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从书名上看,就透着一股严谨而深刻的气息,让我觉得它不是一本轻松的读物,而是需要静下心来,仔细品味和思考的学术著作。我一直以来都对“正义”这个概念非常着迷,它既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又是国家存在的哲学辩护。在这本书中,我希望能看到作者是如何定义和理解“正义”的,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还是在不同文化、不同社会语境下有不同的解读?书中是否会探讨不同类型的正义理论,比如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分配正义等等,以及它们与法律和国家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作者能否就法律和国家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深入的分析,它们是实现正义的有力工具,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反而可能成为阻碍正义的因素?这本书能否为我提供一个更清晰的思考框架,帮助我理解在复杂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应该如何去追求和实现真正的正义,这将是我阅读的最大收获。
评分读到《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这个书名,我立即想到了“秩序”这个词。法律和国家,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功能就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这本书是否会从一个非常基础的层面,去阐述人类社会为何需要秩序,以及秩序的代价是什么?它是否会分析,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国家的情况下,社会会走向怎样的混乱状态?我特别想知道,作者是如何界定“好”的秩序与“坏”的秩序的,有没有一些客观的标准可以衡量?书中是否会探讨,法律和国家在构建和维护秩序时,所使用的各种手段,例如强制、规范、激励等,以及这些手段的有效性和伦理局限性。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个宏观的视角,让我能够站在更高的维度去审视法律和国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所扮演的“稳定器”角色,理解它们是如何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无序状态的,并从中获得一种对社会运作机制更全面的认识。
评分对于《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这本书,我最期待的莫过于它对“权力”这一核心概念的解析。在我看来,无论是法律还是国家,其最终的指向和运作基础都离不开对权力的运用和制约。这本书能否深入浅出地揭示权力的本质,它是如何产生、分配、集中以及分散的?又或者,它是否会提供一些独特的视角来审视不同类型的权力——比如强制权力、说服权力、合法性权力等,以及这些权力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我希望书中能够探讨国家作为权力集合体的具体运作机制,以及法律如何在其中扮演“游戏规则”的角色,它既是权力的产物,又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另外,我对于书中是否会涉及权力异化、权力滥用等问题也充满期待,毕竟,历史上无数的教训告诉我们,失控的权力是多么可怕。这本书能否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和防范权力风险的理论框架,这是我非常关注的一点。
评分这本《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书名一听就非常“硬核”,充满了哲学思辨和法律学术的重量。我一直对政治哲学和法律理论的交叉领域非常感兴趣,尤其是在理解社会秩序是如何建立、维护以及演变的过程中,法律和国家扮演着怎样的核心角色。这本书显然是该领域内的经典之作,它的出现,让我有机会深入探究那些构建我们现代社会基石的抽象概念。读这本书,我期待能看到作者如何从宏观的视角出发,剖析法的本质、国家的功能、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以及这些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下的演变轨迹。我尤其好奇书中是否会探讨一些基础性的哲学问题,比如法的正当性来源,国家权力是否具有天然的道德优越性,以及个体在法律和国家框架下应有的权利与责任边界。我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能对“法律”和“国家”这两个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却又极其复杂的概念,获得一个更为深刻、系统和批判性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认识我们所处的社会结构,以及在这个结构中我们自身的定位。
评分《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这个书名,让我联想到的是对国家“合法性”的追溯与辨析。我一直很好奇,为什么人们会服从国家,为什么法律会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这背后一定存在着某种“合法性”的支撑。我期望这本书能够深入探讨国家合法性的来源,是天赋神权,还是社会契约,抑或是普遍的功利性考量?它是否会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和政治思想流派对国家合法性的不同解释,并尝试去辨析哪种解释更具说服力?同时,我也关注书中对于法律的合法性是如何阐释的。法律的权威性究竟来自何处?是它背后的强制力,还是它所承载的道德理性,亦或是它所代表的社会共识?这本书能否帮助我理解,当国家或法律的合法性受到挑战时,会引发怎样的社会动荡?我期待的是,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获得一种更深刻的洞察,去理解国家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这种作用的根基所在。
