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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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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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0965
版次:1
商品编码:1144527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视点知识产权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4-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这是一部读懂了美国判例,又有自己分析和见解的专著(郑成思语,见序言)。
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内容涉及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形象权法、思想观念提供法,以及外观设计保护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此外,还论述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本版增加了有关思想观念提供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章节,同时充实了有关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篇幅增加了一倍多。
该书最大的特点是以案说法。本版运用的案例有六百多个,来自美国最高法院、各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典型判例,主要为了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在维护市场关系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该书适合于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人员,亦对法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务人员的司法实务有极大帮助。

作者简介

李明德,甘肃武威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91年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曾多次留学海外著名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的学习与研究:

1995年1月~1997年1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

2001年2~8月,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任客座研究员;

2002年5~6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研究工作;

2006年10月~2007年3月,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任特聘研究员。

多次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和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印度等国组织的国际会议,用英文发表有关知识产权的演讲。参与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工作,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

主要著作有《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荣获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组织的首届法学研究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著作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2009年第2版),该书被教育部指定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被列为“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合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






目录

目录
序言(1)


第一章概论()

一、联邦法与州法()

(一)宪法与知识产权()

(二)“最高权力条款”与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

(一)智力成果与无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与鼓励机制()

(三)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范围概说()

(二)思想观念()

(三) 思想观念与版权()

(四)思想观念与专利权()

(五)版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六)版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七)专利权与商标权()

(八)反不正当竞争权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关系()



第二章专利获得要件 ()

一、引言()

(一)美国专利制度沿革()

(二)法律条文与典型判例()


二、专利的客体()

(一)方法(process)()

(二)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三)改进(improvement)()

(四)发明与生物发明()

(五)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新颖性()

(一)新颖性与单一来源()

(二)新颖性与优惠期()

(三)发明人先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


四、非显而易见性()

(一)非显而易见性的沿革()

(二)格拉汉姆检验要素()

(三)其他测试要素()

(四)非显而易见性与组合性专利()


五、实用性()

(一)实用性概说()

(二)实用性与社会伦理()

(三)充分披露和最佳方案()


六、植物品种()

(一)植物专利法 (Plant Patent Act)()

(二)植物品种保护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三)植物发明专利 (utility patent for plant)()



第三章专利的侵权与救济()

一、专利的获得与保护期限()

(一)专利的获得()

(二)授权后的程序()

(三)专利保护期限()


二、专利侵权的概念()

(一)专利侵权概说()

(二)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解释()


三、直接侵权: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

(一)直接侵权的认定()

(二)专利侵权与专利保护期()

(三)修理和重新制造()

(四)方法专利侵权()


四、共同侵权: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

(一)共同侵权概说()

(二)共同侵权与主观意图()

(三)共同侵权与直接侵权()

(四)“刺破公司面纱”()


五、进出口中的侵权()

(一)组合专利()

(二)方法专利()

(三)337条款与进口权()


六、未侵权的辩解()

(一)专利权无效()

(二)不正当行为()

(三)专利权滥用(Patent Misuse)()

(四)懈怠与禁止反悔(Laches and Estoppel)()

(五)附带禁止反悔(Collateral Estoppel)()

(六)科学实验和先用权()


七、侵权的救济()

(一)禁令()

(二)损害赔偿()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

(四)律师费()


第四章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理论——“华纳诉希尔顿”一案述评()

一、引言()

(一)等同理论概述()

(二)司法判例与等同理论()

二、案情简介()

三、等同理论是否继续有效()

四、“逐一技术要素”原则()

五、“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与“实质性相同”()

六、禁止反悔原则()

七、确定等同的时间()

八、等同理论的客观性()

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第五章商业秘密法——从“杜邦公司诉克利斯托夫”谈起()

一、引言()

二、案情简介()

三、商业秘密法与专利法()

四、商业秘密的构成()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秘密性()

(三)价值性()

(四)采取保密措施()


五、正当与不正当手段()

六、第三人的责任()

七、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

(二)保密协议与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与员工自由流动()


八、商业秘密法的宗旨()

(一)义务理论与财产权理论()

(二)强调义务理论的时代()

(三)强调财产权理论的时代()

(四)从义务理论到财产权理论()


九、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一)禁令()

(二)损害赔偿()

(三)律师费()

(四)刑事救济()



第六章版权的客体()

一、引言()

(一)美国版权法的历史沿革()

(二)作品种类的扩张()


二、表达与思想观念()

