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法律知識宣講》叢書之一,具體內容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有關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的一些熱點法律問題進行宣講和普及。
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是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難點癥結所在,近年來,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中的案件已逐漸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我們在編寫《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時,全書總體結構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設立,一部分是股權糾紛。每個部分均選取司法實踐中極易引起爭議的一些熱點問題作為題目,題目以設問的方式提齣,每個題目的解答分為【宣講要點】【典型案例】【專傢評析】【法條指引】四個部分。宣講要點部分語言簡明扼要,在貼近生活的同時不乏理論深度;典型案例緊扣題目,類型幾乎涵蓋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中包括公司設立糾紛、股東齣資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權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在內的全部案件類型;專傢評析部分在宣讀要點理論基礎上,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深入淺齣、活靈活現地對典型案例進行解讀;法條指引部分對宣講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指引,宣講的法律依據不僅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同時還涉及閤同法、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等其他相關部門法律法規。
目錄
第一章 公司設立
1.公司發起人如何認定?
2.設立中公司對外民事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3.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閤同應如何承擔責任?
4.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閤同應如何承擔閤同責任?
5.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6.什麼是公司章程,如何認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7.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材料上的簽名不真實,是否當然導緻登記無效?
8.公司設立失敗,過錯方將承擔何種責任?
9.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承擔何種責任?
10.設立中公司的經營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公司不能設立時,公司設立階段從事經營活動産生的盈利如何分配?
11.什麼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在債務承擔方麵有何特殊性?
12.有限責任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在責任承擔上有何差異?
13.什麼是分公司?什麼是子公司?它們在責任承擔方麵有何不同?
14.什麼是公司組織形式?公司組織形式變更後,是否繼承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15.如何認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
16.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條件有哪些?
17.什麼是債權?債權能否作為齣資?
18.非貨幣財産未經依法評估,能否免除齣資人依據公司章程的齣資義務?如何認定齣資人未履行齣資義務?
19.股東以非貨幣財産齣資的,在未辦理變更手續前,該非貨幣財産滅失的公司或其他股東能否主張就該非貨幣財産滅失後的賠償金請求履行齣資義務?
20.股東在第一期齣資後即轉讓股權,後續齣資義務由誰承擔?
21.瑕疵齣資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22.股東因公司設立後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23.對公司的齣資行為與對公司的藉貸行為應當如何辨彆?
24.股東抽逃齣資將承擔何種法律後果?
25.股東以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年限對應價值作價齣資,期滿後收迴土地是否構成抽逃齣資?
26.基於投資關係産生的繳付齣資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27.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抽逃齣資的股東返還齣資款?
第二章 股權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能否約定不按實際齣資比例持有股權?
2.公司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同等條件”應當如何認定?
3.瑕疵齣資股東的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到限製?限製股東權利應當通過什麼程序作齣?
4.股權被強製執行,公司其他股東應當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東行使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是否受時效限製?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能否轉讓優先認繳權?
7.如何認定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是否具有正當目的?
8.股東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閱公司財務報錶及原始憑證?
……
精彩書摘
《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
然而,盡管我國公司法和相關部門規章已對非貨幣財産齣資的評估作價作齣瞭比較嚴格的限定,現實中,仍存在較多非貨幣資産齣資未經評估作價的情形,一部分公司已經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設立,而後纔産生相關的糾紛。其中備受爭議的問題主要有:非貨幣財産未經依法評估,能否免除齣資人依據公司章程的齣資義務?補充評估作價是否為齣資人履行齣資義務的前置程序?如何認定齣資人未履行齣資義務?對此,我們一一作齣分析如下:
第一,關於非貨幣財産未經依法評估,能否免除齣資人依據公司章程的齣資義務?我們認為,一方麵,我國現行關於非貨幣財産齣資的評估作價問題的規定均為管理性規定,違反這些規定並不影響公司章程、齣資人協議書的效力。不能絕對化地理解公司法第27條第2款關於“對作為齣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在發起人共同設立的公司已注冊成立的情形下,未經法定評估作價的程序性瑕疵並不必然導緻章程中關於非貨幣資産整體作為齣資的約定無效。也就是說,非貨幣財産未經依法評估即齣資的,並不能免除齣資人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齣資義務;另一方麵,由於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未經評估作價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實際投入公司並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宜以設立公司時非貨幣財産未進行評估作價為由而直接從程序上否定有權主體要求不履行齣資義務的股東辦理非貨幣財産過戶手續的請求權。
第二,關於補充評估作價是否為齣資人履行齣資義務的前置程序。
對此,我們認為,不應當將補充評估作價作為非貨幣財産齣資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前置程序,理由如下:(1)我國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補充評估作價是非貨幣齣資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前置條件。(2)股東齣資義務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法定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齣資額。將補充評估作價作為非貨幣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限製性前置條件,不僅不符閤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資本充足的法定原則,也不符閤客觀實際情況。(3)還應當區分非貨幣資産齣資設立公司過程中評估作價程序和補充評估程序二者對股東齣資義務的不同要求。在作為齣資的非貨幣財産未經評估作價的情況下,負有齣資義務的股東首先應依法將雖未評估作價但承諾作為齣資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至公司名下並完成實際交付。至於權屬變更完成後,若公司、股東及債權人認為該非貨幣財産的實際價值與齣資人認繳齣資之間存在差異,繼而主張齣資人未全麵履行齣資義務且要求補足差額的,則可依據有關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此時纔引發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非貨幣齣資財産補充評估的程序,用以作為股東是否足額齣資的評判依據。但無論補充評估價值和認繳齣資之間差額的正負值為多少,均不能免除股東履行實際交付土地使用權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法定齣資義務,更不應將土地使用權補充評估作價作為股東實際履行股東齣資義務的前置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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