评分古人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可见,古人对读书的情有独钟。其实,对于任何人而言,读书最大的好处在于:它让求知的人从中获知,让无知的人变得有知。读史蒂芬?霍金的《时间简史》和《果壳中的宇宙》,畅游在粒子、生命和星体的处境中,感受智慧的光泽,犹如攀登高山一样,瞬间眼前呈现出仿佛九叠画屏般的开阔视野。于是,便像李白在诗中所写到的“庐山秀出南斗旁,屏风九叠云锦张,影落明湖青黛光”。 对于坎坷曲折的人生道路而言,读书便是最佳的润滑剂。面对苦难,我们苦闷、彷徨、悲伤、绝望,甚至我们低下了曾经高贵骄傲的头。然而我们可否想到过书籍可以给予我们希望和勇气,将慰藉缓缓注入我们干枯的心田,使黑暗的天空再现光芒?读罗曼?罗兰创作、傅雷先生翻译的《名人传》,让我们从伟人的生涯中汲取生存的力量和战斗的勇气,更让我们明白:唯有真实的苦难,才能驱除罗曼谛克式幻想的苦难;唯有克服苦难的悲剧,才能帮助我们担当起命运的磨难。读海伦?凯勒一个个真实而感人肺腑的故事,感受遭受不济命运的人所具备的自强不息和从容豁达,从而让我们在并非一帆风顺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勇,做命运真正的主宰者。在书籍的带领下,我们不断磨炼自己的意志,而我们的心灵也将渐渐充实成熟。 读书能够荡涤浮躁的尘埃污秽,过滤出一股沁人心脾的灵新之气,甚至还可以营造出一种超凡脱俗的娴静氛围。读陶渊明的《饮酒》诗,体会“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那种置身闹市却人静如深潭的境界,感悟作者高深、清高背后所具有的定力和毅力;读世界经典名著《巴黎圣母院》,让我们看到如此丑陋的卡西莫多却能够拥有善良美丽的心灵、淳朴真诚的品质、平静从容的气质和不卑不亢的风度,他的内心在时间的见证下折射出耀人的光彩,使我们在寻觅美的真谛的同时去追求心灵的高尚与纯洁。读王蒙的《宽容的哲学》、林语堂的《生活的艺术》以及古人流传于世的名言警句,这些都能使我们拥有诚实舍弃虚伪,拥有充实舍弃空虚,拥有踏实舍弃浮躁,平静而坦然地度过每一个晨曦每一个黄昏。
评分京东的东西不错,速度快。
评分每一普通社会均含有若干各具自主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倘若从文明的高级阶段回溯到低级阶段,各群体间差异则愈发细微,其群体自主性亦愈高。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唯一用来对此社会划分的分水岭便是对世俗世界与宗教世界,亦即世俗(le profane)与神圣(le sacr6》之区分。文艺复兴以来,此二范畴间的关系在各民族与国家内已发生千变万化。然而,由于两范畴间存在根本差异,世俗与宗教群体在欧洲各国总体上始终保持着相互分离。至少在理论上,贵族、富裕阶层以及劳动阶层不分国界地维持着各自身份。此外,一切群体都含有更小的社会或亚群体。上层贵族与绅士、巨富与小财主,以及各种职业与行业之间,无不具有鲜明差异。某个体从一群体过渡到另一群体,例如从农民过渡到城市下人,或从瓦匠学徒过渡到瓦匠,必须具备某些条件。所有条件之共性则纯粹是经济或智力基础。另一方面,一俗人成为神父,或神父脱下圣服,都需举行仪式(ceremonies),需要借助产生于特别感情与心智之特殊行为:世俗世界与神圣世界之间不存在兼容,以致一个体从一世界过渡( passage)到另一世界时,非经过一中间阶段不可。
评分一根都不想再碰。
评分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评分对于法;对于国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思考,希望有不一样的收获
评分法律科学与政治分开
评分对于一个以主观价值判断、即以一个愿望为基础的假设进行理性辩护,例如说所有的人应该自由,或应平等看待所有的人,乃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两者是一样的。
评分汉斯·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与全面的阐述。汉斯·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与全面的阐述。书很不错。对法的概念下定义时,必须考虑:一般称为“法”的这些社会现象,是否提供了一个使它们区别于其他同类社会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这个特征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重要到可能成为有助于认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概念的基础的程度。 法律哲学著作通常表现出一种政治成见影响法的定义的倾向,即人们使法的概念适合于一个特定的正义理想,即民主和自由主义的理想,因而在法律秩序的定义中放入“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和财产”,从而使布尔什维克主义(俄)、国家社会主义(德)、法西斯主义(意)实行的社会秩序不能再被认为是法律秩序。尽管他们和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共同因素。 从摆脱任何道德或政治价值判断的科学角度看,民主和自由主义只是社会组织的两种可能的原则,正如专制和社会主义一样。法律科学研究所使用的法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含义,它仅指出社会组织的一个特定技术。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法和正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是实在法,这里研究的是实在法的概念,而实在法的科学必须同正义的哲学明确区分开。 不可能存在为每个人都提供幸福的“合乎正义的”秩序。因为一个人的幸福(原始的、狭义的,从自身出发的)总会在一定时候不可避免地同他人的幸福直接冲突。 总体不错汉斯·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与全面的阐述。总体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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