(一)表达与思想观念概说()

(二)“贝克”案与表格()

(三)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合并()

(四)情景与客观事实()


三、作品的独创性()

(一)独创性的含义()

(二)从“汗水理论”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三)作品种类与独创性()


四、作品的固定()

(一)固定的含义()

(二)广播和电子游戏的固定()

(三)未固定作品的保护()


五、作品的种类:一般规定()

(一)作品种类概说()

(二)作品种类的具体说明()


六、作品的种类: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

(一)汇编作品()

(二)演绎作品()


七、作品的种类:其他问题()

(一)人物形象()

(二)内容不道德的作品()

(三)政府作品()



第七章版权的内容()


一、版权标记与版权注册()

(一)版权标记()

(二)版权标记与外国人作品()

(三)版权标记与出版()

(四)版权注册与样书缴存()


二、版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演绎权和发行权()

(二)表演权和展览权()

(三)录音作品与表演权()

三、表演权许可组织()

(一)表演权协会()

(二)戏剧音乐作品与非戏剧音乐作品()

(三)表演权协会与反垄断诉讼()


四、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一)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

(二)发行权一次用尽()

(三)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五、版权的归属与转移()

(一)版权的归属:合作作品()

(二)版权的归属:雇佣作品()

(三)版权的转移()


六、作者的精神权利()

(一)作者精神权利概说()

(二)美国法律中的作者精神权利()

(三)视觉艺术家权利法()



第八章版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版权侵权的认定()

(一)版权侵权诉讼概说()

(二)复制:接触加相似性()

(三)复制:不当挪用()

(四)摘要层次法()



二、侵权的意图()

(一)无过错责任()

(二)无意识侵犯版权()

(三)作品传播者的无过错责任()


三、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概述()

(二)版权法第107条的规定()

(三)“索尼”“哈勃”与“玫瑰”案()


四、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

(一)第三人责任概述()

(二)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三)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五、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说()

(二)诉讼时效与损害赔偿()


六、版权侵权的救济()

(一)禁令()

(二)损害赔偿()

(三)诉讼费与律师费()

(四)刑事责任()



第九章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

一、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及其权利()

二、技术措施()

(一)技术措施概说()

(二)保护技术措施的实践()


三、版权管理信息()

(一)版权管理信息概述()

(二)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的实践()

(三)法律救济()


四、网络传播与合理使用()

(一)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

(二)几个典型案例()


五、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一)网络服务商与“避风港”()

(二)制定法中的“避风港”例外()

(三)文档共享与网络服务商()



第十章商标权的客体()

一、引言()

(一)美国商标保护的起源()

(二)联邦商标法的制定()


二、商标的种类()

(一)商品商标()

(二)服务商标()

(三)集体商标()

(四)证明商标()

(五)商号()


三、商标的要素()

(一)单词和短语()

(二)字母数字()

(三)单一颜色()

(四)气味和声音()

(五)标签的位置()

(六)产品的摹写()

(七)商业外观()


四、不得作为或限制作为商标的标记()

(一)主要和仅仅是姓氏的标记()

(二)与在先商标相近似的标记()

(三)不道德的和带有贬损性质的标记()

(四)欺骗性的标记()

(五)描述性标记()

(六)其他()


五、商标的显著性()

(一)商标显著性概述()

(二)指示性与描述性标记()

(三)丧失显著性与通用标记()


第十一章商标权的范围()

一、商标权的获得()

(一)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的放弃()


二、联邦商标注册()

(一)联邦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的效力()

(三)意图使用的注册()


三、商标的共同使用与共同注册()

(一)商标的共同使用()

(二)联邦注册的效力()

(三)共同注册()


四、附带使用()

(一)重新包装()

(二)修理过的产品()

(三)修理服务()

(四)比较性广告()


五、平行进口()

(一)商标平行进口概说()

(二)“卡茨尔”与平行进口()

(三)《关税法》第526条与平行进口()

(四)《兰哈姆法》第42条与平行进口()



第十二章商标的侵权与救济()

一、引言()

二、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要素(上)()

(一)《侵权法重述》中的判定要素()

(二)“坡拉瑞德”判定要素()

(三)判定要素的适用()


三、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要素(下)()

(一)商标的相似性()

(二)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家族()

(三)真实混淆与混淆的可能性()

(四)侵权的意图()


四、售后混淆、初始混淆和反向混淆()

(一)售后混淆(post�瞫ale confusion)()

