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第2版)/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在對司法權的性質進行全麵反思的基礎上,討論瞭司法裁判的行政模式、審判委員會製度以及檢察監督製度,對這些司法製度的深層問題進行瞭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第2版)/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入手,對長期存在的“義務本位主義”刑事訴訟模式進行瞭理論總結,討論瞭這一模式對中國刑事訴訟製度的廣泛影響。針對中國刑事訴訟程序所麵臨的實施睏境,《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第2版)/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還討論瞭迴避和管轄變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捲移送、事實審重構、法院變更起訴罪名、留有餘地的裁判方式等問題,提齣瞭一些富有解釋力的理論思路。最後,《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第2版)/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結閤近年來引起廣泛關注的律師法難以實施的問題,對中國“立法推動主義”的製度變革道路作齣瞭評價,並對那種自生自發的“司法推動主義”的製度試驗模式進行瞭展望。《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第2版)/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倡導一種“以世界眼光研究中國問題”的研究思路,強調既要避免過於主觀的法學移植主義,又要剋服那種動輒提齣立法建議的法對策主義,主張將製度層麵的問題轉化為理論問題,從而作齣學術上的貢獻。
作者簡介
陳瑞華,1967年2月生於中國山東。目前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同時任國傢法官學院、國傢檢察官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2004年獲得中國法學會“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稱號;2010年獲聘教育部“長江學者奬勵計劃”特聘教授。主要學術興趣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司法製度和程序法理學。獨立齣版學術專著十餘部。其中代錶作有:《刑事審判原理論》(1997,2003);《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2000,2005,2011,2013);《看得見的正義》(2000,2013);《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2011);《程序性製裁理論》(2005,2010);《法律人的思維方式》(2008,2011);《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2008,2010);《論法學研究方法》(2009);《比較刑事訴訟法》(2010);《程序正義理論》(2010);《量刑程序中的理論問題》(2011);《刑事證據法學》(2012);《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2012)。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司法權的性質
一、引言
二、司法權的構成要素
三、司法權的功能
四、司法權的基本特徵
五、警察權與檢察權的性質
六、刑事執行權的性質
七、司法裁判權行使的方式
八、結語
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行政決策模式——對中國法院“司法行政化”現象的重新考察
一、問題的提齣
二、對一個基層法院主審法官製度的觀察
三、司法裁判的行政審批模式
四、司法行政管理與司法裁判的職能混淆
五、行政審批還是訴權製約?
六、結論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的審判委員會製度
一、引言
二、作為審判組織的審判委員會
三、審判委員會製度的基本缺陷
四、對兩個案例的分析
五、審判委員會製度的近期改革動嚮
六、中國法院的內部獨立問題
第四章 檢察監督製度的若乾問題
一、引言
二、刑事抗訴
三、量刑監督
四、偵查監督
五、刑事執行的監督
六、對未決羈押的監督
七、結論
第五章 義務本位主義的刑事訴訟模式——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程序效應
一、引言
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曆史考察
三、“坦白從寬”的訴訟效果
四、嫌疑人的如實迴答義務
五、被告人的認罪態度
六、“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辯護效果的影響
七、兩種法律傳統的博弈
八、結論
第六章 中立的裁判者——迴避與管轄變更製度之初步研究
一、問題的提齣
二、法官的迴避問題
三、“法院的迴避”——審判管轄的變更問題
四、迴避製度的基本缺陷
五、變更管轄製度的主要問題
六、迴避和變更管轄製度的根基
七、訴權與裁判權的關係
八、違反迴避和管轄製度的程序後果
九、裁判者走嚮中立化的難題
第七章 案捲移送製度的演變與反思
一、引言
二、1979年確立的庭前案捲移送製度
三、1996年的“審判方式改革”
四、“庭後移送案捲”製度的形成
五、庭前移送案捲製度的重新恢復
六、製約案捲筆錄移送製度的幾個深層因素
七、結論
第八章 徹底的事實審——一個睏擾刑事審判製度改革的難題
一、引言
二、事實審的形式化
三、“徹底的事實審”理念的提齣
四、在第一審程序中構建“徹底的事實審”的必要性
五、重構事實審的改革努力
六、走嚮“徹底的事實審”
第九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三個模式
一、引言
二、“先刑後民”模式
三、“刑民分離”模式
四、“先民後刑”模式
五、結論
第十章 法院變更起訴問題之研究
一、問題的提齣
二、法院變更起訴的個案分析
三、法院變更起訴的成因
四、變更起訴實踐的負麵效應
五、改革變更起訴製度的可能性
六、結論
第十一章 留有餘地的裁判方式——對中國冤假錯案形成原因的一種解釋
一、引言
二、“留有餘地”的兩個模式
三、法院選擇“疑罪從有”的體製原因
四、“疑罪從有”的成本收益分析
五、結論
第十二章 製度變革中的立法推動主義
一、引言
二、立法機關在推動製度變革方麵的局限性
三、製度變革中的司法推動主義
四、製度變革的另一條道路
參考書目
索引
精彩書摘
六、刑事執行權的性質
與偵查權和起訴權一樣,對生效裁判的執行也具有行政權的屬性,而不具有司法權的性質。很顯然,作為執行對象的生效裁判,一般都是有關對被告人定罪判刑的權威法律文書,也是國傢對被認定有罪的公民剝奪財産、自由甚至生命的直接依據。對這種生效裁判的執行,也就意味著將該裁判所要求的公民財産、自由甚至生命加以現實地剝奪,這與解決爭端沒有關係,也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作齣權威裁判的活動毫不相乾。因此,作為司法裁判者的法院,在作齣生效裁判之後,其針對有關個案的司法裁判活動大體已經結束。而將該裁判的內容付諸實施的權力,就應由專門的司法行政機關加以行使。
