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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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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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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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82704
版次:2
商品编码:1136442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02
字数:396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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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在对司法权的性质进行全面反思的基础上,讨论了司法裁判的行政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检察监督制度,对这些司法制度的深层问题进行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入手,对长期存在的“义务本位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理论总结,讨论了这一模式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广泛影响。针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所面临的实施困境,《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还讨论了回避和管辖变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卷移送、事实审重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思路。最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结合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律师法难以实施的问题,对中国“立法推动主义”的制度变革道路作出了评价,并对那种自生自发的“司法推动主义”的制度试验模式进行了展望。《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倡导一种“以世界眼光研究中国问题”的研究思路,强调既要避免过于主观的法学移植主义,又要克服那种动辄提出立法建议的法对策主义,主张将制度层面的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从而作出学术上的贡献。

作者简介

  陈瑞华,1967年2月生于中国山东。目前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任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学术兴趣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理学。独立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其中代表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3);《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5,2011,2013);《看得见的正义》(2000,2013);《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2011);《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2010);《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8,2011);《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8,2010);《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比较刑事诉讼法》(2010);《程序正义理论》(2010);《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2011);《刑事证据法学》(2012);《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2012)。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司法权的性质
一、引言
二、司法权的构成要素
三、司法权的功能
四、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五、警察权与检察权的性质
六、刑事执行权的性质
七、司法裁判权行使的方式
八、结语

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一个基层法院主审法官制度的观察
三、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模式
四、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的职能混淆
五、行政审批还是诉权制约?
六、结论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一、引言
二、作为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基本缺陷
四、对两个案例的分析
五、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近期改革动向
六、中国法院的内部独立问题

第四章 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问题
一、引言
二、刑事抗诉
三、量刑监督
四、侦查监督
五、刑事执行的监督
六、对未决羁押的监督
七、结论

第五章 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
一、引言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历史考察
三、“坦白从宽”的诉讼效果
四、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辩护效果的影响
七、两种法律传统的博弈
八、结论

第六章 中立的裁判者——回避与管辖变更制度之初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官的回避问题
三、“法院的回避”——审判管辖的变更问题
四、回避制度的基本缺陷
五、变更管辖制度的主要问题
六、回避和变更管辖制度的根基
七、诉权与裁判权的关系
八、违反回避和管辖制度的程序后果
九、裁判者走向中立化的难题

第七章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一、引言
二、1979年确立的庭前案卷移送制度
三、1996年的“审判方式改革”
四、“庭后移送案卷”制度的形成
五、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重新恢复
六、制约案卷笔录移送制度的几个深层因素
七、结论

第八章 彻底的事实审——一个困扰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难题
一、引言
二、事实审的形式化
三、“彻底的事实审”理念的提出
四、在第一审程序中构建“彻底的事实审”的必要性
五、重构事实审的改革努力
六、走向“彻底的事实审”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个模式
一、引言
二、“先刑后民”模式
三、“刑民分离”模式
四、“先民后刑”模式
五、结论

第十章 法院变更起诉问题之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院变更起诉的个案分析
三、法院变更起诉的成因
四、变更起诉实践的负面效应
五、改革变更起诉制度的可能性
六、结论

第十一章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对中国冤假错案形成原因的一种解释
一、引言
二、“留有余地”的两个模式
三、法院选择“疑罪从有”的体制原因
四、“疑罪从有”的成本收益分析
五、结论

第十二章 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
一、引言
二、立法机关在推动制度变革方面的局限性
三、制度变革中的司法推动主义
四、制度变革的另一条道路
参考书目
索引

