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诠释学作为一门指导文本理解和解释的规则的学科,在以前类似于修辞学、语法学、逻辑学,从属于语文学。而现在,诠释学已把自身从一种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发展成为一种哲学理论。当代哲学诠释学抛弃了那种把自身限制于更基本层次的规范的和技术的计划,它不再教导我们如何解释,而是告诉我们在解释中什么东西发生。本书是作者近年来关于哲学诠释学的进一步思考,既对诠释学的很多概念和基本命题提出了新的理解,更围绕诠释学?修辞学?想象艺术的关系进行了综合的阐述。
作者简介
洪汉鼎,1938年11月19日生于江苏南京,原籍湖南长沙。1951—1956年于江苏无锡市辅仁中学读书,1956年夏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师从贺麟、洪谦和冯友兰等先生研习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1983年获德国洪堡基金资助赴德进修两年。1985年回国后任职于北京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至今,兼任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诠释学》主编,中华全国西方哲学史学会理事,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理事,以及国际斯宾诺莎学会(荷兰、德国)理事。研究领域主要是斯宾诺莎哲学、当代德国哲学和现象学、诠释学。代表作有《斯宾诺莎研究》、《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重新回到现象学的原点——现象学十四讲》,译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附形而上学思想》、《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真理与方法》、《批评的西方哲学史》等。
目录
导论 实践哲学、修辞学与想象力
——当代诠释学研究的前沿问题
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一书梗概
诠释学作为哲学,就是实践哲学
诠释学与修辞学
作为想象艺术的诠释学
——伽达默尔思想晚年定论
诠释学与想象力讲稿
何谓现象学的事情本身(Sache selbst)?
——胡塞尔、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对此理解的差别
作为自成事件(Ereignis)的诠释学理解和真理
解阿尔克迈之谜:人类为何走向毁灭?
——试论诠释学的历史性观念
艺术作品本体论分析
——游戏、模仿、参与、阅读、诠释
附录一世纪哲人寄望东方
——伽达默尔访问记
附录二诠释学能给修辞学带来什么
附录三洪汉鼎先生访谈录
后记
精彩书摘
一、实践哲学
伽达默尔说:“诠释学是哲学,作为哲学,它就是实践哲学。”伽达默尔:《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Hermeneutics as Practical Philosophy), 见《科学时代的理性》(Reason in the Age of Science,translated by F�盙�盠awrence, The MIT Press,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England,1993),111页。伽达默尔关于实践哲学有两个主要观点:一是实践哲学的真正意义根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一是这种意义包含在它与理论哲学即一般所谓应用哲学的区别中。在原始的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实践哲学不同于理论哲学,它不是对不可改变的和无条件的对象的说明,而是指人们在具体生活中的选择,而这具体生活经常是不断变化的,并经常是有条件的。伽达默尔把这种观点追溯于亚里士多德的phronesis(实践智慧),认为亚里士多德作为实践智慧的实践哲学应是当代人文科学的根本典范,他写道:“我将试图指明,正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而不是近代的方法概念和科学概念,才为精神科学合适的自我理解提供了唯一有承载力的模式。”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Wahrheit und Methode,J�盋�盉.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1986),第2卷,319页;以下凡引《真理与方法》原文,均为德文页码,可以在中译本任何版本边页找到。
