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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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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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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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9480
版次:2
商品编码:1108562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740
字数:556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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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逐条释义,对修改的内容作了重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

第二部分 附录

精彩书摘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对法院极为不便。为此,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情况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强制性教育,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强制性教育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规定对应的是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2005年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应将其作为治安管理处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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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行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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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快递也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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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太慢了,等的急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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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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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基本与修改前的本条规定相同。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是修改前第一、二项的内容;第六项与修改前第三项的内容相同,而第四、五、七项至第十一项是修改前第四项内容的具体化。第二款的规定与修改前的第四、五项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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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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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写的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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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官就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全面地收集证据是保证案件正确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就足以构成再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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