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從我國法製史的發展曆程看來,到瞭唐朝已呈現齣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國傢的發達形態,作為它的重要統治工具的法律,也有劃時代的發展,並且已成為封建法典的楷模。《唐律》承先啓後,影響深遠,是研究唐代曆史必須稽考的文獻,國際上從事法製史研究的學者,都把《唐律疏議》與《羅馬法》相提並論,可以想見,它在曆史上所起的作用瞭。
目錄
引言
《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
《唐律》的社會經濟基礎及其階級本質
略論《唐律》的曆史淵源
《唐律》內容評述
《唐律》對五代、宋、元、明、清法律的影響
《唐律》對亞洲古代各國封建法典的影響
我國古代法製建設的一些藉鑒
《唐律》的特色
附錄 主要著作目錄
後記 唯有追思和感恩
精彩書摘
因此,法律對於人們的土地所有權隻是相對的承認,按照《唐律》和其他法令的規定,責成裏正“掌按比戶口”、“依令授人田”①。裏正是封建基層政權的成員,對農民進行最直接的統治,《唐律·戶婚中》較詳盡地規定瞭它的職責。每年十月一日起,“裏正預校勘造簿,縣令總集應退應授之人,對共給授。”對於違法失職、授田不當的裏正,規定:
諸裏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如此事類,違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縣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
丁男一般隻有土地的使用權,賣買轉讓,一般為法律所不許。《唐律·戶婚上》規定:“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隻有在一定條件下,如傢貧無以喪葬,許賣永業田;如“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狹鄉樂遷就寬者,準令並許賣之。”“若從遠役,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②,如違反則按律論處。凡私人買賣土地必須“經所部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③。這樣法律就保障瞭均田製的實施和封建政權對全國大多數土地的所有權和予奪之權。
唐代實施均田製並未觸動地主階級土地私有製,故南北朝以來強宗豪右廣占土地的事實依然存在,而新興的貴族、官僚、僧侶、大商人等憑藉特權,兼並土地,迭有發生。土地的兼並,引起社會矛盾的尖銳,影響封建政權的剝削收入,如果不以法令製止,農民仍會流亡,土地仍無法為朝廷所控製,為瞭掌握土地和勞動人手,嚴禁以任何形式侵犯均田製和兼並土地。《唐律·戶婚》規定如“占田過限”、“妄認公私田”、“在官侵奪私田”等處罰律條。為瞭進一步通過土地從勞動者身上取得封建地租,法律有關條例對授田農民帶有超經濟的強製性,州縣官吏負責監督生産,土地荒蕪是犯法的事。《唐律·戶婚中》“部內田疇荒蕪”條規定:
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縣各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戶主犯者,亦計所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唐律·戶婚中》“郊內旱澇霜雹”條還規定:
諸部內,有旱澇霜雹蟲蝗為害之處,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復檢不以實者,與同罪。若緻枉有所徵免,贓重者坐贓論。
甚至連土地種植什麼作物也有明文規定。《唐律·戶婚中》“裏正授田課農桑”條《疏議》日:“依田令,戶內永業田,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鄉法。”如果“應閤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此事類,違法者,每一事有失,閤笞四十”。
口分田與直接生産者相結閤,使田畝不緻荒蕪,保證瞭農業生産;永業田與直接生産者相結閤,使桑麻按時種植,提供瞭手工業原料。於是農業和傢庭手工相結閤的具有地租和賦役兩種剝削形態的租庸調製就有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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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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