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2年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条文80多处,涉及面较为广泛,涵盖了从基本原则到全部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方方面面。这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吸收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审判制度作出的跨越式改革,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此次修改主要坚持了五个原则: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在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完善方面,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增加了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在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保全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作者简介
周继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历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
吴在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曾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纪检组组长、副院长。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课题负责人,参与并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10多项,获奖18次,出版法律专著10多部。
刘玉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综合处负责人、副处长、一级法官、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法学博士、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已出版法律和新闻著作115部,其中出版《法制宣传学》《民事证据规则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等专著15部,主编《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用证据说话丛书》等著作14部,副主编《以案说法丛书》《农民维权丛书》《家有少年丛书》等著作64部,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4项,发表法学理论文章34篇。获得学术调研类奖项24个,新闻宣传类奖项72个。
马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历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庭长。荣获“全国优秀法官”“中国政法十大英杰”“北京市十佳法官”“北京市海淀区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长期从事民事专业化审判,审理了大量房地产、建筑工程、医疗事故、消费者产品责任、名誉权、肖像权、劳动争议、网络侵权等诸多类型的疑难案件。专著《法官的思维与技能》,参与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法官的逻辑》《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新闻侵权研究新论》等。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审判原则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法官中立原则
二、效率与效果并重原则
第二节 民事审判原则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三、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立案技能
第一节 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要求
二、民事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
第二节 民事案件先行调解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
二、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民事诉讼立案审查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与决定受理的期限
三、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
第三章 开庭前准备技能
第一节 开庭前准备概述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庭前准备的含义
二、开庭前准备的目的
三、开庭前准备的主体
四、开庭前准备应掌握的要点
五、避免无备而审和先人为主
第二节 阅卷审查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阅卷审查的重要性
二、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开庭前工作部署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常规的庭前工作安排
二、安排庭前程序保障工作
三、追加必要的当事人
四、送达
五、排期
六、庭前诉讼保全
七、庭前先予执行
八、签发调查令
九、对不同案件作出处理
十、研究确定庭审重点内容
第四节 庭前证据交换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证据交换的功能
……
第四章 开庭审理技能
第五章 简易程序庭审技能
第六章 诉讼调解技能
第七章 裁判文书制作技能
第八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技能
第九章 常见民事案件审理技能
精彩书摘
这里举一个例子,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实施,此前公证法已颁布,按过去的程序,对公证内容不服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撤销公证,对司法局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修改后改变了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公证法尚未实施时,当事人就到法院起诉,告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这是公证法实施前作出的公证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都还是旧的,法院立案后,法官及时审查,在向当事人释明无效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裁定以不属于法院主管为由驳回起诉,但如果不细心就可能造成适用法律不当,将本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审理。对主管的审查,不仅限于刚收到案件,在此后的审判过程中,仍要认真审核,曾经有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案件,法官都要委托鉴定了,仔细审查合同,才发现双方有约定的仲裁条款,这都是早期阅卷不细致造成的,简单审理,却花了大量的时间做工作,但诉讼中阅卷发现尚可以补救,法官及时动员原告撤诉另行选择仲裁。
(四)审查案件的管辖和庭审审理范围
