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律行為論》由於理論高度抽象、背景復雜,術語繁多,翻譯工作長達五年,由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遲穎擔任翻譯。同時由德國帕騷大學法律係Ulrich. Manthe教授承擔本項目的德文與拉丁文法律術語釋義工作,由德國波恩大學法律係Rolf Knütel教授擔任顧問。由澳門特彆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米健教授承擔審校工作,由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熊開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對譯稿進行校訂。
內容簡介
弗盧梅的《法律行為論》是二十世紀德國法學經典名著。在該著作中,弗盧梅為瞭係統闡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將法律行為這一法律製度作為曆史發展的産物和曆史發展的延續予以詳細論述,他沒有局限於製定法的明文規定,而是從曆史發展的角度去認識製度的價值,從更深的層次去理解和評價現行法的規定,並提齣自己的獨到見解。《法律行為論》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教科書,而是法學科研彌足珍貴的思維寶藏。
作者簡介
維爾納·弗盧梅(Werner Flume)生於1908年9月12日,卒於2009年1月28日。1946年獲博士學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學聘為羅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擔任波恩大學羅馬法與稅法研究所所長,並獲得“哥廷根科學院院士”、“萊茵-威斯特伐利亞科學院院士”、“巴伐利亞科學院院士”以及“英國科學院院士”等榮譽。1982年,雷根斯堡大學法律係授予弗盧梅名譽博士學位。弗盧梅的著述不僅對法學學術研究,而且對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深遠影響,特彆是他的經典之作《民法總論》第二捲《法律行為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他的學術成就得到學界的高度評價,被視為20世紀德國最重要的法學傢。
譯者簡介:
遲穎,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1970年12月齣生於甘肅省金昌市。1993年獲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2001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學。2002獲德國帕騷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兩次擔任德國帕騷大學法律係羅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資助在德國波恩大學法律係訪問學習。德文專著:《中國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於2005年初在德國齣版;論文:《德國消費信貸法中的關聯閤同製度》、《關聯閤同中産生於買賣閤同的抗辯權對貸款閤同的適用性問題》、《論德國法上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撤迴權》;德文論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載於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目錄
第一章 意思錶示及法律行為的性質
第一節 私法自治
第二節 “法律行為”與“意思錶示”的概念
第三節 作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為與公法
第四節 意思與意思錶示
第五節 意思錶示行為
第六節 作為規則的意思錶示
第七節 法律行為與不構成法律行為的約定
第八節 事實閤同關係理論
第九節 法律上行為
第十節 法律行為與具有法律上相關性的行為
第二章 法律行為的類型
第十一節 各種法律行為
第十二節 有因法律行為和抽象法律行為
第三章 法律行為的實施
第十三節 行為能力
第十四節 意思錶示的作齣與到達
第十五節 要式法律行為
第四章 法律行為之解釋
第十六節 解釋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為
第十七節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
第十八節 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論
第十九節 意思瑕疵理論基本原理
第二十節 真意保留、虛僞行為和缺乏真意的錶示
第二十一節 《民法典》中的錯誤規則概述
第二十二節 《民法典》錯誤規則的曆史淵源
第二十三節 錶示錯誤
第二十四節 性質錯誤
第二十五節 動機錯誤
第二十六節 所謂的基礎錯誤與交易基礎理論
第二十七節 脅迫和惡意欺詐事實構成概述
第二十八節 脅迫
第二十九節 惡意欺詐
第七章 無效和可撤銷性
第三十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
第三十一節 可撤銷性
第三十二節 部分無效和轉換
第八章 閤同
第三十三節 我國民法秩序中的閤同
第三十四節 閤意與不閤意
第三十五節 以要約和承諾訂立閤同
第三十六節 以商業確認函訂立閤同
第三十七節 附一般交易條款的閤同
第九章 條件與期限
第三十八節 條件的概念和類型,及條件這一法律製度在法律行為理論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節 條件成就之前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節 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
第四十一節 附期限
第四十二節 所有權保留買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代理與意定代理權
第四十三節 代理法律製度概況
第四十四節 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
第四十五節 代理權
第四十六節 代理行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第四十七節 無權代理
第四十八節 自我行為、自己締約和多方代理
第四十九節 意定代理權的授予
第五十節 意定代理權與其基礎法律關係
第五十一節 意定代理權的消滅
第五十二節 意定代理授權行為與代理行為
第五十三節 不可撤迴意定代理權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節 第182條意義上的同意法律製度
第五十五節 事先允許
第五十六節 事後追認
第五十七節 需經同意之處分
第五十八節 非權利人所進行的處分因事後取得權利而獲得補正(生效)
判例索引
前言/序言
現代民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行為概念首創者為潘德剋頓體係的創始者海瑟。他在1807年齣版的《民法概念——潘德剋頓學說教程》一書中,首次把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解釋為設權意思錶示行為。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首次在總則中確立瞭法律行為製度,高度概括瞭契約、遺囑等行為的共同本質特徵。之後頒布的各國或地區的民法典紛紛對此加以效仿。法律行為製度是《德國民法典》總則的核心製度,統領整部《德國民法典》。作為一個高度抽象的法律製度,它賦予《德國民法典》高度的邏輯性和科學性。
德國民法因法律行為製度的構建而在19世紀享有國際盛譽,對日本和我國颱灣地區産生瞭極其重要的影響。我國民法因深受日本和颱灣地區傳統學術理論的影響繼受瞭法律行為製度。在這種麯摺的繼受過程,由於無法探知理論的産生、發展脈絡以及與具體製度設計之間的緊密關係,經常會齣現錯誤解讀甚至是錯誤演繹的現象。
盡管自《德國民法典》以後的各國或地區的民法典都確立瞭法律行為製度,但由於都沒有給法律行為下一定義,因而對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認識不一。在我國,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前,學者們對此認識不一。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後,盡管該法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閤法行為”,但學者們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仍存在著巨大的分歧。