精彩书摘

  六、刑事执行权的性质
  与侦查权和起诉权一样,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也具有行政权的属性,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很显然,作为执行对象的生效裁判,一般都是有关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权威法律文书,也是国家对被认定有罪的公民剥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直接依据。对这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就意味着将该裁判所要求的公民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加以现实地剥夺,这与解决争端没有关系,也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毫不相干。因此,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其针对有关个案的司法裁判活动大体已经结束。而将该裁判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权力,就应由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加以行使。
  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本身尽管不属于司法裁判权的范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会涉及有关解决争议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例如,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继续故意犯罪,那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就应当予以减刑;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实施了故意犯罪,则经查证属实后,应当被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究竟是否再实施故意犯罪,这直接涉及死刑是否执行以及应否对罪犯予以减刑的问题。其中显然既有采纳证据、认定事实的问题,也有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无论是否执行死刑,有关的决定都会对原来的生效裁判作出相应的变更。因此,这种就执行死刑或者减刑作出决定的活动,属于典型的司法裁判活动,而绝不仅仅属于所谓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问题”。
  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变更原生效裁判的问题,并不仅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时会遇到,在以下情况下也必然会出现:对于申请保外就医的罪犯,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了减刑或者假释申请,执行机关将该申请转交法院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执行命令后,下级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原来的生效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符合法定不宜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有关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问题的决定权,属于典型的刑罚变更问题,因而应被纳入司法权的范围。
  因此,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本身不是司法裁判活动,但刑事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刑罚内容的变更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刑事执行机构本身就能解决的,而应作为司法裁判机关的裁判对象。如果刑事裁判不由行政机关而由法院来执行,那么,法院就将成为自行裁判、自行执行的机构,而无法保持程序正义所要求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利益无涉性,也无法公正地从事司法裁判活动。如果刑罚的变更问题不由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活动解决,而由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则这种处理过程无法体现被动性、参与陛、公开性和透明性等诸多司法权的特征,以至于违背司法裁判的基本原理。可以说,在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以及执行过程中刑罚变更事项的司法裁判权性质。
  然而,按照中国现行的刑事执行制度,作为司法裁判机构的法院,至今仍然直接负有对部分有罪裁决的执行权。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拥有自行执行死刑的权力。死刑无论是在刑场还是在羁押场所执行,也无论是采用枪决还是注射的方法执行,一律要由法院负责进行,并由专门审判人员指挥执行过程和对罪犯验明正身。不仅如此,生效判决所涉及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也要由法院亲自执行。法院为此还拥有强制罪犯缴纳罚金的权力。
  法院这种自行执行死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其实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制度一样,都属于自行裁判、自行执行的司法方式。而法院对刑事判决的执行还将其本身置于与作为法定执行机关的监狱甚至公安机关同样的境地。然而,监狱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则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们所行使的都是典型的行政权。而法院一旦亲自对生效判决从事执行活动,则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公正裁判者的形象,都将受到消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刑罚变更问题,尽管目前确实由法院来解决,但这种解决方式却不符合司法权的特征,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例如,法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对于“故意犯罪的”罪犯,需要执行死刑的,往往采取直接上报上级法院的方式加以解决。上级法院则经常以书面方式直接制作核准死刑的裁定。但是,对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事实,究竟应以何种程序加以认定呢?即使按照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犯罪事实,也应当由侦查机关加以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还可以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只有在经过上述正当法律程序最终判定原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罪犯确实犯有故意犯罪之后,法院才可以上报上级法院核准死刑。
  ……

前言/序言

  本书是《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的姊妹篇。作为一部供法科研究生使用的教材,本书对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展示了对这些观点的论证过程。在这次修订过程中,笔者撤除了部分章节,并将最新发表的几篇论文编入本书。这些新增加的章节体现了笔者对检察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卷笔录移送、彻底的事实审、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思考,属于最新的研究成果。
  从早先的《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一版,到即将面世的《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二版,本书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这些不同的版本都不再像是同一本书了。在某种意义上,本书的第二版已经相当于一部崭新的著作。之所以要对本书进行如此大规模的修订,主要是考虑到本书的书名《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已经为读者所广为接受,并充分地体现了笔者的学术志趣。这种志趣用那句著名的论断表达出来,就是“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同时,作为一部研究生使用的教材,本书试图不断地吸收一些最新的学术成果,真正体现“与时俱进”的理念,使后来的研究生可以获得不同于学长的学术体验。在某种意义上,本书犹如一个生命有机体,需要不断地被修正裁剪和去伪存真,如此才能使其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陈瑞华
  2013年10月27日于北京大学中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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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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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兼具理论与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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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的讲座吸引了我买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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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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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棒,陈老师的书没得说,已经开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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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活动价格实惠,专业书籍不多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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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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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好,很好,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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