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史学丛书:中国交通管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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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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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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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15107
版次:1
商品编码:1138060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公安史学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91
字数:434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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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公安史学丛书:中国交通管理史》主要内容包括:封建社会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两个时期、封建社会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辽、金、元时期、封建社会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鸦片战争以前的清、近代中国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鸦片战争后的清、中华民国时期等。

内页插图

目录

绪论
一、人类交通的发展历程
二、中国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学习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义
四、学习研究中国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隶社会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秋时期
第一节 规划与设计
一、陆路交通
(一)线路设计
(二)道路修筑标准
(三)车辆制造
二、水路
(一)线路开发与设计
(二)船舶制造
三、邮驿
(一)邮驿的起源与用途
(二)邮亭
(三)邮传方式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官员
一、陆路
(一)夏朝的车正
(二)商朝
(三)西周
二、水路管理官员
三、邮驿管理官员
第三节 管理制度
一、陆路
(一)夏商时朝
(二)西周
(三)春秋时期
二、水路
三、邮驿
(一)西周
(二)春秋时期
第四节 违禁处罚
一、夏商时期
二、西周

第二章 封建社会初期的交通管理(公元前476年~公元581年)包括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第一节 规划与设计
一、陆路
(一)线路规划与设计
(二)交通工具
二、水路
(一)交通干线
(二)船舶
……
第三章 封建社会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两个时期
第四章 封建社会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辽、金、元时期
第五章 封建社会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鸦片战争以前的清
第六章 近代中国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鸦片战争后的清、中华民国时期
第七章 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立后的交通管理概况(公元1921年~)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6.铺长不履职
  凡各县铺长,主要负责所辖递铺的巡察、督促之职,不得懈怠。“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7.驿使稽程不复命
  凡出使驰驿,必须按日程到达指定地点,不得延误,任务完成后,又必须立即复命。如遇“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悞军机者,斩。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又《大明律·吏律》载:“凡奉制敕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8.应送不送
  宋代以后,邮驿往往负有人员物资的递送之责,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法律的规定基本相同:
  (1)递送误时。“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笞,或杖,或斩,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大明律·邮驿》)
  (2)违而不送。对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还乡者,应“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大清律例·兵律》)。
  (3)寄人代送。“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大清律例·兵律》)
  (4)押解护卫不力。起解人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递送行为,地方政府必须派出足够的兵力协助,确保安全。如发现官府派役不足或雇人替代,则严惩不贷。“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大清律例·兵律》)“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该店主即通知该屯领催、多约,按户派夫,帮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脱,即将押解官兵、更夫、领催、乡约等,一并送盛京刑部审讯,分别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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