(二)初始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

(三)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五、未侵权之辩解()

(一)正当使用 (Fair Use)()

(二)滑稽模仿 (Parody)()

(三)商标注册无效 (Invalidity)()

(四)懈怠、默许和禁止反悔(Laches, Acquiescence, and
Estoppel)()


六、从属责任: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

七、救济措施()

(一)禁令()

(二)金钱救济()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

(四)律师费()

(五)关于假冒商标的特殊救济()



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引言()

(一)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二)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诉讼资格与法律救济()


二、仿冒()

(一)仿冒概说()

(二)商标仿冒()

(三)商号仿冒()


三、虚假广告()

(一)虚假广告概述()

(二)虚假广告的认定()

(三)虚假广告的法律救济()


四、商业诋毁()

(一)商业诋毁沿革()

(二)商业诋毁的范围()


五、淡化()

(一)淡化概说()

(二)淡化的起源()

(三)联邦反淡化法()

(四)最高法院的“莫斯利”一案()


六、盗取他人商业价值()

(一)盗取他人商业价值的起源()

(二)盗取他人商业价值的发展()

(三)盗取他人商业价值的回归()



第十四章形象权()

一、引言()

(一)形象权的起源()

(二)形象权的发展()

(三)形象权保护概况()


二、形象权的概念()

(一)形象权的本质()

(二)形象权与隐私权()

(三)形象权与版权()

(四)形象权与商标保护()

(五)形象权与制止虚假广告()


三、形象权的客体()

(一) 姓名()

(二)肖像()

(三)声音()

(四)各种因素的综合()


四、形象权的限制()

(一)形象权与言论自由()

(二)加州法律与形象权限制()

(三)纽约州法律与形象权限制()


五、形象权的保护期()

(一)保护期概说()

(二)加州的保护期()

(三)纽约州的保护期()


六、形象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形象权的侵权()

(二)侵权的救济措施()



第十五章思想观念提供法()

一、引言()

(一)思想观念提供法概述()

(二)思想观念的构成要件()

(三)州法与联邦法()


二、合同关系:明示合同()

(一)合同关系概说()

(二)明示合同()


三、合同关系:事实合同和法定合同()

(一)事实合同()

(二)保密关系()

(三)法定合同()


四、新颖性和具体性()

(一)思想观念的新颖性()

(二)思想观念的具体性()


五、思想观念提供的悖论()

(一)艾若信息悖论()

(二)影视业和玩具业的行业做法()



第十六章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

一、引言()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概况()

(二)美国的立法概况()


二、外观设计与专利保护()

(一)保护要求()

(二)申请与授权()

(三)侵权与救济()


三、实用艺术作品与版权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二)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

(三)实用品与实用艺术作品()


四、商业外观与商标保护()

(一)商业外观概述()

(二)商业外观的显著性()

(三)商业外观的非功能性()

(四)美学功能性()


第十七章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一、引言()

(一)半导体芯片概说()

(二)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的制定()


二、客体与要求()

(一)受保护的客体()

(二)光罩作品与思想观念()

(三)独创性和固定()

(四)保护期与注册和标记()


三、权利人的资格()

(一)权利人概述()

(二)外国权利人()


四、权利的内容()

(一)复制权()

(二)进口权或发行权()

(三)制止引诱或故意致使他人从事复制、进口和发行的行为()


五、权利的例外()

(一)反向工程()

(二)发行权用尽()

(三)无辜侵权()


六、侵权与救济()

(一)侵权的一般规定()

(二)侵权的判定标准()

(三)救济措施()


七、芯片法的历史作用()


第十八章计算机软件保护——商业秘密方式()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概述()

(一)软件保护的基本学说()

(二)软件保护的历史进程()


二、早期的软件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数据总公司”案()

(二)“雷克斯”案()


三、版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四、商业秘密与软件人才流动()


第十九章计算机软件保护——版权方式()

一、引言()

二、直接复制()

三、实质性相似()

(一)抽象层次()

(二)过滤()

(三)比较()


四、电子游戏()

(一)电子游戏与计算机软件()

(二)“斯坦恩”案()

(三)“威廉姆斯”案()


五、使用者界面()

(一)使用者界面概说()

(二)“苹果诉微软”案()

(三)“莲花诉宝蓝德”案()


六、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一)软件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二)“瓦尔特”一案的解读()

(三)复制品的所有人与合法拥有者()


七、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与演绎作品()

(二)合理使用与反向工程()



第二十章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方式()

一、引言()

