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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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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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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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78400
版次:1
商品编码:1132427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7-0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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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合同法分则研究(下卷)》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一九六〇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目录

第一章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概述
第一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一、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
二、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特点
三、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功能
第二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类型
一、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分类
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向普通法上的有名合同转化
第三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约定优先规则
二、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规则
三、参照合同法分则适用的规则
四、《合同法》总则规定兜底适用的规则
第四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发展趋势及完善
一、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发展趋势
二、特别法上有名合同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问题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一、一房数卖的概念
二、一房数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节 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形态及其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第六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概念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征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四、商品房预售备案与预告登记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三章 商品房租赁合同
第一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商品房租赁合同是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
三、商品房租赁的分类
四、商品房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租赁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二、租金和押金
三、租赁目的和租赁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义务
六、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三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无效及其后果
一、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无效事由
二、商品房租赁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效果
第五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中的一房数租
一、一房数租的概念
二、一房数租中承租人权利的优先顺序
第六节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
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排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情形
四、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
第七节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三、排除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定事由
四、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第八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商品房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
二、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后果

第四章 借用合同
第一节 借用合同概述
一、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借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借用合同和相关合同
一、借用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借用合同和租赁合同
三、借用合同和赠与合同
第三节 借用合同的效力
一、出借人的义务
二、借用人的义务
第四节 借用合同的终止
一、借用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出借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借用合同终止后的效力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业服务合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二、业主的主要义务
第五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一、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概述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的义务
第六节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业主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出版合同演出合同
第一节 出版合同
一、出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出版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三、出版合同的效力
四、违反出版合同的责任
第二节 演出合同
一、演出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演出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三、演出合同的效力
四、违反演出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储蓄合同信用卡合同
第一节 储蓄合同
一、储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储蓄合同与借款合同
三、储蓄合同的成立
四、储蓄合同的效力
五、储蓄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 信用卡合同
一、信用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信用卡合同的订立
三、信用卡合同的法律性质
四、信用卡合同的效力
五、违反信用卡合同的责任

第八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保证合同概述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二、保证合同的属性
三、保证的分类
四、保证与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证合同的成立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三、保证合同的生效
第三节 保证合同的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主体
一、保证合同的主体
二、保证人资格问题
第五节 保证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一、保证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
二、保证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责任
第六节 保证合同的效力
一、对主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保证人的效力
第七节 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责任的内容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第八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九节 共同保证
一、共同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保证的两种形式
三、共同保证的效力
第十节 最高额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的概念与特点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四、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期间
第十一节 独立保证
一、独立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关于独立保证的合理性以及适用范围
三、独立保证的效力

第九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四、保险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保险合同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保险合同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六节 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险利益的特征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四、保险利益的认定
五、欠缺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节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重复保险
第九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则
一、概述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第十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保险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十章 合伙协议
第一节 合伙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协议的性质和功能
三、合伙协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合伙协议的类型
第二节 合伙协议的订立和内容
一、合伙协议的订立
二、合伙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合伙协议的效力
一、合伙的内部关系
二、合伙的外部关系
第四节 合伙协议主体的变更
一、入伙
二、退伙
第五节 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
一、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概述
二、违反合伙协议的类型
三、责任形态
第六节 合伙协议的终止
一、合伙协议终止的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第十一章 信托合同
第一节 信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信托合同的概念
二、信托合同的特征
三、信托的分类
第二节 信托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大陆法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继受
三、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区别
一、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
二、信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三、信托合同与利益第三人合同
四、信托合同与保管合同
第四节 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合同的成立
二、信托合同的生效
三、信托财产合格
第五节 信托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违反信托合同义务的责任
一、违反信托合同义务的责任概述
二、归责原则
三、违反信托合同的典型形态
第七节 信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信托合同的解除
二、信托合同的变更
三、信托合同的终止
四、信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第十二章 和解协议
第一节 和解协议概述
一、和解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三、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的关系
四、和解协议的类型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订立
一、和解协议成立的条件
二、和解协议的无效和撤销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三、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四节 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

第十三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
三、旅游服务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
二、旅游服务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旅行社的义务
二、旅游者的义务
第五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转让
三、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 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责任
一、违约形态
二、责任承担方式
三、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医疗服务合同
第一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医疗服务合同与相关概念
第二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一、医疗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二、患者
第四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医疗机构的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第五节 医疗美容合同
一、医疗美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医疗美容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构成
二、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十五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节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分类
三、特许经营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 特许经营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特许经营权
一、特许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三、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四、对特许经营权的侵害
第五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一、特许人的义务
二、受许人的义务
第六节 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任
一、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任
二、受许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三、特许经营关系的对外责任
第七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一、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概述
第一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一、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对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认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由于交易形式日益复杂,社会关系逐渐多样化,无法通过一部合同法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对各类有名合同作出规范 ① ,因而需要通 过特别法的形式对新型的、特殊的有名合同作出规定,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成了合同法及其研究的重要内容。应当承认,此类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它们与无名合同的区别 在于,其并非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合同,而是已经为法律所调整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既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时的依据,那么它们当然也不能作为认定有名合同的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解释在现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合同(如旅游合同)所作的规定,已经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可见,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也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所以,本书以法律、行 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依据。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有名合同类型。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的,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区分普通法上的有名合同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例如,在德国法中,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德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调整但在其他法律中作出规定的合同类型。 ① 特别法上的合同涉及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与劳动法等领域。 ② 我国目前尚未颁行民法典,但已经颁布了《合同法》,其中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合同法》性质上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在未来 将会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但“社会生活变化万端,交易生活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之契约,以满足不同之需要” ③ 。《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并不能涵盖所有有名合同的类型,因此,许多有名合同是在特别法中规定的,这些特别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例如,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借用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 因此,可以说,凡是《合同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都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是有名合同的类型。所谓合同的有名化,是指将各种交易关系进行类型化,归纳其特定的内容、性质和规则,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凡是非典型的合同,一旦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就可认为其已经完成有名化。立法之所以要实现有名化,主要是根据交易的频发程度以及纠纷发生的几率,需要为此类合同确立一定的规则,从而为当事人缔约提供指引,并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有名合同都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在法律上的确认。就有名合同的规范意旨 来看,只要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类型化的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的,就应当认为是有名合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我国有名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主要在于:一方面,从有名合同的概念来看,凡是法律明确规范的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并 不限于《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重要特点在于,法律将特定的交易定型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集中规定。从合同法的立法史角度考察,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和合同法(债法)分则上的有名合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界限,起初仅仅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有名合同,后来也可能成为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例如,技术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早期都属于特别法规定的合同,后来被纳入《合同法》。另一方面,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凡是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已经作出规定的,都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并依据该特定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承认其他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认定有名合同的依据,反而会给法律适用带来麻烦。由于规范合同的法律并不以《合同法》为限,其他如《保险法》、《海商法》、《著作权法》、《拍卖法》 等法律也规定了多种合同类型,从这个意义上看,合同法分则只是规定了部分典型合同,因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分则应当包括《合同法》上的 典型合同以及特别法上的典型合同。 ①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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