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基礎(第3版)/清華大學法學係列教材》在介紹法學基本理論、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律製定和實施的基礎上,全麵討論瞭中國憲法、行政法律製度、民事法律製度、商事法律製度、經濟法律製度、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律製度、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製度、刑事法律製度、訴訟法律製度、國際法律製度、國際私法製度的基本規範和知識。全書內容全麵,闡述得當,用語規範,文字簡潔。第三版根據最新法律法規對第三版的內容進行瞭修訂。
讀者對象為,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師生,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法律、法學有興趣的其他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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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緒論法學基本理論
第一章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律製度概論
第一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第二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製定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實施
第二章 中國憲法
第一節 中國憲法概述
第二節 國傢的基本製度
第三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四節 國傢機構
第五節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三章 中國行政法律製度
第一節 行政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行政組織法律製度
第三節 行政行為法律製度
第四節 行政監督法律製度
第四章 中國民事法律製度
第一節 中國民事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製度
第三節 物權法律製度
第四節 債權法律製度
第五節 人身權法律製度
第六節 知識産權法律製度
第七節 婚姻傢庭繼承法律製度
第八節 侵權責任法律製度
第五章 中國商事法律製度
第一節 商法概述
第二節 公司法律製度
第三節 證券法律製度
第四節 票據法律製度
第五節 保險法律製度
第六節 破産法律製度
第六章 中國經濟法律製度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法律製度
第三節 廣告法律製度
第四節 産品質量法律製度
第五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
第六節 會計與審計法律製度
第七節 價格法律製度
第八節 財政稅收法律製度
第九節 銀行法律製度
第七章 中國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律製度
第一節 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自然資源法律製度
第三節 環境保護法律製度
第八章 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製度
第一節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勞動法律製度
第三節 社會保障法律製度
第九章 中國刑事法律製度
第一節 刑事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刑法關於犯罪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刑法關於犯罪的具體規定
第四節 刑法關於刑罰的一般規定
第十章 中國訴訟法律製度
第一節 訴訟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律製度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律製度
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律製度
第十一章 國際法律製度
第一節 國際法概論
第二節 海洋與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法
第三節 條約與外交機構
第十二章 國際私法製度
第一節 國際私法序論
第二節 國際私法總論
第三節 國際私法各論
參考文獻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後記
第三版後記
精彩書摘
(三)行政復議的範圍
《行政復議法》在受案範圍方麵有瞭很大的發展。根據該法第2章的規定,行政機關所作齣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除不服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以及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齣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為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閤法權益時,都可以申請復議。
此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並申請復議機關對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具體包括: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復議機關和復議機構
依法履行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鑒於機關林立,疊床架屋,法律分彆規定瞭不同情形下的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下機關為相應的復議機關:①對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為復議機關,具體由復議申請人選擇;但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傢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隻能是上一級主管部門。②對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政府。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為作齣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自身;對其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嚮法院起訴,也可以嚮國務院申請裁定,國務院的裁定為最終裁決。
行政復議機關內設的法製工作機構,為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包括:受理復議申請;調查取證,查閱文件、資料;審查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擬定復議決定等。
(五)復議審查的方式和決定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作齣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就復議申請提齣書麵答復,並提交當初做齣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有權查閱上述材料。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2條的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麵審查方式。在申請人提齣要求或者復議機構認為需要時,可以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復議機關在審查後,分彆情況作齣以下決定:①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閤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③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濫用職權,或者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齣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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