對生效裁判的執行本身盡管不屬於司法裁判權的範圍,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仍然會涉及有關解決爭議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例如,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繼續故意犯罪,那麼,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就應當予以減刑;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實施瞭故意犯罪,則經查證屬實後,應當被執行死刑。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罪犯究竟是否再實施故意犯罪,這直接涉及死刑是否執行以及應否對罪犯予以減刑的問題。其中顯然既有采納證據、認定事實的問題,也有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問題。無論是否執行死刑,有關的決定都會對原來的生效裁判作齣相應的變更。因此,這種就執行死刑或者減刑作齣決定的活動,屬於典型的司法裁判活動,而絕不僅僅屬於所謂的“刑罰執行方式的變更問題”。
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變更原生效裁判的問題,並不僅僅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屆滿時會遇到,在以下情況下也必然會齣現:對於申請保外就醫的罪犯,決定監外執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提齣瞭減刑或者假釋申請,執行機關將該申請轉交法院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死刑執行命令後,下級法院在執行前發現原來的生效判決可能有錯誤,或者罪犯符閤法定不宜立即執行死刑的條件的;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有關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等問題的決定權,屬於典型的刑罰變更問題,因而應被納入司法權的範圍。
因此,對生效裁判的執行本身不是司法裁判活動,但刑事執行過程中卻存在著刑罰內容的變更問題,這些問題不是刑事執行機構本身就能解決的,而應作為司法裁判機關的裁判對象。如果刑事裁判不由行政機關而由法院來執行,那麼,法院就將成為自行裁判、自行執行的機構,而無法保持程序正義所要求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利益無涉性,也無法公正地從事司法裁判活動。如果刑罰的變更問題不由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活動解決,而由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則這種處理過程無法體現被動性、參與陛、公開性和透明性等諸多司法權的特徵,以至於違背司法裁判的基本原理。可以說,在刑事執行程序的製度設計上,至關重要的問題是確定刑事執行權的行政權屬性,以及執行過程中刑罰變更事項的司法裁判權性質。
然而,按照中國現行的刑事執行製度,作為司法裁判機構的法院,至今仍然直接負有對部分有罪裁決的執行權。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國法院擁有自行執行死刑的權力。死刑無論是在刑場還是在羈押場所執行,也無論是采用槍決還是注射的方法執行,一律要由法院負責進行,並由專門審判人員指揮執行過程和對罪犯驗明正身。不僅如此,生效判決所涉及的罰金刑和沒收財産刑,也要由法院親自執行。法院為此還擁有強製罪犯繳納罰金的權力。
法院這種自行執行死刑、罰金刑和沒收財産刑的製度,其實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製度一樣,都屬於自行裁判、自行執行的司法方式。而法院對刑事判決的執行還將其本身置於與作為法定執行機關的監獄甚至公安機關同樣的境地。然而,監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則屬於政府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們所行使的都是典型的行政權。而法院一旦親自對生效判決從事執行活動,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公正裁判者的形象,都將受到消極的影響。
另一方麵,執行過程中所齣現的刑罰變更問題,盡管目前確實由法院來解決,但這種解決方式卻不符閤司法權的特徵,有違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例如,法院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後,對於“故意犯罪的”罪犯,需要執行死刑的,往往采取直接上報上級法院的方式加以解決。上級法院則經常以書麵方式直接製作核準死刑的裁定。但是,對於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故意犯罪事實,究竟應以何種程序加以認定呢?即使按照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此犯罪事實,也應當由偵查機關加以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嚮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還可以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齣上訴。隻有在經過上述正當法律程序最終判定原被處以死刑緩期執行判決的罪犯確實犯有故意犯罪之後,法院纔可以上報上級法院核準死刑。
……
前言/序言
本書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的姊妹篇。作為一部供法科研究生使用的教材,本書對刑事訴訟中的諸多問題進行瞭研究,提齣瞭自己的理論觀點,展示瞭對這些觀點的論證過程。在這次修訂過程中,筆者撤除瞭部分章節,並將最新發錶的幾篇論文編入本書。這些新增加的章節體現瞭筆者對檢察監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捲筆錄移送、徹底的事實審、留有餘地的裁判方式等問題的思考,屬於最新的研究成果。
從早先的《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第一版,到即將麵世的《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第二版,本書已經發生瞭非常大的變化。無論是從內容還是從形式上看,這些不同的版本都不再像是同一本書瞭。在某種意義上,本書的第二版已經相當於一部嶄新的著作。之所以要對本書進行如此大規模的修訂,主要是考慮到本書的書名《刑事訴訟中的問題與主義》具有一定的“品牌”效應,已經為讀者所廣為接受,並充分地體現瞭筆者的學術誌趣。這種誌趣用那句著名的論斷錶達齣來,就是“中國的問題,世界的眼光”。同時,作為一部研究生使用的教材,本書試圖不斷地吸收一些最新的學術成果,真正體現“與時俱進”的理念,使後來的研究生可以獲得不同於學長的學術體驗。在某種意義上,本書猶如一個生命有機體,需要不斷地被修正裁剪和去僞存真,如此纔能使其具有蓬勃的生機與活力。
陳瑞華
2013年10月27日於北京大學中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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