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该书第七版是一部有关英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经典教材。介绍了运输合同项下当事人的默示义务、期租合同、程租合同、提单的特点,特别对运输合同当事人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2009年鹿特丹规则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比较性分析。该书通过丰富的案例对租船合同下的常见法律问题如免责、责任限制、运费、船东留置权等进行了专门讨论。最后,还专门介绍了在英国法院诉讼或仲裁的常见法律问题。书尾附有有关法律条文和常见合同、提单文本格式。
作者简介
约翰·F.威尔逊(John F. Wilson)
生于1924年,2012年去世。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荣誉退休教授。曾任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院长、南安普顿大学副校长。英国合同法、海商法领域著名学者。其《海上货物运输法》自1988年出版以来,已经再版多次,是南安普顿大学海商法专业学生的必读教材,最新一版(第七版)于2010年出版。
目录
目录
第一版前言(1)
前言(1)
案例表(1)
书名简写(1)
缩略语(1)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章介绍()
第一节租船合同()
第二节提单合同()
第三节承租人提单()
第四节光船租赁()
第二章运输合同项下的默示义务()
第一节适航义务()
一、义务特性()
二、义务范围()
三、证明的负担()
四、违反的后果()
第二节合理速遣的义务()
一、违反的后果()
第三节不偏离协议航线的义务()
一、合理绕航()
二、自由条款()
三、违反的后果()
第四节指定安全港口的义务()
一、保证所覆盖的期间()
二、风险范围的性质()
三、保证的性质——针对违反可获得的救济()
四、保证的范围()
五、安全港口与安全码头的关系()
第五节不装运危险货物的义务()
一、危险货物的含义()
二、责任的性质()
三、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责任()
四、国内成文法的规定()
第六节合同受阻的效果()
一、受阻类型()
二、需要考量的因素()
三、受阻的后果()
第二部分租 船 合 同
第三章程租合同()
第一节程租合同概述()
一、介绍性条款()
二、货物条款()
三、运费条款()
四、装卸条款()
五、其他条款()
六、租船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已到达船舶()
一、租船合同中延误责任转移条款()
二、装卸准备就绪()
第三节预备航程()
一、装货港的指定()
二、“临近港口”条款()
三、到达装货港的航程()
第四节装货作业()
一、责任分担()
二、货物条款()
三、装卸期间()
四、滞期费与延误损失费()
第五节运输航程()
第六节卸货作业()
一、交付()
第四章期租合同()
第一节法律概述()
一、船舶状态描述条款()
二、租期条款()
三、停租条款()
四、租金支付——不付款时的撤船权()
五、雇佣与赔偿条款()
六、还船()
第二节船舶描述()
第三节租期()
一、特别条款()
二、逾期还船的后果()
第四节租金的支付()
一、现金付款()
二、预付款()
第五节停租条款()
一、停租期间()
二、停租条款适用的后果()
第六节租金扣减()
第七节不付款情形下的撤船权()
一、行使撤船权的条件()
二、撤船权的放弃()
三、行使撤船权可能存在的障碍()
四、行使撤船权的后果()
第八节雇佣与代理条款()
第九节还船()
第三部分提单
第五章提单及其功能()
第一节历史沿革()
第二节提单的功能()
一、作为装船货物的收据()
二、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三、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
第三节提单与第三方()
一、侵权责任()
二、第三方依赖提单条款()
第四节呈交提单()
第五节呈交中的问题()
一、简式提单()
二、海运单()
三、记名提单()
四、登记系统()
五、一个可行的实际解决方法()
第六节电子提单()
一、亚特兰大集装箱公司数据系统()
二、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三、波丽洛(Bolero)电子单据()
四、结论()
第七节转换提单()
第六章海牙/维斯比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规则的适用()
一、规则适用的运输种类()
二、除外货物()
三、规则适用的期间()
第二节规则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规定()
一、承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免责()
三、其他规定()
第四节租船合同中并入海牙/维斯比规则()
一、并入的效力()
第七章提单——汉堡规则()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一、一般定义()
二、特别情况下的特定条款()
第四节责任限制()
一、限制责任权利的丧失()
第五节其他条款()
一、提单的签发()
二、诉讼时效()
三、危险货物()
四、司法管辖()
五、“承运人”定义()
第六节采纳汉堡规则的若干问题()
第七节晚近发展()
第八章提单——鹿特丹规则()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第四节特定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一、甲板货运输()
