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许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和主持人。担任过中国法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等职务。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各国政治制度。
胡锦光,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基本理论,违宪审查,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诉讼。
除绪论外共七章,第一章“宪法总论”,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结构、宪法制定、修改、解释和违宪审查。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包括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三项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第四章“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标志。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六章“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的民主程序。第七章“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机构概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特别行政区机关。
作者简介
许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和主持人。担任过中国法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等职务。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各国政治制度。
胡锦光,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基本理论,违宪审查,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诉讼。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宪法总论 1………………………………………………………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2…………………………………………………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9…………………………………………………………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12…………………………………………………………
第四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第五节 宪法结构 16……………………………………………………………
第六节 宪法制定 25……………………………………………………………
第七节 宪法修改 27……………………………………………………………
第八节 宪法解释 35……………………………………………………………
第九节 违宪审查 39……………………………………………………………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60……………………………………………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61……………………………………………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67…………………………………………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73…………………………………………
第三章 国家性质 83………………………………………………………
第一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84………………………………………………
第二节 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88……………………………………
第三节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94………………………………………………
第四节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97……………………
第四章 国家形式 104…………………………………………………………………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105…………………………………………………………………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118………………………………………………………………… 第三节 国家象征 127………………………………………………………………………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34…………………………………………………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36………………………………………………………… 第二节 平等权 148………………………………………………………………………… 第三节 政治权利 152………………………………………………………………………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159………………………………………………………
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62…………………………………………………………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165………………………………………………………………… 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171………………………………………………………… 第八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173………………………………………………………………
第六章 选举制度 183…………………………………………………………………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184…………………………………………………………………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89…………………………………………………………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191………………………………………………………………
第七章 国家机构 199…………………………………………………………………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201…………………………………………………………………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06…………………………………………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12………………………………………………………… 第四节 国务院 214…………………………………………………………………………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218………………………………………………………………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19………………………………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27……………………………………………………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31…………………………………………………………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34……………………………………………………… 第十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240…………………………………………………………
附录Ⅰ 【问题与思考】参考答案 249…………………………………………………………
附录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51
精彩书摘
我国古代诸多文献典籍中早已有“宪”、“宪法”、“宪章”等词汇的记载。例如,《尚 第书•说命下》:“鉴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率兴作事,慎乃宪”。《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中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管子著《立政篇》中有:“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法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管子著《七法篇》中有:“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韩非子著《定法》中有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周礼•秋官小宰》载:“宪表悬之,若今新布法令也。”《唐韵•集韵•韵会》曰:“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之“宪法”有两重含义:一是泛指典章制度,二是法令的公布。
西方的“宪法”一词起源于拉丁文。拉丁文“Constitutio”的含义是组织、结构,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相传在公元前624年至404年之间,雅典就有过11部宪法。亚里士多德曾把古希腊许多国家的宪法辑成一册,即《一百五十八国宪法》。在欧洲中世纪封建时代,有时用它来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有时也用它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在12世纪中叶,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时规定国王和教士关系的著名制定法,就称为《克拉伦敦宪法》(the Constitutions of Cla rendon)。在17世纪,英王颁发给维基尼亚(virginia)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许状时,也采用这一词。据考证,西方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曾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他还说:“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英国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确立了以代议制为基础、限制王权、保障民权的民 主制度,并将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英国人借用拉丁文“Constitutio”,以 “constitution”来表示这种前所未有的新制度及规定这种新制度的法律。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开始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和宪法制度,随之,“constitu tion”一词传入日本。其在传入日本之初,曾有过多种译名,如“律例”、“根本律法”、 “国制”、“政规”、“朝纲”、“建国法”、“国宪”等,后来,逐渐由官方统一为“宪法”来表 示。日本也已于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
清朝末年,一批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看到清廷的腐败无能与西方列强日益强大之间的强烈反差,踏上去西方寻求救国救民方法的道路。日本是我国的近邻,文字相近,而西方的理论、学说此时在日本已很盛行,所以,留学日本的青年学生、资产阶级革命派人士最多,他们将日本的情况及变化,甚至于西方的理论、学说、制度介绍回国内,其中包括议会、宪法、宪法学及宪政制度。如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一书中,就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综上所述,“宪法”一词,在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古已有之,近代以后实际上是旧词新用。就我国而言,汉字的“宪法”一词,先在我国使用,后传入日本。日本学者及思想家用“宪法”一词来表述规定以代议制为基础和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的法律,又传回中国。 可见,近代意义的“宪法”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一种舶来品。
近代意义的宪法与古代意义的宪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 本法;且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人权保障法。而古代意义的宪法不过仅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已,也与保障人权没有任何关系。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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