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所審理的知識産權案件不僅類型齊全,而且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較多,其中不乏具有探索性的創新型案件,影響巨大而深遠。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疑難案例要覽(第1輯)》注重對新類型案件審判經驗的總結,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規範案件審理、保障裁判尺度統一,對知識産權專業審判起到較好的引領作用。同時及時嚮社會介紹知識産權案件審理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處理糾紛的正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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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新發展(2012)
一、專利授權確權行政實體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無效審查程序中的適用
1.關於禁止反悔規則可適用於無效審查程序的認定
(二)新穎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關於在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轉讓給申請人的抵觸申請是否破壞該專利申請新穎性的認定
3.關於專利申請日前人民法院作齣的判決書及公開庭審中披露的技術內容均屬於現有技術的認定
4.關於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不宜直接讀進權利要求的認定
5.關於在先證據因存在瑕疵且缺乏其他證據佐證時不能證明在先公開的認定
6.關於用物理化學參數錶徵的化學産品權利要求新穎性的認定
(三)創造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7.關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在請求人主張的對比文件範圍內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定
8.關於省略部分技術要素的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認定
9.關於現有技術是否具有相應技術啓示的認定
10.關於因現有技術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故其不具有技術啓示的認定
11.關於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區彆特徵相互關係的認定
12.關於技術啓示的判斷應當綜閤考慮區彆技術特徵在被審查專利及現有技術中的功能、用途、作用等因素是否相同的認定
(四)實用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13.關於是否具有實用性應依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加以判斷的認定
(五)外觀設計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14.關於不宜以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方式判斷外觀設計是否近似的認定
15.關於人民法院對相關證據的公開審理屬於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認定
16.關於商標申請可以作為在先閤法權利予以保護的認定
(六)說明書公開充分條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17.關於公開是否充分應整體考慮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認定
(七)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18.關於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
19.關於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應充分考慮其技術問題及發明目的的認定
(八)權利要求缺少技術特徵條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20.關於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的認定
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實體
(一)不良影響條款【《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21.關於包含我國國名的商標可能産生不良影響的認定
22.關於包含“國”字的商標申請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認定
23.關於可能使消費者對相關産品質量産生誤認不屬於不良影響的認定
24.關於易使消費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不屬於不良影響的認定
25.關於商標申請人住所地與申請商標中的地名雖分屬不同國傢,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僅限於來自申請商標中地名所指區域的商品時不宜判定其具有不良影響的認定
……
審判案例指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識産權裁判文書選登)
精彩書摘
二、知識産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民事案件
68.關於以獨占方式許可他人專利實施後專利權人仍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認定
根據2008年《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當專利權人將其專利以獨占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後,對於發生在獨占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能否起訴,尤其是能否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直是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指齣:為有效遏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將其專利許可他人實施後,仍然可以在閤同約定範圍內起訴侵權行為並追究相應侵權責任。
在廣東聯邦傢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聯邦傢私公司)訴被告鹽城市朝陽實木傢具廠(簡稱朝陽傢具廠)、北京富力軒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富力軒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①聯邦傢私公司係名稱為“床頭櫃(YM08008-AU)”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其許可迪科傢私(佛山)有限公司(簡稱迪科公司)獨占實施該專利,同時約定在許可期間如發生第三方針對該專利的侵權行為,應由許可人提起有關訴訟。在涉案專利的上述許可實施期間,朝陽傢具廠生産並由富力軒公司銷售的床頭櫃侵犯瞭涉案專利,故聯邦傢私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朝陽傢具廠、富力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全部侵權産品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及為製止侵權行為的閤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産品與涉案專利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被控侵權産品已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並構成侵權,故判決朝陽傢具廠賠償聯邦傢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齣的閤理費用共計8萬元,富力軒公司賠償聯邦傢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齣的閤理費用共計8韆元,同時駁迴聯邦傢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專利許可實施閤同往往隻是意味著專利實施權能的轉移或者部分轉移,並不意味著專利權人完全喪失針對侵權行為的訴權。專利被獨占許可實施後,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均有權獨立提起侵權訴訟,並且均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有利於盡快製止侵權行為,及時有效保護專利權。因此,專利權人是否可以針對發生在獨占實施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及是否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遵循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的約定;在沒有特彆約定的情形,專利權人可以針對發生在獨占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也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從目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尚無專利權被許可獨占實施後專利權人不得針對發生在許可期間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或索賠的規定。這應當是立法的精心設計而絕不是疏漏。本案中,雖然涉案專利雖已獨傢許可給他人實施,但相關許可閤同明確約定在許可期間如發生第三方針對該專利的侵權行為,應由許可人提起有關訴訟,故朝陽傢具廠有關聯邦傢私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僅能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應僅屬於獨占被許可人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聯邦傢私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仍有權起訴被控侵權行為並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69.關於是否為職務發明應由主張職務發明的當事人舉證的認定
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應當由主張該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的當事人承擔舉證義務,主要證明內容為該發明創造係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該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訴爭發明創造係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則不宜認定訴爭發明創造係職務發明。
在範維訴張振民及北京東方上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上宇公司)發明專利權屬糾紛兩案中①,範維與張振民作為股東於2001年11月設立瞭上宇公司,張振民為其法定代錶人。張振民於2002年5月20日申請瞭名稱為“全效防彈防護頭盔”發明專利,又於2006年6月14日申請瞭名稱為“無接插件、無孔連接的防彈頭盔”發明專利(統稱涉案專利),現均已獲得授權。範維嚮法院起訴主張涉案專利是利用上宇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應歸北京東方上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有,並提交瞭相關賬目和證人證言。涉案專利2010年以前的專利申請費和年費均由上宇公司支付。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申請日晚於範維與張振民共同成立上宇公司的時間。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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