在法律行為製度的研究中,《法律行為論》一書無疑是最為經典,最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係統介紹瞭法律行為理論的産生發展以及與其相關的具體製度設置,而且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弗盧梅齣版《法律行為論》之前,德國學者將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列入法律事實理論中予以研究。法律行為因此被理解為行為(Handlung)的一種,並被與其他行為一並置於權利的視角下予以探討。弗盧梅認為這一體係安排沒有能夠體現法律行為所特有的基於意思自治創設性地形成法律關係的本質。有鑒於此,在《法律行為論》一書中,他將法律行為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製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於進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論的特性和獨立價值。在許多學者認為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麵臨危機的時代背景下,弗盧梅在《法律行為論》中義無反顧地捍衛瞭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動搖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該書序言中所道:“本書所有專題論述都圍繞私法自治這一主題展開,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獨特價值。”
因此,《法律行為論》的中譯本不僅將會推動我國民法學界對法律行為製度的研究,而且將會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製定,尤其在促使私法自治的理念更為深入地根植於我國民法體係,同時確保法律行為製度能夠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製度價值方麵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本書共十章,五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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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好的啊,價格實惠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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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很快 包裝嚴密 品相完好 期待閱讀 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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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很厚,就是沒有塑封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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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我的法學學習好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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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所謂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有沒有經過實證驗證,從結果驗證其科學性?沒有。 反正馬恩在世的時候,是沒有過的。後來伯恩斯坦們“與時俱進”,形成瞭社會民主黨係的社會主義政治理論,列寜們說伯恩斯坦是在搞“修正主義”,隻有蘇聯“率先”搞的社會主義以及其最終打算搞的共産主義,纔是馬恩理論的正途...... 然後,從這後來一百多年的曆史看,兩撥人馬各搞各的。時至今日,從我這個普通老百姓的立場看,初步結論應該是,以列寜斯大林為代錶的社會主義政治理論明顯存在若乾漏洞,而伯恩斯坦們,取得瞭“階段性”的領先。 社會主義到底是什麼?不管理論傢如何定義,我最欣賞小平的那句話,“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由此邏輯發散開去,我們可以這樣描述我們所期望的“社會主義”——,專製集權不是社會主義(馬剋思恩格斯好像也從來沒這樣定義過),搞政治清洗(蘇聯、俺們)也不是社會主義,排斥異己“引蛇齣洞”也不是社會主義(57年,俺們),紅色恐怖也不是社會主義(高棉),領導終身製甚至世襲製更不是社會主義(北朝鮮、古巴)...... 所以,在蘇聯産生並實踐的這一套理論所存在的緻命漏洞是,她沒有一個有效避免係統化體製問題齣現的機製。三權分立的所謂“資産階級”z政治製度,從這近400年實踐運作的結果看,其政治體製本身,健康程度依然良好,他們的普選機製(直選、或者間接選舉,總之不是等額選舉)、代議機製(不像某些國傢假代議)、製衡機製(比如財産公示司法獨立等等).....,能夠有效的緩和社會矛盾,避免係統化體製問題發展到最後形成火山噴發、社會動蕩的程度。 西方“資本主義”的經濟製度,以平等自由博愛的人文理論、代議政治體製為基礎,時至今日,仍然充滿活力。 蘇聯沒有形成上述這樣的有效製度。這本書裏我們可以看到,蘇聯的人民代錶,以蘇共黨員(而且是蘇共的乾部黨員)為主;蘇聯的官僚階級把持著國傢的特權;沒有第三方的力量製衡蘇共;蘇共的體係內形成的是唯上、唯權的畸形集權黨內文化;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畸形,埋藏的社會矛盾沒有能夠通過蘇聯所謂的“民主政治”體係得到緩解和解決...... 有沒有問題,有!該不該改?該! 該怎麼改?不知道。 所以,經過瞭快80年社會主義實踐的蘇聯,走到1990年前後,按照作者的話說,已經走到瞭理論“創新”的終點,沒辦法創瞭,沒辦法繼續忽悠瞭,沒辦法再喊更多空洞的口號瞭。 再來搞清洗?不行,戈爾巴喬夫哪有斯大林那樣強勢;再去鎮壓衛星國的“造反”?不行,蘇聯已經在阿富汗摺騰過,不能再摺騰;再去繼續跟美國人拼軍事?更不行,蘇聯客觀的說,沒那個經濟的、技術的、社會的基礎。再來搞建設?書裏沒說,不過我估計那一套垂死的官僚係統已經沒有瞭那個能力。 不垮,還能怎麼辦? 當時蘇聯垮瞭,懵懂的我們還多少有點“仇恨”戈爾巴喬夫和葉利欽呢,現在迴想起來,多麼的幼稚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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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減200,入點專業書來看。售後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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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信任京東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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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很厚,就是沒有塑封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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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寫論文準備的,希望能用得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