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诉讼法·司法制度·论述题专题讲座》主要针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考论述题知识进行阐释,兼顾理论与法条,内容上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点突出;观点上不求标新立异,但求紧贴实战;体例上不求固守传统,但求提高实效。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自1997年开始进入法律教育培训领域,历经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北京万国”获得了国家著名教育商标的保护,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内领先行业的教育培训品牌。每年经万国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人数过万人,被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赞誉为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摇篮,是中国法律人的“黄埔军校”。
目录
刑事诉讼法部分
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专题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题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四、管、辖
专题五、回避制度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专题七、证据与证明
专题八、强制措施
专题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专题十、期间与送达
专题十一、立案程序
专题十二、侦查程序
专题十三、审查起诉程序
专题十四、审判原则与审判组织
专题十五、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十六、简易程序、自诉案件
专题十七、第二审程序
专题十八、死刑复核程序
专题十九、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二十、执、行
专题二十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专题二十二、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专题二十三、其他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部分
专题二十四、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专题二十五、管辖一般理论
专题二十六、管辖的分类
专题二十七、诉与诉权
专题二十八、当事人一般理论
专题二十九、特殊当事人
专题三十、诉讼代理制度
专题三十一、民事证据
专题三十二、民事证明
专题三十三、法院调解
专题三十四、保全与先予执行
专题三十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专题三十六、起诉与受理
专题三十七、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三十八、简易程序
专题三十九、二审程序
专题四十、再审程序
专题四十一、特别程序
专题四十二、非讼程序
专题四十三、执行一般
专题四十四、执行措施
专题四十五、涉外程序
专题四十六、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
专题四十七、仲裁程序
司法制度部分
专题四十八、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概述
专题四十九、审判(检察)制度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
专题五十、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专题五十一、公证制度
论述题部分
专题五十二、真题回放
专题五十三、解题思路
专题五十四、考点分析
专题五十五、行文示范
附:历年简答题
精彩书摘
专题一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3.刑事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构造
5.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命题特点】
本专题属于理论问题,在论述题中有可能涉及,重点了解三大诉讼职能的概念和承担主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了解刑事诉讼横向和纵向构造的概念等。
案例索引
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除故意伤害犯罪外,还涉嫌构成强奸犯罪。对于张某涉嫌的强奸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提起公诉,但被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拒绝。合议庭认为,根据现有的卷宗材料,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遂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问:甲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知识点及实例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就是在国家司法机关主持下,控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与有无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中,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条款在宪法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分离以及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从而形成了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刑事诉讼职能是这两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具体说来,包括以下3类: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主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例1.1】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B.自诉人
C.被害人D.控方证人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观念的进化以及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产生辩护职能的决定性因素。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
前言/序言
