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最新修正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瞭逐條釋義,對修改的內容作瞭重點闡述,力求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準確把握立法原意。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任務】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涉外民訴同等原則、對等原則】
第六條【審判權】
第七條【審理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調解原則】
第十條【審判製度】
第十一條【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辯論權】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法律監督權】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
第十六條【變通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彆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特彆規定】
第二十三條【閤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閤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閤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侵權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管轄】
第三十條【海損事故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第三十二條【共同海損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管轄權轉移】
……
第二部分 附錄
精彩書摘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無法適用或者適用後將對原告、對法院極為不便。為此,本條規定瞭幾種例外的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例外情況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於符閤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與身份有關的訴訟案件(如涉及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經宣告失蹤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確定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訴權。
3.對正在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人由於離開瞭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場所接受強製性教育,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製。如果嚮強製性教育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對原告來說,十分不便,法律規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需要說明的是,本項規定對應的是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2005年在製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錶和地方、部門提齣,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是一種強製性教育措施,不應將其作為治安管理處罰。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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