二、软件专利的起源()

(一)1972年的“本森”案()

(二)1978年的“弗拉克”案()

(三)1981年的“戴尔”案()


三、软件专利的发展()

(一)两步测试法()

(二)软件与硬件的结合()

(三)软件专利审查指南()


四、商业方法专利的起源()

(一)传统的商业方法例外()

(二)“街道银行”案与商业方法专利()

(三)“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与商业方法专利()


五、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

(一)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论()

(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比尔斯基”案的判决()

(三)最高法院关于“比尔斯基”案的判决()


六、软件专利的实质性要件()

(一)新颖性()

(二)非显而易见性()

(三)充分披露与最佳方案()


七、软件专利侵权认定()

(一)“亚马逊”案()

(二)“王氏实验室”案()

(三)“不列颠通讯公司”案()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前言/序言

序言
初到英美法系的发达国家去学习应用法学,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每天必须完成的百页左右的判例的阅读。这种教学方法一开始就会使中国去的学生感到摸不着头绪。原因是在国内的习惯使我们对章下的节,节下的大一、二、三、四,小一、二、三、四更熟悉些;对先定位、再定义,从法律概念到法律体系的教学路径更熟悉些。但日读百页判例的好处是逼着你自己从现象中找到实质,从不同观点的交织中得出自己的结论。于是真正“上了路”的学生会逐渐去掉偷懒的毛病,减少被人牵着鼻子走入歧路的危险。所以,看似很笨的、完全没有“逻辑”的教学方法,却使一大批中国法学者受益匪浅,也使许多与时俱进的法学教师开始反思过去我们承接下来的教学方法。当然,也并非没有始终“不上路”的学生,他们“学成”归来后,满脑子仍是判例的杂乱无章和没有逻辑;更重要的是,他们并没有丢掉总想走捷径的毛病。
由于有限的大陆法系教科书是可翻译的,而且很大一部分已被我们境外同胞于多年前翻译成了中文,所以我们对这一方面较熟并不足怪。况且,忘记是谁说的了——学习是一种娱乐。作为娱乐而读小说和看电视剧,每每希望先看到结局是什么,倒也是人之常情。通常的教科书把结论放在最前面,然后展开自己的法学体系去论述它,会使人感到很顺、很舒服,感到确实是一种娱乐。不过事物总有它的另一面。年少时候读《离骚》,“聊假日以偷乐”一句记得很深。因为“偷”在这里并不读作“偷懒”的“偷”,而应读作“愉”。当时十分不解:难道古人把“娱乐”与偷闲(进而“偷懒”)当作同义语?
习惯了先看到结论的学者,有时竟然在英美法的判例中找不到结论。读了半天某个判例,还是一头雾水;甚至把判决整个理解反了的,也大有人在。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期,有人在论文中引用美国版权法领域否定在临摹与复制之间画等号的重要判例Bleistein,却是用它来证明“美国法院认为临摹等于复制”。本世纪初,又有人引用美国商标法领域禁止大公司侵害小公司在先权利的重要判例Goodyear Tire,却是用它来证明小公司的在先权应当为大公司的侵害行为让路。这些都是习惯了走捷径的“学者”读不懂英美判例的典型。这些典型都较充分地再次说明了在科学的路上是偷不得懒的,不然的话,大则走弯路,小则闹笑话。
但是说实在的,每天都在新增着的、每篇又极长的判例,与大陆法系教科书相比,几乎是不可翻译的。即使在应用法学上比我们先走一步的境外同胞,也很难都译成中文让我们去“借鉴”了。所以国内要出论述英美法系某一法学学科的专著,则必须是不辞劳苦地钻进大量判例中去、又能够再钻出来(像前面讲及的把判决都读拧了的情况,就属于没能够“钻出来”)而不去走捷径者,方可为之。
李明德教授从美国学成归来后,即已出版过专论美国政府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著作。该书把当时已有诸多论文及书作为热点去谈的“特别301条款”作了全新的论述,已足见他绝非靠抄、剪、编、篡去“著书立说”之人,即属于不走捷径之人。
这次呈献给读者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又是他完成上一本书之后,辛苦耕耘五年的成果。这是一部把判例(及同样难懂而冗长的美国法律)读懂了,又有自己的分析及见解的著述。它对国内立法、司法及教学领域的读者们无疑是有帮助的。例如,侵权责任一节,会让读者看到:中国学者经常告诉人们的“只有确认了侵害者有主观过错,才能认定他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这一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是多么荒唐。再如,通过对“杜邦诉克里斯托夫”一案的分析,又可以使读者明了:有些“对世权”居然就是从“对人权”转过来的,而这又绝不是所谓“债友物权化”——因为“财产的流转”化成了“财产的归属”这种事,毕竟有点离奇。至少,本书的作者没有打算去创作任何离奇的故事,他要展示给读者的东西,首先是自己已经弄清楚了的。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对作者的过高要求,却又不是任何作者都能做到的。
郑成思
2003年5月
深入解析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一部关于国际条约与前沿实践的专著 书名:国际知识产权法前沿与实践 作者:[此处可设想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名字] 页码范围参考:约700页 --- 内容简介 本书《国际知识产权法前沿与实践》,并非对单一国家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如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详尽梳理,而是将视角聚焦于全球治理体系下,知识产权(IP)规则的演变、冲突与协同。它旨在为读者构建一个宏大且精微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图景,涵盖从基础的国际条约框架到最新的数字经济、生物技术领域所面临的法律挑战。 本书的核心目标是阐明在日益紧密联系的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如何在遵守国际义务的同时,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需求。它将深度剖析支撑当前全球IP体系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争议与修正。 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以下核心模块,旨在提供一套系统、前沿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知识体系: --- 第一部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基础架构与历史演进 本部分追溯了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起源与发展脉络。 第一章: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演化史 本章详细考察了从19世纪末《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诞生,到20世纪末《TRIPS协议》的里程碑式突破。重点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利益博弈,以及地域性保护向普适性保护转型的内在驱动力。讨论了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协调各国利益中的关键作用。 第二章:TRIPS 协议的结构与深层影响 TRIPS协议是当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本章深入剖析了其在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设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更重要的是,本书超越了条文解读,重点探讨了TRIPS协议如何通过争端解决机制(DSU)重塑了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进程,特别是其对发展中国家在医药、农业等关键领域的影响与调适空间。 