本书的内容专注于司法考试中的诉讼法学科,具体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内容,考试方式和难度是非常稳定的,诉讼法学科的分值约达150分左右,其中刑事诉讼法为占73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占72分。
一、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常繁杂,知识点呈现多、杂、散的特点。虽然是依照刑事诉讼的进程来规定程序,但是这些程序中的知识点却并不具备实体法那样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特点,而且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非常繁多,更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知识的难度。要想在刑事诉讼法上取得高分,关键在于必须弄清呈零散状态的各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弄清楚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构架,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形成对刑事诉讼法的掌握。从题型来看,刑事诉讼法涉及司法考试的每一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法律文书写作题。
从考点设计来说,历年来刑事诉讼法的试题比较重视基本知识点的考查,很少有偏题怪题,“重者恒重,轻者恒轻”。许多重要考点往往重复考查。例如,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侦查机关的种类、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辩护人的范围、扣押程序的要求、庭前审查的结果、全面审查原则等等,在历年考试中反复出现。从答案设计来说,除少量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题目外,历年刑事诉讼法试题以考查法条原文为主,尤其重视对司法解释的考查。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以《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中心,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切实熟悉各类法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从更高的层面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
本书今年有较大幅度的修订,在编写体例上,分为“考点导读”、“案例索引”、“知识点及实例”等部分,其中“考点导读”包含“高频考点”和“命题特点”两部分内容:“高频考点”部分提示本讲最重要、最经常考查的考点;“命题特点”指出本讲考点的命题特点,主要是让考生明白本讲的知识点在司法考试中如何考查,比如通过何种题型考查,考查到何种程度,往往如何设置“陷阱”等等。在“考点导读”之后的“案例索引”,即用一道精彩的案例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并以脚注的形式给出简要的答案、解析。“案例索引”不是每讲必备的,而且有的“案例索引”根据需要下面设多个案例。在“案例索引”之后,是“知识点及实例”部分。本次修订主要是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吸收了截至本书出版之日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最新规定,更新和替换了部分题目,对以往试题答案与新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进行了修正或补充说明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修订完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些必将会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刑诉法部分产生颠覆性的冲击。本书刑诉法部分体现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情况。
二、民事诉讼法
针对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这门课的考查特点和应对措施,我想跟诸位考生谈如下几点:
司法考试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考查特点是泾渭分明的。对民法和刑法等实体法而言,命题者非常重视知识点和基本理论的灵活运用和变通考查,大多会以理论结合案例的方式进行出题。而程序法的考查方式则相对较为单一,注重知识点和重点法条的直接贯彻。因此比较起来,程序法题目的得分率会更高一些。虽然司法考试是考查大家法学专业功底的一种考试,但作为资格考试,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分数上面。相同分值的程序法知识点和实体法知识点,以需要投入的复习成本计,前者比后者是更高效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两门处于核心地位的程序法,两者分值综合起来历年都在150分左右。
民事诉讼法是诉讼法之母,其理论体系也奠定了整个诉讼法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法的复习,体系化和理论框架的建构十分重要。除去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诉的理论以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等一些基本问题之外,这门学科大致包括制度和程序两大部分,前者主要包括管辖、当事人、证据、诉讼保障和法院调解等内容,后者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再审、非讼、执行以及涉外程序等内容。除了要从宏观方面去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框架,还要在某些具体的制度或程序上进行体系化的掌控。比如管辖制度,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两大方面展开,具体到法定管辖又从纵向的级别管辖与横向的地域管辖两个角度介入,诸如此类,在脑海中形成牢固的知识体系,在体系之下再去渗透至具体的细微知识点。如此记忆,可能会解决零碎记忆造成的记了又忘的诸多麻烦。
虽然以上述进行体系化掌握,但司法考试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特点,那就是在知识点的考查选择上讲究重者恒重,也就是说,部分重要的知识点永远占据了考试的主要分值。具体到民事诉讼法,我们认为管辖、当事人、证据等三大制度以及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三大程序是这门课的考查核心。同时,这些问题也是卷四民诉的案例分析题经常涉及的考查对象。
