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社会学(第3版)》由四篇组成,第一篇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第二篇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第三篇社会对法律作用研究;第四篇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全书内容大体包括法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些主要的问题,并且特别注意反映中国近些年来的经验材料。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社会学(第3版)》在第二版基础之上,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将原第七章“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替换为“行动中的劳动合同法”,删除原第十四章“社会变迁与灾害法”,对原第十章第二节和原第十三章第二节结合近年来中国司法、调解和法律职业的新数据重写。
法社会学研究不能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必须依赖于经验实证研究。作者本着这一宗旨,推陈出新,把经验实证研究的新成果不断充实到教材中。
作者简介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主要学术成果:《法律和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法理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目录
第一篇 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第二章 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发展概况
第二节 欧洲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美国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当代法社会学的新发展
第五节 中国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法社会学的方法论
第一节 法社会学范式
第二节 法社会学研究过程
第三节 法社会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第二篇 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
第四章 法的执行的法律模式和社会学模式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法律模式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社会学模式
第五章 行动中的刑事法律
第一节 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
第二节 刑事案件中的交易
第三节 刑事案件的“私了”问题
第六章 行动中的合同法
第一节 商业中的合同关系与非合同关系——一项美国的实证研究
第二节 中国白酒行业中的合同关系和非合同关系
第三节 新契约论——合同运作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行动中的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行动中的劳动合同法及其表现
第三节 原因分析及问题的解决
第八章 行动中的离婚法
第一节 法律阴影下的交易还是交易阴影下的审判——美国学者的观点
第二节 中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和事实婚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第九章 行动中的民事调解法
第一节 行动中的依法调解原则
第二节 行动中的法院调解
第十章 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与非法律方法的选择
第一节 解决争端的不同方式
第二节 社会发展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日本、美国与中国的经验
第三节 制约解决争端方式选择的条件——理论模型
第三篇 社会对法律作用研究
第十一章 社会分工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分工对法律类型的影响
第二节 对杜尔克姆理论的挑战:调解、警察与辩护人产生的顺序
第三节 共生关系及其法律形式
第十二章 所有制形式与法律制度——以色列的基布兹和中国的人民公社
第一节 以色列的基布兹
第二节 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
第十三章 社会组织与法律职业
第一节 社会组织的结构:科层制及其危机
第二节 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
第三节 法治资本主义和关系资本主义
第十四章 社会变迁与工业事故赔偿法的个案研究
第一节 下属雇员规则(fellow servant rule)
第二节 下属雇员规则的削弱和工业事故赔偿法的产生
第三节 工业事故法与社会理论:对工业事故法变迁的不同理论解释
第四节 《社会变迁与工业事故法》对当代中国法律变革的启示
第十五章 社会变迁与民事诉讼率研究
第一节 作为法社会学问题的民事诉讼率
第二节 民事诉讼率的解释理论
第三节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的实证研究
第十六章 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
第一节 马克斯?韦伯论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与欧洲资本主义产生的关系
第二节 对韦伯法社会学理论的争论和批判
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十七章 法律的作用与人的行为方式的改变:美国禁酒令与北京禁放令
第一节 美国禁酒令
第二节 北京禁放令
第三节 立法与诉讼
第十八章 居民的守法意识
第一节 守法意识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居民守法原因论
第三节 影响守法行为的因素
第四节 农民对法律的支持:实证研究的视角
第十九章 法律效果研究
第一节 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律效果的测量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概念和变量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和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法社会学概念是把法律与社会 领域里的同一类现象和过程以及共同特征抽出来,加以概括。概念包括实体性概念和非实 体性概念,例如,“法院”、“律师”、“法庭”等就属于实体性概念,它们是对具体的事物或人进行的概括性表达;“法治”、“权力”、“意识”等则是非实体性概念。概念能够帮助人们进行概括性思维,引导人们去关注一类事物,或对事物进行归纳。研究者在使用概念时,需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通常情况下,当我们使用一个概念时,它的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只有这样,才能运用概念去进行描述和分析。如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变动的,那么,概念就失去了概括和归纳的意义。所以在理论研究中,概念的含义必须是确定的,概念的模糊容易导致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变量是指含有数值变动的量。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为了解释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通常需要通过变量来加以衡量和说明。于是,研究者就必须将一些概念转换成可以操作和测量的变量,例如,“犯罪率”、“诉讼率”、“收入”、“教育水平”等,就属于可以测量的变量。通过对这些操作化变量的测量和分析,可以概括和解释现象和过程的本质及规律。例如,如果我们测量某一地区的犯罪率、受教育水平的中位数以及人均年收入水平,然后,即可根据变量测量的结果,看它们之间数量变动的关系,由此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变动规律。
在研究解释中,变量一般有两大类:一是因变量(dependant variable),也叫依变量,是要解释的现象或过程;二是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或独立变量,是自己独立发生变化的变量,用来解释现象或过程的原因。例如,如果我们要研究某个城市暴力犯罪率的变化的原因,那么,暴力犯罪率就是因变量,我们可以把人均收入水平、警察人数、教育水平等作为自变量,来解释它们与暴力犯罪率变化之间的关系。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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