第三章:多边、区域与双边协定的交织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规则不再是单一的“单行道”。本章系统梳理了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USMCA)中的知识产权章节、《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关于数据保护和生物类似药的新标准,以及欧盟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布鲁塞尔效应”。分析了这些区域和双边协定如何成为TRIPS协议之外的“高级别”规则制定场,并对全球IP保护的“碎片化”趋势进行了批判性评估。 --- 第二部分:关键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前沿议题 本部分专注于当前最具争议性和发展速度最快的技术领域对现有国际IP框架的冲击与重塑。 第四章: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困境与全球应对 随着流媒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兴起,传统版权法的属地原则受到严峻挑战。本章聚焦于《WIPO版权条约》(WCT)的实施难点,详细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界定、数字版权管理(DRM)的法律效力,以及近年来全球各国在实施“合理使用/合理处理”原则时,对技术中介责任的差异化处理。 第五章:专利制度与全球健康权:强制许可的国际法辩论 专利权在公共卫生危机中的边界是国际法中最具道德张力的议题之一。本章集中讨论了TRIPS协议第31条的例外和许可制度,特别是2003年关于“公共卫生多边协议”的决定,分析了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在应对艾滋病、新冠疫情等全球性挑战中的实际运用案例及其法律障碍。 第六章: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性:名古屋议定书的实践挑战 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谈判中持续关注的焦点。本书详细解读了《名古屋议定书》在“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框架下的操作性难题,包括“先期知情同意”(PIC)的跨国执行障碍,以及如何将口头和非书面形式的传统知识纳入现行专利审查体系。 第七章: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文化产权的边界 地理标志(GI)不仅是商品标识,更承载着文化价值。本章对比分析了欧盟GI体系与美国商标体系在葡萄酒、奶酪等产品上的差异。重点探讨了GI保护的对等原则、注册效力及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防止“地理标志盗用”。 ---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执法与未来趋势 本部分侧重于国际IP规则的实际运行机制、执法困境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第八章:TRIPS 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与策略分析 本章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WTO争端案例(如“香烟包装”案、“药品专利”案),剖析了各国在利用DSU机制解决IP冲突时的法律策略、证据要求和裁决的执行力度。强调了司法实践对国际规则解释的塑造作用。 第九章:边境措施与假冒伪劣商品的国际执法合作 面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爆炸性增长,知识产权执法面临前所未有的难度。本章系统梳理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及各国海关在扣押侵权货物方面的法律权限、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如何平衡快速执法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十章:新兴技术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冲击与重塑 本书的收官部分展望了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和量子计算对现有IP框架提出的结构性挑战。探讨了AI生成作品的作者身份认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下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颠覆性技术时,可能采取的国际协调路径。 --- 读者对象 本书适合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知识产权律师、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关注全球贸易与技术治理的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它以严谨的学术深度,结合鲜活的国际案例,为读者提供了一部理解和应对复杂多变国际知识产权格局的权威指南。本书的价值在于其前瞻性和全球系统性,而非对任何单一司法管辖区的内国法进行冗余的重复阐述。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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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厚重的案头书,是职业生涯的坚实基石 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从业者,我深知一本可靠的参考书对于职业生涯的重要性。《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正是这样一本足以承载我职业期许的案头书。它所涵盖的深度和广度,远超我之前接触过的任何同类书籍。每一次遇到疑难杂症,我都会习惯性地翻开它,总能在其中找到最权威的解读和最精辟的论述。书中对关键概念的界定,对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以及对重要判例的深入剖析,都为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清晰的思路。它不只是提供答案,更重要的是教会我如何去思考,如何去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现实世界的知识产权纠纷。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我不断提升专业技能,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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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值得反复研读的经典之作,引领我深入探索 《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绝对是一本值得反复研读的经典之作。它所呈现的内容之丰富、论述之深刻,使得初读时即便全盘吸收,也难免有所遗漏。随着我对知识产权法理解的深入,我越发能够体会到本书的精妙之处。每一次重读,都会有新的启发。作者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游刃有余地穿梭,将各种繁复的条文、案例和理论融会贯通,形成了一条清晰的学习路径。对于那些希望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进行深入探索,甚至追求学术研究的朋友来说,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起点和优秀的向导。