二、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
三、危险货物()
第五节核心条款()
一、“承运人”定义()
二、运输文件()
三、绕航()
四、迟延交付货物()
五、责任限制()
六、诉讼时效()
七、约定排除适用()
八、批量合同()
第六节辅助规定()
一、货物交付()
二、控制方的权利()
三、权利转让()
第七节司法管辖和仲裁()
一、司法管辖()
二、仲裁()
第九章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向承租人签发的提单()
第二节向第三方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一、谁是承运人?()
二、合同条款是什么?()
第三节承租人背书提单给第三方()
第四节船东对承租人的追索权()
第十章联运中的问题()
第一节承运人的责任()
一、损失的发生地()
二、责任限制()
三、侵权诉讼中的索赔()
第二节联合运输与单证信用()
第三节转运的效力()
一、转运与单证信用()
第四节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
第四部分租船合同的一般问题
第十一章免责()
第一节普通法下的免责()
一、天灾()
二、公敌行为()
三、固有缺陷()
第二节合同免责()
一、海上风险()
二、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三、政府管制()
四、罢工或停工()
五、包装不善()
第三节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免责()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
行为、过失或未尽责()
二、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三、兜底免责()
第四节免责的除外()
一、疏忽过失()
二、不适航()
三、根本性违约()
第十二章责任限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1995年《商业运输法案》()
一、适用对象()
二、适用的索赔范围()
三、责任限额()
四、打破限制()
第十三章运费()
第一节基本义务()
一、运费计算()
二、运费扣减()
三、绕航的后果()
第二节预付运费()
第三节运费的特殊种类()
一、总额运费()
二、按比例计取的运费()
三、返程运费()
四、空舱费()
第四节运费的支付()
一、谁应当支付运费()
二、应当向谁支付运费()
第十四章船东的留置权()
第一节普通法上的留置权()
一、行使普通法中运费留置权的要件()
第二节明示的合同留置权()
一、合同留置权的特征()
二、转租运费的留置权()
三、责任终止条款()
第五部分争 议 解 决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冲突法问题()
一、英国法院的管辖权()
二、挑选法院()
三、法律选择()
第二节诉讼担保()
一、对物诉讼()
二、冻结禁令()
第三节仲裁()
一、1996年仲裁法案()
二、基本原则()
三、仲裁类型()
四、仲裁的开始()
五、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六、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其他挑战方法()
七、法庭对仲裁程序的控制()
八、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十六章违约()
第一节违约的表现形式()
一、预期违约()
第二节违约后果()
一、条件和保证()
二、中间性条款()
三、毁约的后果()
第三节损害赔偿诉讼()
一、间接损害()
二、损害计算()
三、确定损害范围的其他考量因素()
第四节损害赔偿之外的救济()
一、强制履行()
二、禁令()
附录
附录一1855年提单法案()
附录二1924年海牙规则()
附录三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附录四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附录五1978年汉堡规则()
附录六鹿特丹规则()
附录七国际海事组织统一海运单规则()
附录八国际海事组织电子提单规则()
附录九2001巴尔康格式租约()
附录十94金康格式租约()
附录十一油轮程租格式合约6()
附录十二1939巴尔的摩格式合约(2001年修订版)()
附录十三纽约土产交易所租约(46格式)()
附录十四纽约土产交易所租约(93格式)()
附录十五油轮期租格式合约4(2003年修订版)()
附录十六1978年班轮提单格式()
附录十七2000年班轮提单格式()
附录十八康金提单格式()
附录十九马士基班轮提单格式()
附录二十英国船运总会格式提单()
附录二十一多式联运提单()
附录二十二马士基班轮运单()
索引()
前言/序言
前言
本书旨在通过中等篇幅的教材为学习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原则提供系统的、关键性的介绍。不论是在本科教育,还是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这种类型教材在一些大学和职业院校中对于学习海商法各种知识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斯科拉顿(Scrutton)和卡弗(Carver)著作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他们的两本专著在内容的专业性和百科全书式的方法上都不太适合学生使用,其价值远远超过了学生课本的范围。
