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问题在多数场合中是适用的,成为问题的是后例中是否可以认可价款的返还?即言之,在一方支付了价款而另一方并未让与物品时,裁判所是不能介入物品的强行让与的。此时,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此一来,支付者可以要求返还价款了吧?川井健先生认为:由于使之返还价款本身并不违反经济统制法的目的,所以没有必要讨论《民法》第708条的适用问题就可以确认返还(参见川井健:《违反物资统制法规与民法上的无效》,载《无效的研究》,第75页(1979年),论文初次发表时间为1967年)。但是,在这一点上,磯村君的论述可熊更为稳妥,也代表了学说中的多数说。
评分10.使用寄存款购买物品或卖出寄存物时
评分4.刑法与民法之间真的存在差异吗?
评分3.与合同宗旨的关系
评分2.被限定了用途的寄托现金是否“他人之物”?
评分第一回 寄托的现金
评分写的很不错哦,考研必备,
评分4.关于错误汇款的最高裁的判决
评分4.关于错误汇款的最高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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