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职场写作实训:司法文书写作(第2版)》主要介绍了司法文书写作的理论知识,并按照司法文书制作的不同机关、组织划分,分别介绍了公安机关的主要司法文书、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书等各种司法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以达到真正快速提高学生写作司法文书技能的目的,体现出理论性与实操性相结合的特点。
作者简介
陈卫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中央军委法制局、法制日报社等专家咨询委员。兼任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高等科研院校的兼职教授,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司法文书写作概述
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司法文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司法文书的性质
第四节 司法文书的任务
第五节 司法文书的种类
第六节 制作司法文书的意义和要求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主要司法文书
第一节 立案报告
第二节 破案报告
第三节 提请批准逮捕书
第四节 起诉意见书
第五节 现场勘查笔录
第六节 其他笔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司法文书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第四节 补充侦查决定书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书
第一节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节 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三节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节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五节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六节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七节 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八节 人民法院调解书
第九节 法庭笔录
第五章 诉状
第一节 刑事诉状
第二节 民事诉状
第三节 行政起诉状
第四节 刑事上诉状
第五节 民事上诉状
第六节 行政上诉状
第七节 申诉状
第八节 答辩状
后记
精彩书摘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书
第一节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书是这个决定的书面表现形式。为了便于诉讼当事人了解人民法院的决定,以利执行,以及便于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都应当制作书面形式的文件。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制作的,它是国家政策、法律在每个案件中的具体化,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司法文书。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它是案件的结论,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稳定性,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所作的有罪或无罪决定。确定被告人有罪,应做有罪判决;确定被告人无罪,应做无罪判决。无论是哪一类,都应制作判决书。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要素内容及制作方法
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终结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科处刑罚时所作出的书面决定,称为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是判决书的主体和骨干。
(一)首部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均应写在各行的正中。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立案的第25号刑事案件,表述为“(2008)朝刑初字第25号”;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民法院2010年立案的第121号刑事案件,表述为“(2010)洞高刑初字第121号”。案号写在标题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各行末尾看齐。
(3)检察机关一项,过去列为“公诉人”项,并且书写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这是不确切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检察院的某一个人。这也和单位参加各种诉讼一样,无论是原告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都应首先书写单位名称,而不能直接书写单位的代表人。因此应把过去用的“公诉人”项改为“公诉机关”项,并应书写为“人民检察院”。这样,过去当公诉书上署名的检察人员或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不是同一个人时,其姓名在判决书上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4)书写被告人项的基本情况时,应在样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酌予增减。
第一,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其姓名后面加以注明。
第二,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如系有工作单位的,则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第三,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如果与案情有关联,也应写入。
第四,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内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是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第五,“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六,被告人项内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句号等,不可一概而论。
第七,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第八,被告人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在本项内写明其全称和所在地址;其下续列“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是其他责任人员因此构成犯罪的,应续项书写他们为“被告人”项。
第九,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犯、从犯的顺序列项书写。
(5)辩护人是律师的,不写性别,其工作单位和职务应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如系被告人的亲属,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并各有辩护人的,其辩护人分别在各被告人项的下一行列项书写。
(6)书写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合法。诸如写明检察院起诉日期,关系到审理期限的计算;写明公开或不公开庭审理,关系到是否贯彻执行公开审判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出庭人员应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写为“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证人等,以反映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这一点上,过去只写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而忽略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这是不能说明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的。另外,明显受害严重的被害人,既与案件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又是最了解案情的证人,开庭时应当依法通知到庭,写入出庭人员之内。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在“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事实部分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在判决书上写入控、辩双方的意见,是为了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加强刑事判决的透明度,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突出争讼焦点,便于本院在认定事实和列举证据以及阐述判处理由的时候,有的放矢,加强针对性。因此,对于双方的意见必须认真书写。但在归纳双方意见时,要言简意赅,防止文字冗长,注意避免与后文的明显重复。
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必须实事求是,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才能写在判决书上。控、辩双方有争执的事实,应当作为重点分析论定。叙事时,要求做到如下几点。
(1)叙述案情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结果和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并以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没有因果关系的数罪,应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
(3)用作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要经过查对属实,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二要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三要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紧扣;四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不能抽象笼统。证据的写法,应该因案制宜,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也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进行分析论定;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进行分析论定。
(4)叙事举证时,应该注意不要在无意中诲淫诲盗,传授犯罪方法;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检举人的安全和受害人的名誉。
(三)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与犯罪构成原理和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为下文的判决结果定好格调。反对说些空话、套话,千篇一律。在说理时,力求系统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注意运用法律术语,力求语言精练。按样式书写理由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确定罪名,应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不是同类客体)为基础。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主犯、从犯的罪名。
(2)量刑情节对于判刑轻重有较大的影响。如果被告人具有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的一种或数种的,应当分别予以肯定或者综合论定。
(3)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评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表明予以采纳或者据理批驳。不能他告他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互不挂钩。
(4)引述法律条文,必须周密思考,慎重选择。
首先要做到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盘托出;具体就是要引出《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即凡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有的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则写明第几条第几项。
其次要有一定的条理和先后次序。这就是: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附加刑的条文;适用以他罪论处的条文时,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和单行刑事法规,是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在适用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仍应按上述原则安排引述顺序。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四)判决结果部分
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是判决书“画龙点睛”的部分,应当字字斟酌,严格推敲。书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几点。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任意简化,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不能简化为判处“死缓”;又不能画蛇添足,如判处“死刑”的,不能写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等。
(2)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但是刑期的起止和折抵不写,应待判决确定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行填写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将罪犯交付劳改单位执行。过去在判决结果之后,括注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日期的做法,弊端很多。例如:在制作本判决书时,判决尚未确定,宣判后如有上诉、抗诉,括注就失去了意义;主刑注明了起止日期,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又未注明,规格不统一;写了折抵原则而不写折抵的具体日数,同时起止日期又不能按《刑法》的规定表述完整,词不达意;括注的文字一般有50个字之多,比判处的刑种刑期的字数要多出好几倍,啰唆累赘,有损判决书的严肃形象。故此,新样式将其予以删除,改为填写在执行通知书内。
(3)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财物,应写明其名称和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
(4)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应“估堆”量刑。
(5)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为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
(6)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如果其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构成犯罪的,再续项列写对他们的定罪判刑。
(五)尾部
在书写尾部各项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1)判决书的尾部应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的一般成员是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的一般成员是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与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一样,均署名为“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担任审判长,也署名为“审判长”。独任审判的案件,主审人是审判员的,署名为“审判员”;主审人是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2)尾部的年月日为判决的决定日期。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案件,仍应写合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日期上面加盖院印。
(3)判决书上原本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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