亚里士多德曾把人类活动区分为理论、创制(poiesis)和实践(praxis)三种,理论研讨是不可改变的和无条件的东西,而创制与实践研讨是可改变的和有条件的东西,从而他区分了三种不同性质的科学:理论科学、创制科学和实践科学。对于伽达默尔来说,创制指技艺、技能等生产制作活动,因而创制科学包含人对自然的关系,而实践指人类政治和伦理活动,因而实践科学包含人对人的关系。创制的目的是为他物,而实践的目的则在人自身。只是近代以来,由于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制活动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从而忘记了它与实践的古代差别。为此伽达默尔特别指出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与技艺的区分,他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技艺是人与工具的关系,而实践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不能像手艺人支配他的材料那样支配他自身,人显然也不能像他能生产某种东西那样生产自身。人在其道德存在里关于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一定不同于人用来指导生产某种东西的知识,亚里士多德曾大胆地把这种知识称为自我知识(Sich�瞁issen),一种自为的知识(Für�瞫ich�瞁issen)。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 321页。因此,实践与技艺这两种知识虽然都是关于可变而特殊的东西的知识,但它们有很大差别:一是可学与不可学。技艺是可学的,而实践是不可学的,对于实践来说,理想的观念、正当的观念并不是可以完全独立于那种需要我们正当行动的情况而规定的。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对于技艺来说,目的在手段之外,因此可以不择手段地去追求目的,但是对于实践来说,目的绝不能在手段之外,手段包含有目的,因而不会不择手段地去追求目的。三是原先的观念是否可变更。技艺不可变更原先的观念,因为它的目的只是实现原先的观念,反之,实践却可以变更原先的观念。对于实践来说,形成道德知识的个人知识导向他人的方向,而技艺的知识对此是无知的。具有理解的人并不是无动于衷地站在对面去认识和判断,而是从一种特殊的使他与他人相联系的隶属关系去思考。这样亚里士多德讲到洞见与宽容,伽达默尔解释说:“凡是有洞见的人,都乐意公正对待他的特殊情况,因而他也最倾向于宽容或谅解。”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329页。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实践哲学的核心问题,伽达默尔曾把这种关系称为应用关系,他认为不仅技艺存在应用,而且实践也存在应用,只是这是两种不同的应用,他说:“诠释学意识既不研讨技艺的知识,又不研讨道德的知识,但是,这两种知识类型都包含我们认为是诠释学中心问题的同一种应用使命。当然,在它们两者那里,‘应用’一词的意思并不是一样的。在可能学会的技艺和人们通过经验而获得的东西之间存在一种非常奇特的对立关系。”同上书,320页。我们如何理解这两种不同的应用呢?这里指两种不同的应用模式:
科学技术的应用模式,先有理论,然后将理论应用于具体情况,这种模式有两个特点,一是理论必须精确、完整和正确,即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如果实践失败,那不在于理论,而在于应用错误;二是假定实践只是完成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的目的只是制造出符合理论的产品,有如生产实践,人的目的只是把所需的产品按照规格生产出来。
实践智慧的应用模式,先有的理论绝不是完整而正确的,它只是一种一般的筹划、设想或观念,或康德的图式(Schemata),它需要通过实践加以修正和完善。亚里士多德曾以对柏拉图善的理型的批判作为实践哲学的基础,他说善绝不能在一种科学或知识里得到实现,“善并不表现为可以通过制造而产生出来的Ergon(产品),而是表现为实践和Eupraxis(善行,也就是说,作为活动Energeia)”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308页。。因此对于实践来说,手段不是在目的之外,而本身就有目的。显然生产实践不属于这种实践,我们一般所谓的应用科学也不属于这种实践。
为了说明这两种应用模式的区别,伽达默尔特别讲到在道德意识的完美性和制造能力的完美性即技艺的完美性之间的区别,他说:“它们之间的区别无论如何是明显的。很清楚,人不能像手艺人支配他用来工作的材料那样来支配自身。人显然不能像他能生产某种东西那样生产自身。人在其道德存在(sittliches Sein)里关于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一定是另一种知识,这种知识将不同于那种人用来指导生产某种东西的知识。亚里士多德以一种大胆的而且是独一无二的方式表述了这一差别,他曾经把这种知识称为自我知识,即一种自为的知识。因此,道德意识的自我知识以一种对我们来说是直接明显的方式区别于理论的知识。但是道德意识的自我知识也区别于技艺的知识,并且正是为了表述这两方面的区别,亚里士多德大胆地使用了自我知识这一奇特术语。”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321页。 如果说前一种应用也有中途修改其制造过程的话,那么这也是因为人们随便的应用,而不是因为理论要修改。伽达默尔特别以手艺人与法官作为对比参见上书,323~324页。,说明两种不同的中途修改,手艺人之所以必须修改他的计划并把这种修改了的计划用于个别事例,是因为他发现了障碍和困难,所以他或者是随便地做它们或者是满足于低劣产品,在这两种情况里,他先有的关于所要制造东西的观念不是随着应用过程而改变。与此相反,把法律应用于个别案例的法官却不能“随便地对待”法律或案例,而且也不能因为公正不易做到而满足于“低劣产品”。完全相反,案例必须在法律之内被理解,正是在法律之内,所以他必须发现适应于情况的较好法律。法官决定法律问题。他是在法律应用于个别情况里决定法律本身,这表明在任何应用过程中,关于什么是合法的和公正的知识是不断被规定、改进和完善的。
