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基础(第3版)/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在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全书内容全面,阐述得当,用语规范,文字简洁。第三版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第三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读者对象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学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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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章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定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实施
第二章 中国宪法
第一节 中国宪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三章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第四节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中国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债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节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第八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节 破产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广告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六节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第七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八节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七章 中国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九章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刑法关于犯罪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刑法关于犯罪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 刑法关于刑罚的一般规定
第十章 中国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诉讼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法概论
第二节 海洋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第三节 条约与外交机构
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制度
第一节 国际私法序论
第二节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三节 国际私法各论
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精彩书摘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在受案范围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根据该法第2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除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复议机关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包括: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鉴于机关林立,叠床架屋,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机关为相应的复议机关:①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具体由复议申请人选择;但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②对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政府。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身;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定,国务院的裁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包括: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审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拟定复议决定等。
(五)复议审查的方式和决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有权查阅上述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机关在审查后,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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