司法考试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当年最新立法的灵敏性极强,民事诉讼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点关注当年最新出台的立法或者立法的最新修改。众所周知,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这次修法的主要视角有二:一是对一些既有的司法解释的吸收,二是对现行立法的修改或最新补充。其中,前者占据了主要方面。因此,我们不必太过忧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会颠覆我们既有的理论体系。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以及对最新内容的考查角度和方式。
最后,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考查趋势,那就是民事诉讼法近年来越来越注重综合性考查。在一道题目当中,会纵向考查多个知识点,而考生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往往又可能是孤立的和缺乏联系的。这种题目的考查比重越来越大,是民事诉讼法转变考查风格的一个重要标志。这就要求我们对知识点的掌握要更加熟练,同时在复习过程中还要学会必要的总结和前后联系。这种考查特点又与我们前述的体系化掌握呼应起来。
201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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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国社会的生产效率、经济发展都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尤其是近年,中国社会在很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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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舶来品,法律理论的产生成熟,扎根于西方社会的发展。随着中国的现代化,法律作为西方社会极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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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制度再生都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样的历史过程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其中有发展也有倒退,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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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你所拥有的只是现在。内心的平静,工作的成效,都决定于我们如何活到现在这一刻。不论昨天曾经发生过多少事,也不论明天有什么即将来临,你永远置身“现在”。从这个观点来看,快乐与满足的秘诀,就是全心全意集中于现在的每一分、每一秒之上。 小孩子最美妙的一点,就是他们会完全沉浸于现在的片刻里。不论是观察甲虫、画画、筑沙堡或从事任何活动,他们都能做到全神贯注。 快乐的秘密,说穿了很简单,你的生活必须以现在为中心,我们要在生命的旅途中享受快乐,而不是把它留到终点才用。 你该享受拂面的春风,听院中小鸟唱歌,以及周边的一切。 每一分,每一秒,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要真正生活到现在,吸收周围的一切,让自己受感动,受影响。 你可曾有这样的实验:当你在等一辆计程车时,它就是不出现?而且等其他的东西似乎也总是如此。因此俗彦有云:“时时掀盖来,煮水久不开。” 同样地,有时你觉得一通期待中的电话让你等的不耐烦。在仿佛无数个小时的漫长等待后,你决定找点别的事做,果不其然,电话铃声立刻跟着响了起来。 碰到这种情况,有个处理原则:“回去掌握你的现在,不要屏住呼吸等候奇迹。”如果你告诉自己:“我一定要拥有‘它’才会快乐和满足。”那么你不能如愿以偿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原谅自己或别人,基本上是朝向现在而活的一个抉择。 选择原谅,情况会循一条神奇的轨迹转变。当我们改变了,别人也会跟着变。我们改变待人的态度。在我们修订对事物观点的同时,别人也会随着我们的新期望做出反应。 原谅别人不容易,原谅自己更难。很多人一辈子都为一些自以为是的缺点,他们之中,相信自己应该活得健康快乐的人少得出奇。 林肯说:“人快乐的程度多半是自己决定的。”人生际遇对快乐程度的影响,其实远不及我们对事情的反应来得重要。 快乐实在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东西。有时它被视为人生最大的挑战,需要投入全部的决心、毅力、自制力。成熟代表为自己的快乐负责,把注意力集中于已经拥有的一切,而不是放在没有得到的东西上。 一个人心里想些什么是别人无法控制的,因此,快乐是否的感觉操纵在你自己手中。别人不能把思想硬罐进你的脑子里,要寻求快乐,必须专心思考快乐的事,但我们是否经常反其道而行之?我么常常是否不把别人的赞美放在心上,却为一两句不中听的话生好几天的气?或许你容许不愉快的经验或恶言占据你的心灵,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记住,你是自己思想的主宰。大多数的人,对好话只记得几分钟,坏话却能数年不忘。他们就像收集垃圾的人,把20年前人家丢给他们的垃圾背着到处跑。 有时快乐需要努力去完成,就像维持家中整洁美观,你得把好东西都陈列出来,把垃圾丢掉。快乐就是搜寻生命中的好东西,有人看见美丽的风景,有人看见玻璃窗脏了。看见什么,靠你自己用思想做选择。 不快乐是因为生活与预期不符。我们的要求不能满足,认为人生不是它“应该”有的样子,我们就会快乐不起来。所以我们会说:“要怎样怎样我才会快乐。”但人生没有那么完美的。人生常出现愤怒、沮丧、成功、失败,提出快乐的条件其实是自欺。 境由心生,快乐靠自己决定。很多人一生的生活方式,好象有一天他们会抵达一个名字叫“快乐”的工车站。他们认为,有一天所有的事物都会变得完全符合理想,到时他们可以喘口气,说:“我终于找到快乐了!”所以他们的一生都可以用“只要怎样怎样,我就会快乐”做一总结。 我们每个人都得做一个决定“我们是每天要提醒自己,时间有限,应该好好把握利用?或虚掷现在,空想有个美好的未来? 要活得更快乐、更充实,不需要改变这世界。世界已经够美了,需要改变的是自己。 世界本来就不“完美”。我们不快乐的程度取决于现实跟它们“应该是”的样子之间有多大距离。如果我们不凡事苛求完美,快乐这档子事就简单的多了。我们只需要决定自己比较喜欢朝哪个方向发展,即使不能如愿,我们还是可以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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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技术发展上的突飞猛进,社会的个个方面已经有单一化走向了复杂化,以中国为例,随着新技术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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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务员阶层的选拔<在古代是官僚阶层,在现当代是掌握审批权的公务员阶层>可以看做社会阶层结构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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