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让劳动法律之光照耀家政工人丛书”之3·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分为四部分共计十一章,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着重讨论家政工人作为劳动法上劳动者地位的理论基础、典型劳动权利保护和我国立法选择三大问题。家政工人典型劳动权利保护部分是基于在理论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前提而做的法律规则分析。
作者简介
胡大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在站博士后,英国诺丁汉大学访问学者(2011年)。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社会法学,对法理学和政治学兴趣浓厚。截止目前,已出版专著《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研究》一部,并先后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社会科学思想在线》、《南京师范大学学报》、《香港社会科学学报》、《上海金融》、《财经科学》,台湾《法律评论》、《法学研究》,韩国《土地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家庭来电显示下个人隐私的法律冲突及保护》、《中国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现象的法律分析》、《信用权保护立法研究》、《信用权的涵义——历史和比较法研究视角》、《转轨期中国社会信用危机及其治理研究》、《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研究》、《劳动法的实质理性:劳动者易受伤害性》、《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及其法律规制》、《美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理性与选择:劳动法律之光如何照耀家政工人》等学术论文30多篇,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5项,境外横向项目2项,参与国家级项目6项。目前从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和“信用评级失灵法律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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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内容摘要
绪论 家政工人的内涵与外延
一、家政工人的外延:在狭义与广义之间
二、家政工人内涵的表达:概括与列举
三、家政工人内涵、外延的限制
四、我国对家政工人涵义的法律界定
结论
第一章 家政服务关系历史:政治法律秩序之解与构
一、家政服务关系之历史层面:作为终点和起点的
工业革命
二、家政服务关系之经济层面:从非生产性劳动转变为生产性劳动
三、家政服务关系之法律层面: 由主从关系到雇佣关系的演化
四、有关家政服务关系历史的几点结论
五、中国的家政工人:工业化初期的新生者
结语
第二章 家政工人“易受伤害”
一、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理论缘起
二、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结构解析
三、“易受伤害性”结构对法律制度的诉求
四、多元维度下家政工人权益保护可行性方案
结语
第三章 家政工人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异质还是同质
二、劳动(雇佣)关系标准的比较法考察“从属性”抑或“控制性”
三、判断雇佣关系标准世界观还是方法论
四、我国判断劳动关系标准应然与实然之间
五、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之路的公共政策
第四章 家政工人法律地位探究
一、世界各国家政工人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
二、否定家政工人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的理由分析
三、家政工人被排除于劳动法律之外的公共政策考量
四、劳动法律缺位的负面影响
五、我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路上的障碍
六、住家型家政工人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的两种策略
第五章 家政工人工资报酬权:以食宿费用为中心
一、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家庭主妇的替代劳动之社会化
二、住家型家政工人低工资的原因
三、威尼斯共和国和英国现代社会初期的家政工人工资
四、食宿开支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五、住家食宿开支规制的法律建议
六、职业化住家型家政工人消失的前提
第六章 家政工人休息权: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规制
一、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障制度立法类型化
二、我国目前家政工人休息时间制度现状
三、我国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护制度立法考量
四、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障制度问题的破解
第七章 家政工人隐私权:同雇主隐私权的平衡
第八章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以家庭雇佣型为中心
第九章 家政工人劳动保护:在私密与监察之间
第十章 理念与选择: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
参考文献
致谢
精彩书摘
(三)家政行业为主导的行业自治
为了化解家政工人、家政公司和家庭之间的矛盾,国内多地家政行业协会制订了相应的自律性规范。最具代表性的包括:《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管理规范》、《北京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上述规范的共同特征在于:一是明确了家政法律关系。其中特别明确了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关系。相较地方性立法,这些行业性规范似乎更符合现行劳动法律的立法目的,明确强调家政工人的劳动者地位。二是明确家政服务需求者的消费者法律地位。但需指出的是,这些行业性规范仍然是从家政公司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而非偏重于从维护家政服务人员权利角度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诸多规制的配置具有明显的加重家政服务员义务的倾向。
从规范的逻辑分析进路来看,由于关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法立法模式的缺失,使得家政工人这一弱势群体不享有劳动法范畴内的“劳动者”地位和待遇,实质上是从法律层面遮蔽和淡化了对家政工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从制度层面阻却和封闭了家政工人作为劳动者应有劳动权的实现和保护;从规则层面人为地设置和架构了家政个人“孤岛结构”与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化分野格局”。以深圳为代表的三种不同性质的关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将家政工人提供的“家政服务”界定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的“商品消费”,视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传统民事契约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由《合同法》来规范和调整。尽管这些地方性立法对保护家政工人之法律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则制定者未认识到家政工人的“易受伤害性”特征,未从家政工人固有的、特殊的属性出发,致使其立法在理念和精神的设计上出项了严重的错误和偏差,并引发了制度架构上的诸多缺憾和立法文本上的系统性缺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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