这里我们可以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上的公正与日常伦理生活中的公道加以对比,他说:“公道虽然是公正,但并不是法律上所谓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纠正。其原因在于全部法律都是普遍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里,只说一些普遍的道理不能称为正确。就是在那些必须讲普遍道理的地方,这也不见得是正确的,因这法律针对大多数,虽然对过错也不是无知的……如果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定,并且在这里有可能出现一些普遍规则所不掌握的情况,那么在立法者有所忽略并由于简单化而出现失误的地方,对立法者的过错进行纠正就是正确的。如果立法者本人在场,那他自己会考虑这种情况,如果他已知道了这种情况,他自己就会把缺少的规定放入法律之中,因此公道就是公正,而且优于某种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当然不可以理解为绝对公正,而是由于其普遍性而带有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陷,正是公道的本性,因为法律不能适应于一切事物,对于有些事情是不能绳之以法的,所以应当规定某些特殊条文。对于不确定的事物,其准则也不确定,正如罗斯博斯岛的建筑师的弹性规则,这种规则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与石块的形状相适应,条文对事物也就如此。”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137b13—33。法律的普遍性决不意味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它必须要接受核对和纠正,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最普遍的法律也是最具体的法律。
康德在他的《判断力批判》里曾说过,规则的合理使用是无规则可循的。参见伽达默尔:《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307页。凡在判决是必要时,凡在规则的应用并无规则可循时,规则所意指的东西(即对它的解释)将与该规则被应用的具体事例不可分,并部分是由这些事例所规定的。道德知识正如法律的知识一样,需要判断,此乃应用规则的技巧。判断之所以需要,是因为普遍规则与个别事例之间总有某种对立关系,在判断的行为里,不仅是一般被应用于个别,而且个别也被应用于一般,它们相互补充。当然判断从不会充分得以认识这种关系,它是与时俱进的。判断绝不是一种自由的冲动,而是在一定境遇中慎重的考虑和自我的反思。这就是实践智慧,一种规定正确应用的反思考虑的德行。
前一种应用模式是康德所谓按照自然概念(但不是按自由概念)的实践,它可以说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实践哲学模式,后一种应用模式是亚里士多德的以实践智慧为基础的实践哲学模式,伽达默尔特别强调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实践哲学,他说真正接近诠释学的古代科学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至少有一种科学理论的典范,它似乎能赋予这种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向以某种合理性,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创建的‘实践哲学’”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302页。,并说“实践哲学的前提:我们总是已经被自己受教于其中并作为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之基础的规范观念所预先规定,不过这些规范观念并不是不可改变、不受批判的”同上书,317页。。
这两条路线,我们也可以称为实践哲学的理性主义进路和实践哲学的修辞学进路。前一条理性主义进路,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新康德主义的实践哲学模式,其有两个前提:一是相信自然是一个遵循准规律而运行的物质封闭系统,自然具有因果必然性;一是相信人是唯一能逃离这一系统而成为自由且富有创造力的存在,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人是比动物超越的存在。后一条诠释学进路,我们也称之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模式,这一模式似乎没有这两个假定,它主张实践不是科学的方法或特定的技艺,而是人们在生活中进行合理选择的自然能力,它不主张有普遍的永恒的真理,也不主张人有无限的自由。如果把这两种模式运用于当前政治哲学上,我们就必须在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之间做出选择:如果政治哲学的作用是使普遍接受的意见(endoxa)系统化,以其自身的完整性将分散的各种意见整合在一起,确立我们时代的政治图景,那么我们选择康德,亚里士多德离我们太远;如果政治哲学思维目标不是使endoxa系统化,而是使endoxa问题化,并提供一种话语,对其中的流行观点进行审视,反对普遍性规范,那么我们选择亚里士多德。