它所引导的思考方向,所揭示的法律逻辑,都能够帮助读者建立起更为系统和完整的知识体系,为未来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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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旁观者到洞察者,一次思维的跃迁 读完《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我感觉自己看待事物的角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以前,对于一些商业新闻或者科技公司的动态,我可能只是一个旁观者,不甚理解其中的深层含义。但现在,每当看到关于新技术突破、品牌纠纷或者著作权侵权的新闻时,我脑海中都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条文。这本书让我从一个对知识产权法一知半解的门外汉,成长为一个能够洞察其中门道的“内行”。它不仅教会了我识别和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框架,更重要的是,它培养了我一种批判性思维,让我能够深入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性和影响。这种思维的跃迁,对于我在理解和参与到日益复杂的科技和商业环境中,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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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便觉其深邃与广博 第一次翻开《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便被它扑面而来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所震撼。本书并非那种浅尝辄止的入门读物,它以一种近乎考古的态度,深入浅出地剖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每一个角落。从历史的起源,到如今错综复杂的现状,作者展现了惊人的学识储备。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学术研究或实际操作中需要深度理解知识产权法的朋友来说,这绝对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宝典。书中对案例的引用和分析,更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象化,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是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发挥作用的。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梳理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版权)时所展现的条理性和逻辑性,使得原本可能令人望而生畏的领域,变得清晰易懂。它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像是一部关于智慧财产权演变和保护的史诗,每一次翻阅都能有新的发现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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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更是商业策略的智慧结晶 对于那些关注商业发展和创新驱动的企业家和商业领袖而言,《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所提供的价值,远不止于法律条文的罗列。它更像是一部关于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构建和巩固商业竞争优势的战略指南。书中对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何服务于企业创新、品牌建设以及市场扩张的深刻洞察,让我看到了法律与商业协同作战的巨大潜力。理解这些法律规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保护其宝贵的创新成果,更能指导企业如何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来实现商业目标,例如通过专利组合的布局来吸引投资,通过商标战略来塑造品牌形象,或者通过版权管理来拓展新的收入来源。这本书让我明白,知识产权不再是孤立的法律问题,而是融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核心要素,是驱动企业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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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还没仔细读,需要静下心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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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厚,需要时间去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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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还没仔细读,需要静下心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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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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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买来看的,她没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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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睡觉睡觉睡觉你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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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不亏是业界大拿,深入浅出,覆盖全面,读完对美国专利法基本可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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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拿到第二版后发现,比第一版增加了不止一倍的篇幅,增加了更多的案例,体现了十年间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书的内容很丰富,需要时间仔细研读,但是,相信读过之后必定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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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不亏是业界大拿,深入浅出,覆盖全面,读完对美国专利法基本可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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