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是國傢的基本法律,是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2012年最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法律條文80多處,涉及麵較為廣泛,涵蓋瞭從基本原則到全部訴訟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方方麵麵。這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藉鑒國外有益做法和吸收法學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民事審判製度作齣的跨越式改革,具有突破性和創新性。此次修改主要堅持瞭五個原則:一是秉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真總結民事訴訟法的實踐經驗,針對實踐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科學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三是強化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四是注重有效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五是對認識不一緻、目前還沒有把握的一些問題暫不作規定。在調解與訴訟相銜接機製完善方麵,增加瞭先行調解的規定,增加瞭民事訴訟法和人民調解法相銜接的規定。在進一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麵,完善瞭起訴和受理程序,完善瞭開庭前準備程序,增加瞭公益訴訟製度,完善瞭保全製度,完善瞭裁判文書公開製度。
作者簡介
周繼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曆任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院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院長。
吳在存,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曾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紀檢組組長、副院長。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實踐、法學理論研究和隊伍建設工作。作為課題負責人,參與並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10多項,獲奬18次,齣版法律專著10多部。
劉玉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綜閤處負責人、副處長、一級法官、中央民族大學客座教授、法學博士、人民法院報北京記者站記者。已齣版法律和新聞著作115部,其中齣版《法製宣傳學》《民事證據規則操作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等專著15部,主編《辦案藝術與技巧叢書》《用證據說話叢書》等著作14部,副主編《以案說法叢書》《農民維權叢書》《傢有少年叢書》等著作64部,參與國傢級和省部級項目4項,發錶法學理論文章34篇。獲得學術調研類奬項24個,新聞宣傳類奬項72個。
馬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曆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庭長。榮獲“全國優秀法官”“中國政法十大英傑”“北京市十佳法官”“北京市海澱區十大傑齣青年”等稱號。長期從事民事專業化審判,審理瞭大量房地産、建築工程、醫療事故、消費者産品責任、名譽權、肖像權、勞動爭議、網絡侵權等諸多類型的疑難案件。專著《法官的思維與技能》,參與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法官的邏輯》《醫療侵權案件認定與處理實務》《新聞侵權研究新論》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審判原則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法官中立原則
二、效率與效果並重原則
第二節 民事審判原則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
二、自願和閤法調解原則
三、當事人處分權原則
第二章 民事訴訟立案技能
第一節 民事案件起訴的條件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要求
二、民事案件起訴的法定條件
三、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第二節 民事案件先行調解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先行調解的適用範圍
二、先行調解的適用條件
第三節 民事訴訟立案審查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二、人民法院審查起訴與決定受理的期限
三、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
第三章 開庭前準備技能
第一節 開庭前準備概述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庭前準備的含義
二、開庭前準備的目的
三、開庭前準備的主體
四、開庭前準備應掌握的要點
五、避免無備而審和先人為主
第二節 閱捲審查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閱捲審查的重要性
二、閱捲審查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開庭前工作部署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常規的庭前工作安排
二、安排庭前程序保障工作
三、追加必要的當事人
四、送達
五、排期
六、庭前訴訟保全
七、庭前先予執行
八、簽發調查令
九、對不同案件作齣處理
十、研究確定庭審重點內容
第四節 庭前證據交換
【規則要點】
【理解與適用】
一、證據交換的功能
……
第四章 開庭審理技能
第五章 簡易程序庭審技能
第六章 訴訟調解技能
第七章 裁判文書製作技能
第八章 特定類型案件的庭審技能
第九章 常見民事案件審理技能
精彩書摘
這裏舉一個例子,2006年3月1日公證法開始實施,此前公證法已頒布,按過去的程序,對公證內容不服的,可以嚮司法局申請撤銷公證,對司法局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公證法修改後改變瞭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公證法尚未實施時,當事人就到法院起訴,告公證處要求撤銷公證,這是公證法實施前作齣的公證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都還是舊的,法院立案後,法官及時審查,在嚮當事人釋明無效的情況下,及時作齣裁定以不屬於法院主管為由駁迴起訴,但如果不細心就可能造成適用法律不當,將本不屬於法院主管的案件審理。對主管的審查,不僅限於剛收到案件,在此後的審判過程中,仍要認真審核,曾經有一起建設施工閤同案件,法官都要委托鑒定瞭,仔細審查閤同,纔發現雙方有約定的仲裁條款,這都是早期閱捲不細緻造成的,簡單審理,卻花瞭大量的時間做工作,但訴訟中閱捲發現尚可以補救,法官及時動員原告撤訴另行選擇仲裁。
(四)審查案件的管轄和庭審審理範圍
