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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閤資銀行)、農村閤作銀行、農村信用閤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範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內容簡介
《存款保險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0號)、存款保險條例、國務院法製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存款保險條例》答記者問。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0號)
存款保險條例
國務院法製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存款保險條例》答記者問
精彩書摘
《存款保險條例》: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製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錶,並編製年度報告,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傢統一的財務會計製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製,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製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製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彆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齣風險警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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