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丛刊,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
本卷所收文章着重对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做出研究,力争在法律层面保护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从业者的利益,并坚持从保险业特点与国情实际出发,推进保险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保险法治理论。
目录
?保险契约法专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中的不当得利认定及禁止李圣鸣李新庄杨志刚
论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生效时点卓俊雄
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叶启洲郭姿君
车辆保险事故中“逃离事故现场”的司法认定符望王珊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王静
对保险条款中非保险术语的再认识窦文伟潘诗韵
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问题研究陈禹
危险性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义务沈小军
观察期条款在复效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王锴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与限制孔裕华钱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谢瑾何丽萍
保险金数额错误的法律性质韩永强
保险代理人代签名的法律效果
——以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中心岳卫周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及其适用贾辰歌
?保险消费者保护研究?
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公平合理原则”于保险争议案件之适用张冠群汪信君
保险争议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合理原则之案例研析张镫蔚彭金隆叶启洲
论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之监理罗俊玮
?保险业法专题研究?
保险行政处罚案件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研究
——兼论《保险法》第173条的理解与适用雷经升
论行政和解在保险监管执法中的运用刘金锋岳卫
建构境外保险业务分公司之法制刍议林建智蔡信华
日本保险业退场机制中要保人保障机构之性质与运作曾耀锋
?英国保险合同法?
英国《2015年保险法》及立法背景资料郑睿 译
英国保险合同法改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廖凡璐
精彩书摘
《保险法评论(第六卷)》:
若为避免因未指定受益人,而使死亡保险金成为遗产之一部,则建议在签订保险契约时,透过业务员之提醒,请要保人于要保书上自行书写受益人产生方式(如上述关于受益人栏位注记之文字,由要保人自行书写),不应由保险人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约书径行规定。
(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事判决2008年度台上字第752号判决评释
1.保险契约得否另行约定以其他方式变更受益人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保险契约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前,要保人得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系为使要保人慎重决定及权利义务明确而为之约定,与“保险法”第111条第1项之规定,并无扞挌之处,应认为具有约定效力。
对此,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保险法”中有关要保人行使处分权之方式仅为例示规定,故肯认“最高法院”同意要保人得以其他方式行使受益人变更权之见解。下列理由补充说明如下:
(1)受益人之变更为要保人法定之权,且为要保人单方形成权。要保人是否有意变更受益人,与变更方式应尊重要保人之自由意愿,若有疑义,仅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无需透过法律加以强制要求。
(2)若采文义解释认为变更方式仅得以契约或遗嘱方式为之,因本文认为条文中所称契约系指要保人与他人间成立之契约,故若要保人有意以契约方式变更受益人时,无异于需他人同意始得为之,此与受益人之产生无需受益人同意之立法方式有违。
……
前言/序言
出版贺辞
第六卷《保险法评论》付梓,在此,江苏省保险学会致以最衷心的祝贺。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卷评论的出版,对增强民众关注保险、参与保险的意识、推进保险行业法治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内外对保险法的认识具有深刻的影响。
这是一本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著作。对保险法的研究与解读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实施,真正让保险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事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本卷所收文章着重对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做出研究,力争在法律层面保护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从业者的利益,并坚持从保险业特点与国情实际出发,推进保险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保险法治理论。本书的出版是各专家学者长期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上钻研保险本质的可喜成果,以翔实的内容、通俗的语言,将保险法及其背后的理论进行探讨与解读,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厚实的理论功底,有针对性地研究现实问题,富有启发性,是一部很好的保险研究著作。
参与本书的作者,思维方式多样化,结合不同国家及地区保险发展及运作中的实际情况,从独特的出发点带来了新的视野和新的思维方式,对保险理论研究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让保险从业者思考和反思,促进了不同地区保险业者的交流。这种影响给保险业界带来的意义是深远的。
江苏省保险学会多年来不断致力于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知识普及,关注并参与了保险法的研究活动。在此基础上,学会将一如既往地立足基本职能,为保险业的发展与壮大做出努力!
再次,谨祝《保险法评论》(第六卷)出版发行。
江苏省保险学会
2015年9月
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经营主体日益增多,保险深度及密度逐步提高,保险业在分散经济主体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保险的普及,保险合同纠纷亦大量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国民对保险业、保险制度的信任危机。2009年10月1日,经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顺利实施,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保护,同时亦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以及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及措施。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保险法》一般规定部分的某些问题做出了最高阶位的司法判断。总之,《保险法》的修订与实施及《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由于《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仅包括《保险法》总则的规定,许多条文在法律适用上依然存在着争议,理论研讨也必不可少。但鉴于我国保险法的历史相对较短,学术界对保险法研究的理论积累不够深厚,使得各方面对问题的深入研究缺乏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丛刊,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本丛刊欲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解决路径为目的,在文章的甄选上偏重于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决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以期将该刊办成具有鲜明法解释论色彩的、引领国内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权威刊物。
本丛刊将竭力确保所选论文观点之独立性,但各作者的主张并不当然代表其所属单位之观点,更不代表编委会之观点。同时,鉴于我们的学识、能力所限,编辑上难免存在各种疏漏,敬请读者原谅。
《保险法评论》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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