審理案件時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級彆管轄都是一個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某起糾紛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可以提齣管轄異議,法官也有權依職權審查管轄,由於管轄決定瞭各級人民法院的分工權限,而且管轄的法條相對較多,管轄當中發生的情況又較為復雜,所以通過閱捲對管轄的審查是初步審查,在發現管轄存疑時,要進一步瞭解案情,比如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效力問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何處的待證問題。還有在審判中,管轄也會因案情變化而發現新的問題,如經審查當事人實際經營地點與注冊地點不一緻,再有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時超過一審法院管轄標的額度,需要報請上一級法院。管轄不影響案件審判的,則不移送。案件經過審查,需要轉送管轄的,應該製作移送函,並將全部捲宗材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官還要通過閱捲審查是否不屬於自己庭審審理範圍的案件,目前在民事、商事和知識産權案件中這類問題比較突齣。因為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同的業務口對一些問題的認識不同,而基本上又是上下級之間對口規範和統一,比如誤將買賣閤同中的産品質量案件和侵權的産品質量案件混淆,將不正當競爭和民事侵權混淆等,立案有時難以準確把握,但審判庭法官不及時閱捲把握,就會使一起案件在一個法院某個庭審瞭一段時間,又轉到另一個庭重新審,造成訴訟的遲延。當然,有一些案件不好把握,關鍵看當事人如何選擇訴訟角度,如某專傢齣席某場所時,其發言和圖片均被上網公布,於是專傢起訴,這就分彆有兩個不同的權利可以主張,一個是其發言內容的著作權;.另一個是其照片的肖像權,這就要由知識産權和民事人格權兩個領域分彆加以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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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消費者進入被保險人營業場所購物、消費,應當享受到安全、無障礙的服務,由於營業場所所達到的安全、無障礙程度因硬件、軟件服務標準不盡一緻,再加上每位消費者對安全、無障礙的要求程度不同,故難以絕對避免發生意外受傷事故。硬件設施較好、安全程度高的營業場所,發生事故幾率偏低,傷害程度亦相對較小;硬件設施相對不完善,安全程度偏低的營業場所,發生事故幾率會偏高,傷害程度亦相對重一些。何況被保險人也不能拒絕自我防範能力偏弱的消費者進入營業場所。因而,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盡安全注意義務,保險公司均不能拒絕賠償。隻要發生受傷事故,保險公司即應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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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隻要遇到類似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如果人民法院未追加當事人,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要求參加訴訟,以免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此時,保險公司的地位與雇主的地位並不一緻,保險公司並非是非不明地一概承擔責任,其也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故應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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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活動時買的,比較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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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已盡注意義務,消費者無視告知、警示,故意或者過失做齣危險動作、步人危險區域,導緻本人傷害後果的,被保險人可以減輕責任:如消費者不聽勸告故意作為造成本人傷害的,應由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以不低於80%為限;如消費者過失造成本人傷害的,雖然被保險人已作提醒、提示,被保險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以雙方各50%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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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製度。而期限是指權利義務産生、變更和中止的時間,包括期日和期間。從法律意義上講,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該製度意在督促權利人關注並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社會關係的確定性和穩定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嚮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齣售質量不閤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當然,按照民事權利自治原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製。”此外,法律就一些特殊期限進行瞭規定,第139條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齣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第141條規定:“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齣書麵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緻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第9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37.在公眾責任險的實務理賠中,如消費者在被保險人營業場所發生摔倒受傷事故,在被保險人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前提下,保險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絕賠償?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對上述情況,若企業(被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已盡安全注意義務的,法院會判企業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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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還是有那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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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公眾責任險及雇主責任險的人身損害訴訟過程中,如果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或直接列為被告,法院是否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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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已盡注意義務,消費者無視告知、警示,故意或者過失做齣危險動作、步人危險區域,導緻本人傷害後果的,被保險人可以減輕責任:如消費者不聽勸告故意作為造成本人傷害的,應由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以不低於80%為限;如消費者過失造成本人傷害的,雖然被保險人已作提醒、提示,被保險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以雙方各50%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