本教材目的在于填补这个空白,同时也能为在船东保赔协会和伦敦市里从事货物索赔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提供介绍性的知识。本书将集中揭示租船和提单方面的法律,同时还会介绍单据新形式的发展,以及联运方式下的法律问题,因为这都和海上货物运输有关。最后一章介绍了货物索赔诉讼可能涉及的各项因素,从选择法院到法律适用、仲裁程序以及玛瑞瓦禁令的签发等。
本书采用学位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标准编写方法。对法律原理的讲述主要采取评论的方式,而不是简单介绍当前运输业正在使用的单据和实践,着重于航运领域内现实存在的难点和重大发展变化。尽管本书也试图将英联邦国家、美国以及国际性的素材都涵盖进来,但仍主要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为避免内容过分冗长而不实用,本书放弃采取深入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免篇幅像本笃二世那样长。前言前言
本书第七版主要是为了适应一个新国际运输公约的出现而编写,该国际运输公约对提单运输合同可能带来重大变化。经过长达6年的酝酿,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最终于2009年9月在鹿特丹对外开放签署。正如公约名称所隐示的那样,新公约试图超越以往运输公约只调整“港到港”的范围,而适用于“门到门”。尽管该公约比汉堡规则规定更详细,条文有96条之多,但仍然采用了汉堡规则的立法模式。新公约起初的目的在于为同时存在的3个规则各自发挥作用所引发的问题提供一套简单的、适应时代需要的责任制度,然而,显然存在的危险却是:如果新的国际公约不能得到国际的广泛支持以取代以往的3个规则,则会演变为与其他3个规则竞争的第4个规则。从参与起草进程的成员国数量看,存在这种结果能够被避免的希望,但从开放签署后的6个月来看,新公约仅仅获得了21个国家的签署。当然,从以往运输公约的经验看,各国一般都对法律带来的改变适应较慢,也许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的批准能够改变这一现象。
本书新版将新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的主要特点与其他已经存在的运输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的讨论,同时新公约的全文也收入本版的附件。
本书新版因此也有机会对第六版出版以来的30个新案例进行了分析。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Achilleas案。在该案中,英国上议院对一艘期租船舶延迟还船造成损失的索赔考虑了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为了限制对期租合同期满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与市场租金率的差额请求,上议院法官推翻了上诉审法官的观点(该观点得到上诉法院的一致赞成),而支持了原仲裁中一位持少数意见的仲裁员的看法。其他有趣的案件还包括Mediterranean Salvage and Towage Co. v Seamar Trading 案。在该案中,上诉法院并不认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指定码头的行为构成了保证码头安全的默示义务;还有Bunge SA v.ADM Do Brasil Ltda 案,该案裁决认为,除非货物本身存在引起其他货物或船舶损害的潜在可能性,否则不应将其视为海牙规则下的“危险”货物;在Fiona Trust and Holding Corp v.Privalov 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虽然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却独立于合同,并不必然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在Archimidis 案中,判决认为支付空舱费的责任应当依据在启运港实际装上船的货物数量而不是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决定;Trafigura Beheer v.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案则涉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该条款试图免除船东在伪造提单下交付货物的责任。
最后,作者要一如既往地感谢海商法中心同事们的不断鼓励和有益建议。特别要感谢大卫·杰克逊,他的帮助和专业咨询意见使我能跟上冲突法的发展;还要感谢冯·巴兹女士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使我能顺利掌握鹿特丹规则的复杂性;感谢安德鲁·桑地福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慷慨协助。当然,下文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或疏忽都应当由作者本人负责。
我还要感谢卡罗琳·秋佩柯在处理我的原稿方面的热情和高超能力,以及出版商在出版过程中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本书中提及的案例和法律截至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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