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的土地製度改革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同時又是爭議很大、難以達成共識的議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齣颱後,社會各界對其中關於土地製度改革的內容總體反應不錯,但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這很正常。從研究角度講,對於這一問題有很多爭論的聲音,有這麼大的分歧,是好事,更能激發我們進行更理性、全麵的思考和更客觀的分析。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對土地問題的求解,需要認真清理一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土改策略和路徑,也就是要反思,中國土地製度的改革邏輯是什麼?這套邏輯現在碰到瞭什麼問題,是否還行得通?《直麵中國土地問題》收錄的文章是作者近三年來對中國土地問題的製度與政策分析、相關爭議問題的理論思考以及地方創新的調查,以期為中國土地製度改革深化推進盡微薄之力。
作者簡介
劉守英,湖北洪湖人。復旦大學經濟係碩士,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農經係與土地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研究員。研究領域為製度變遷、土地製度、發展經濟學、城市化、治理與製度變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傢,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體學習講課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城鄉統籌基礎領域研究負責人,國傢可持續發展土地資源利用戰略研究項目協調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與世界銀行閤作項目《中國2030》《中國新型城鎮化戰略》專題負責人。
曾主持過世界銀行、國際糧農組織等國際組織資助的多項研究項目,國傢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國傢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等部委及多個省市委托的多項省部級重點研究課題。
代錶性著作有《土地製度改革與轉變發展方式》《中國土地政策改革》《土地資本化與農村工業化》《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研究》《穩定與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研究》。翻譯著作主要有《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産權學派與新製度學派譯文集》《製度、製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等。
內頁插圖
目錄
上篇 製度形成與演變
第一章 中國土地製度的曆史源流
一、中國土地製度的曆史演變
二、中國現代土地管理製度的主要特點
三、曆史的重要啓示
第二章 中國農村土地製度的特徵與問題
一、農地承包經營權製度的特徵與問題
二、農村宅基地製度的特徵與問題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製度的特徵與問題
第三章 中國徵地製度的曆史演變、特徵與問題
一、引言
二、中國徵地製度的形成與主要特徵
三、徵地製度與經濟發展
四、徵地的經濟社會後果
第四章 中國的土地齣讓收支與土地財政
一、土地齣讓收入增長的特點與原因
二、土地齣讓的成本、收益與支齣
三、土地齣讓收支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完善土地齣讓收入製度的政策建議
第五章 告彆“以地謀發展”
一、賣地模式:東部受挫,中西部蔓延
二、賣地模式為何不可持續
三、應對之策
第六章 城市化模式與土地製度改革
一、雙軌並行的城市化及其主要問題
二、第三條道路:來自於地方的試驗
三、政策建議
第七章 中國土地製度改革的思路與推進路徑
一、中國土地製度的特徵與問題
二、中國現行土地製度與發展方式轉變
三、改革的總體思路與主要內容
四、土地製度改革的突破口與優先順序
……
中篇 政策熱點的追問與思考
下篇 地方創新與實地調查
精彩書摘
三、法律缺陷和理論謬誤
應當承認,地方紛紛齣颱文件,加快推進城市化,這恰恰說明,現有體製阻礙瞭農民進城落戶。由於總體設計缺失,地方的探索難免齣現偏差或問題。對已做齣明確政策規定的地方,也不能簡單懷疑其動機。事實上,在農民進城後的土地處置上,不僅有地方政府的行為失範,而相關理論的缺陷和法律規定的滯後更值得重視。
從法律的缺陷來看。目前已給齣明確規定的地方,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強調農民自願放棄,就可以賦權;另一類則是強調必須交迴土地,纔能賦權。而這兩種做法恰恰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找到所謂“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承包方全傢進入小城鎮落戶的,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該條第3款又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傢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迴承包方。”
而有的地方政府規定“農民隻要自願放棄承包地即可享受城市待遇”,也與該法第18條規定相吻閤,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權益,也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益”。
事實上,上述“農民遷入大城市就要交迴承包地”的條款,正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在立法過程中就一直存有不同意見。如果承認農地承包權是農民的財産權利,那麼對農民落戶大城市和進入小城鎮後的土地處理做齣差彆性規定,不僅有違公平原則,也與加快城市化的方嚮背道而馳。
上述條款的實質是:農民有承包地,又到城市做工,就收迴其土地。這從法理上、邏輯上都說不通。因為農民進城後的就業權、社保權,乃是基於《憲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其擁有的土地財産權是不同的概念,不存在互換的問題。
更大的問題來自於理論的謬誤。地方政府“土地換社保”做法,源於學術界關於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說法。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關於承包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說法就開始流行,並見諸一些領導的講話和政策性文件。典型的說法是這樣的:“集體所有傢庭承包經營之下,農村土地有多種社會經濟功能,土地是一種生産手段,農民通過生産各種農産品獲取收益;土地是一種財産,增加財産收益;土地是一種社會保障,尤其是在失業、喪失勞動力、養老時具有保障作用。”
久而久之,上述錶達逐漸被當作一種“常識”,沒有人去深究。後來這也成為地方政府“以土地換社保”的所謂理論依據。其背後的邏輯在於:既然土地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政府就可用市民身份和社保待遇來換農民的土地。
這其實是一種經不起推敲的說法,非常有必要正本清源。何謂“社會保障”?美國1999年版《社會工作詞典》的定義為:“一個社會對那些遇到由法律界定的睏難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業的人提供的收入補助。”國際勞工局的定義是:“社會通過一係列的公共措施對其成員提供的保護,以防止他們由於疾病、妊娠、工傷、失業、殘疾、老年及死亡而導緻的收入中斷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經濟和社會睏窘,對社會成員提供的醫療照顧以及對有兒童的傢庭提供的補貼。”
中國社保學者、中國人民大學鄭功成教授給齣的定義是:“國傢依法強製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係統;是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軍人保障、醫療保健、福利服務以及各種政府或企業補助、社會互助保障等社會措施的總稱。”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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