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民法总则案例研习》案例研习教材的建设理念是:在宏观思路上,强调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在重视基础理论的同时,根据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要,突出实践性的要求,一方面案例内容来自于实践,另一方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架构设计上,强调体系性与专题性相结合,既要基本涵盖对应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体系要求,又要突出个别重点专题。在教材体例上,强调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符合基本体例规范要求的同时,可以根据不同课程实际情况有所变通。
作者简介
李显冬,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研究生导师。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89年获民商法硕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1995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学者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修两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土资源部专家评论员。著有《溯本求源集》、《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民法案例精析》、《民法案例重述》、《物权法典型案例疏议》、《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重述》、《中国矿业法律制度研究》等数十部学术专著。发表有《试论科研生产联合体》、《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调整》、《中国固有民法辨》、《民有私约如律令考》、《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矿权的法律定位及立法选择》等一百四十余篇论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陈甲林等诉陈丁满等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二:不服市水上公安局处理尸体案
案例三:张某某与某市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四:陈甲、李乙诉陈丙、陈丁以影射方式侵犯名誉权案
案例五:赵某等诉某医院侵犯身份权赔偿案
案例六:张某佳与温某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例七:杨某等诉刘某利用领导关系进行同性间的性猥亵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例八:疏于照顾义务而致幼儿落井身亡案
案例九:查戊民诉唐己芳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就浴时衣柜被人打开致其衣物丢失赔偿案
案例十一:恶意利用客房电话频繁拨打信息咨询台损害赔偿案
案例十二:张某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某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
案例十三:辰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郑午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四:岗戊农场诉北京己惠公司等债务纠纷案
案例十五:周某等诉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拓展案例
案例一:陈氏姐妹诉村委会征地分配纠纷案
案例二:孟甲等诉孟乙等因未被刻名将原告在墓碑上的名字凿除赔偿案
案例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所获取的报酬是否违法案
案例四:韩甲等与某监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五:向壬猛等与高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六:欧阳甲等与欧阳乙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李某等与张某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八:张某诉袁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九:张仔青诉张因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杨某诉李某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
案例二:县民政局诉王午某、吕未某、辰巳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亓某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某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案例四:刘子丑诉刘寅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辰巳公司诉刘戊己、钟庚辛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李癸辛与壬庚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七:串辰寅、串巳未诉贾午巳返还出借的名画案
案例八:辰未公司诉午庚公司、钟酉申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九:界墙倒塌砸死其在依该墙外侧所建牛棚内的耕牛赔偿案
案例十:张某诉甲申电大误填信封信息、乙酉邮局
……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精彩书摘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倒塌墙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墙体未做维护保养,也未对原告搭建牛棚表示过异议,在下雨过程中亦未采取应急措施,本身有过错。同时,被告不能提供墙倒塌是由原告畜养的牛所造成的相应证据,被告应对原告耕牛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在明知被告的墙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利用被告墙体东侧搭建牛棚,且在长时间下大雨的情况下,未对耕牛采取转移措施,对耕牛实际受损,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二)审理判析
本案从表面看,引起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直接原因是那场大雨。这场大雨的来临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甚至与当事人的意志相反,其导致了墙体倒塌,牛被砸死,侵权的法律关系随之发生。所以说,那场大雨是引起原、被告之间产生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因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故具体而言该场大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但是,进行更深一层次的研究就会发现,仅有这场大雨是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面被告作为该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墙体未做维护保养,也未对原告搭建牛棚表示过异议,在下雨过程中亦未采取应急措施;这一系列的不作为也是导致墙体倒塌的原因之一,最终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故该不作为属法律事实,具体而言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另一方面,原告李某在明知被告墙体状况不好,且在长时间下大雨的情况下,未采取转移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此种不作为也是最终造成耕牛死亡的原因之一,同理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三)法理研究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直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另一类是行为。
1.事件。
(1)事件的定义。所谓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发生的客观事实。
(2)事件的特点。事件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能来自于社会,也可能来自于自然,另外也可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等。
2.行为。所谓行为,是指人的一种“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活动。
人在睡梦中的行为是无意识的,因此并非是我们所指的“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行为与事件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人的生老病死,由于其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属于我们所说的事件。
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
(1)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依据其效果是否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民事主体所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事实行为则是指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行为。
(2)不法行为。所谓不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否定的法律效果,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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