個資本市場注入活力與效率。
由於私募基金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並不屬於傳統的金融機構,相對於監管已經比較規範的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傳統金融行業來說,這兩個行業是近期金融風險的高發區,對此,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後,證監會又於2014年8月21日頒布瞭《私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形成瞭我國比較完整的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架構,該辦法強調的適度監管、事中、事後監管原則對於發展我國私募基金市場意義重大。根據《中國P2P藉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的數據統計,2011年開始到2014年4月中旬,至少有118傢P2P藉貸平颱齣現歇業整頓、提現睏難、擠兌、倒閉甚至惡意跑路等情況。為瞭規範互聯網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P2P監管細則等監管規則即將齣颱,互聯網金融將在規範的前提下迎來更加快速的發展。
隨著我國居民收入的持續提高與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我國居民對於保險特彆是人壽保險的需求將不斷提高。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乾意見》、《關於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乾意見》等規定的發布極大地拓展瞭保險業的發展空間;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製度體係、費率市場化、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等政策相繼齣颱,養老金並軌、個稅遞延型保險等政策也被提上日程,將進一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成績畢竟屬於昨天,同中國的其他産業一樣,中國金融業的成就是量上的,金融創新存在質上及結構上的諸多先天不足,同時也蘊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資結構不閤理等問題依然存在,金融對於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不足的問題仍沒有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狀況並未得到根本的改變。
中國金融界麵臨的壓力是空前的,宏觀上將麵臨混業經營、利率市場化、人民幣國際化的強大壓力,而以私募投資基金、民營銀行為代錶的普惠金融,以餘額寶、P2P、眾籌等為代錶的互聯網金融又對其經營領域與經營方式産生瞭巨大的衝擊,近期國傢提齣的“一路一帶”的發展戰略,又對中國金融界“走齣去”提齣瞭更高的要求。可以說中國的金融業正處在大變革的前夜,而金融法律製度的變革將會首當其衝。
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金融業的創新與改革也要納入到法治之下,金融法是理論性與事務性結閤最強的法律學科之一,也是所有法律學科中變動最快的領域,這對金融法律的研究人員提齣瞭更高的要求,既要求理論研究人員及時對金融法律實踐中齣現新的法律架構和工具進行全麵的總結和研究,也要求對金融創新提供及時的理論支持。金融法律的研究人員必須與實務人員緊密結閤到一起,做到理論與實踐及時的轉換和藉鑒。
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的師生一直秉承“讀萬捲書、行萬裏路”的治學準則,一直活躍在金融創新法律研究與服務的最前沿,完成瞭大量的政府、金融機構交給的金融創新課題以及企業投融資方案的設計工作。這套金融法理與案例精析書係是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的師生與京都律師事務所金融部律師閤作研究的成果,通過對幾年來一起從事傢族信托、並購基金、資産證券化、金融創新稅收籌劃等方麵的理論研究成果與法律實踐的經驗進行總結,以期達到拋磚引玉、共同進步的目的。
這套叢書可供金融從業人員參考,也可供對金融法感興趣的法律與經濟院校在校師生閱讀。由於水平所限、加之時間緊張等因素,這套叢書存在諸多不足,敬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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