审理案件时的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都是一个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起纠纷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法官也有权依职权审查管辖,由于管辖决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分工权限,而且管辖的法条相对较多,管辖当中发生的情况又较为复杂,所以通过阅卷对管辖的审查是初步审查,在发现管辖存疑时,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比如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何处的待证问题。还有在审判中,管辖也会因案情变化而发现新的问题,如经审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点与注册地点不一致,再有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超过一审法院管辖标的额度,需要报请上一级法院。管辖不影响案件审判的,则不移送。案件经过审查,需要转送管辖的,应该制作移送函,并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官还要通过阅卷审查是否不属于自己庭审审理范围的案件,目前在民事、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中这类问题比较突出。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的业务口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不同,而基本上又是上下级之间对口规范和统一,比如误将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案件和侵权的产品质量案件混淆,将不正当竞争和民事侵权混淆等,立案有时难以准确把握,但审判庭法官不及时阅卷把握,就会使一起案件在一个法院某个庭审了一段时间,又转到另一个庭重新审,造成诉讼的迟延。当然,有一些案件不好把握,关键看当事人如何选择诉讼角度,如某专家出席某场所时,其发言和图片均被上网公布,于是专家起诉,这就分别有两个不同的权利可以主张,一个是其发言内容的著作权;.另一个是其照片的肖像权,这就要由知识产权和民事人格权两个领域分别加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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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已尽注意义务,消费者无视告知、警示,故意或者过失做出危险动作、步人危险区域,导致本人伤害后果的,被保险人可以减轻责任:如消费者不听劝告故意作为造成本人伤害的,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不低于80%为限;如消费者过失造成本人伤害的,虽然被保险人已作提醒、提示,被保险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双方各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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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的人身损害诉讼过程中,如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直接列为被告,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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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消费者进入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购物、消费,应当享受到安全、无障碍的服务,由于营业场所所达到的安全、无障碍程度因硬件、软件服务标准不尽一致,再加上每位消费者对安全、无障碍的要求程度不同,故难以绝对避免发生意外受伤事故。硬件设施较好、安全程度高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几率偏低,伤害程度亦相对较小;硬件设施相对不完善,安全程度偏低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几率会偏高,伤害程度亦相对重一些。何况被保险人也不能拒绝自我防范能力偏弱的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因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安全注意义务,保险公司均不能拒绝赔偿。只要发生受伤事故,保险公司即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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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时买的,比较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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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就爱读书,小学时爱读书是懂得了老师“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的谆谆教诲,中学时爱读书因为深悟了家长关于“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的循循善诱,大学时爱读书是因为要圆自己的一个梦,刚参加工作那些年爱读书是因为想逛公园看电影找不到人来陪,现在还爱读书纯粹是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与不自觉。“阅读让生活充实”,在不同的心境下,可以选择翻阅情调各异的文章。悠闲时不妨欣赏一些清雅脱俗的小品或散文,刚烈时也可朗读几首豪情奔放的诗词,再不然,在阅读了一大堆西方的名著之余,也不妨顺手拈来一本《张爱玲小说集》,尝尝倾城之恋的滋味,又或者找来《余光中诗选》,洗刷一下呆滞的脑袋,甚至是博益的“书仔”也会合胃口的。总而言之,正是“于书无所不读,凡物皆有可观”。读书之所以是一种乐趣,并不在于作者告诉你什么,而是因为读书使你积极思考。在作者的书里,你的想想在书里驰骋,你的思考有可能比作者的文笔更好,更详细这样一来你不仅从书中了解世界,体验作者的生活,你也会重新认识你自己。但是,只有诚信读书,读书才能成为一种乐趣。假如你因阅读而变得高尚、聪明、善良、文雅,读书就不再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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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的人身损害诉讼过程中,如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直接列为被告,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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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消费者进入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购物、消费,应当享受到安全、无障碍的服务,由于营业场所所达到的安全、无障碍程度因硬件、软件服务标准不尽一致,再加上每位消费者对安全、无障碍的要求程度不同,故难以绝对避免发生意外受伤事故。硬件设施较好、安全程度高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几率偏低,伤害程度亦相对较小;硬件设施相对不完善,安全程度偏低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几率会偏高,伤害程度亦相对重一些。何况被保险人也不能拒绝自我防范能力偏弱的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因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安全注意义务,保险公司均不能拒绝赔偿。只要发生受伤事故,保险公司即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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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遇到类似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如果人民法院未追加当事人,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要求参加诉讼,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此时,保险公司的地位与雇主的地位并不一致,保险公司并非是非不明地一概承担责任,其也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应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