不过,当我们说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实践哲学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为核心,而以实践智慧为核心的实践哲学乃是走一条实践哲学的修辞学进路时,我们切记,绝不要在这里把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加以等同,也不要把伽达默尔作为实践哲学的哲学诠释学与纯作为技艺学的修辞学加以等同。伽达默尔在1971年所写的《答〈诠释学和意识形态批判〉》一文中曾明确回答了他何谓实践哲学和何谓哲学诠释学这两个概念,他说实践哲学这一概念尽管是从亚里士多德的phronesis(实践智慧)概念而来,但它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后者乃是研讨经常变化不定对象的具体操作知识,反之,实践哲学却应是理论性的反思哲学,“因为它所教导的并不是去解释和决定某种具体实践情境的实际操作知识,而是促成关于人的行为及其‘政治’此在形式的‘一般’知识”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253页。。实践哲学在伽达默尔看来,它应具有理论和实践这两种品性。作为理论,它就不仅仅是一门实践的操作知识,而更应是一种理论科学,但作为实践,这门理论应有具体的经验条件形式。伽达默尔写道:“实践哲学并不像语法学或修辞学作为一种技艺学那样是对人类社会实践的规则知识,毋宁说它是对此类知识的反思,从而最终是‘一般的’和‘理论的’知识。另一方面,学说和讲话在这里处于一种特有的条件之中,因为所有道德哲学的知识以及相应的所有一般国家学说均与特殊的学习者的经验条件相联系。亚里士多德完全承认,只有当学生已成熟得足以把一般的话语以独立的责任感运用到他们生活经验的具体环境之中,则这种关于每个人最独特的具体实践的‘一般话语’才是正当的。因此,实践的科学虽然也许是一种‘一般的’知识,但这种知识与其说是制造的知识,倒不如说是一种批判。”同上书,253~254页。
正是在这样一种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实践哲学的意义上,伽达默尔谈到了哲学诠释学,他说:“这就似乎与哲学诠释学相近了。只要人们还把诠释学定义成理解的艺术,并把诸如讲话艺术和写作艺术等这类艺术的运用理解成与能力有关的行为,则这类学科性的知识就能作为有意识的规则运用并可以叫做技艺学。施莱尔马赫和他的后继者就是这样把诠释学理解成‘技艺学’。但这却并不是‘哲学的’诠释学。哲学诠释学不会把一种能力提升为规则意识。这种‘提升’总是一种非常矛盾的过程,因为规则意识也相反会重又‘提升’为‘自动的’能力。哲学诠释学则正相反,它是对这种能力以及作为这种能力基础的知识做的反思。因此,它并不是用于克服特定的理解困难,有如在阅读文本和与别人谈话时所发生的那样,它所从事的工作,正如哈贝马斯所称,乃是一种‘批判的反思知识’。”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254页。
在1978年所写的《作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中,伽达默尔再次谈到诠释学这种理论品性和实践品性。他说,正如悲剧诗人和音乐家如果只是学会他那门艺术的一般规则和进行方式,而无法用它们写出作品来,就不能算是诗人或音乐家,同样,如果某位医生只掌握医学的知识和治疗规则,但不知道在何时何地应用它们,那么他就不能算是医生。因为“真正的知识,除了那种是知识的东西以及最终把一切可知或‘整体的本质’所包括在内的东西之外,还要认识kairos(良机),也就是说,要知道必须在何时讲话以及如何讲话”同上书,307页。。谁是真正的讲话达人,谁就会把他要说服人家相信的东西当做善和正确的东西加以认识并对之加以坚持。但这种善的知识和讲话艺术的能力指的都并非普遍的“善”的知识,而是人们此时此地必须用来说服别人相信的知识,以及我们如何行动和面对谁我们这样做的知识。在此伽达默尔谈到,如果我们从近代诠释学进展的概观出发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和技术理论传统,那么我们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已感受到的技术知识概念与包容了人类最终目标在内的实践—政治知识概念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科学和科学理论的地基上将会产生多大的成果。伽达默尔继续说:“就诠释学而言,它面临的任务就是要把那种与现代理论科学概念及其实践—技术运用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态与这样一种走着从实践到其理论意义相反道路的知识思想相对照。”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314页。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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