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信托法律法規手冊(套裝共4冊)》所收錄法律法規條目共計413項,內容包含法律(含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通知、指引、意見、公告等,均為截至2011年6月底現行有效的規定。全書共分為四捲:第一捲收錄的是信托基礎類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捲收錄的是與資産管理類業務直接相關的法規內容;第三捲收錄的是與金融機構管理直接相關的法規內容;第四捲收錄的是與信托業務有間接聯係,具有一定參考性的法規內容。鑒於信托製度的靈活性,信托業務的寬泛性,涉及的領域和業務範圍較廣,所以《信托法律法規手冊(套裝共4冊)》收錄的法規條目難免會有遺漏,敬請諒解。
內頁插圖
目錄
《信托法律法規手冊(信托捲)》
信托捲
一、信托公司經營、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2001)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
信托公司集閤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號)
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5號)
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監管防範交易對手風險的通知
(銀監發(2004)93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內部控製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04)97號)
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發(2005)1號)
關於規範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5)45號)
關於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5)212號)
關於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8號)
關於信托投資公司開展集閤資金信托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06)65號)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銀監發(2007)4號)
關於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閤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7)18號)
關於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09)25號)
關於修訂信托公司年報披露格式規範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9)407號)
關於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通(2010)2號)
關於修訂《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0)21號)
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
關於印發信托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1)11號)
關於做好信托公司淨資本監管、銀信閤作業務轉錶及信托産品營銷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非銀發(2011)14號)
二、銀信業務
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閤作指引
(銀監發(2008)83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銀信閤作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297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閤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1號)
關於規範銀信理財閤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0)72號)
進一步規範銀信理財閤作業務通知
(銀監發(2011)7號)
三、房地産業務
關於規範信托投資公司辦理業務中與房地産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如
(銀監辦發(2006)92號)
關於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産、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265號)
關於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10)54號)
關於房屋抵押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0)55號)
關於提示房地産企業規避調控政策有關風險的通知
(銀監辦便函(2010)84號)
關於信托公司房地産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0)343號)
……
資産管理捲
相關法律法規捲
金融機構管理類
精彩書摘
(一)購人股票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餘額,藉記“短期投資——股票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應領取的現金股利,藉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應領取的該部分現金股利時,藉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外股權投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分派利潤時,藉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藉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被投資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藉方餘額,反映信托項目尚未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1122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項目應收取的利息,包括債權投資、拆齣資金、貸款、買入返售證券、買入返售信貸資産計提的利息等。
二、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購買債券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應計的利息(即發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購買日止的利息)後的餘額,藉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按應收取的利息,藉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實際收到該部分應收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藉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齣售債券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藉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應收利息,貸記本科目,按計提的長期債券投資減值準備,藉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債券投資的賬麵餘額,貸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差額,藉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同業之間拆齣資金按期計提利息時,按應計的利息,藉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藉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發放貸款,按貸款本金、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時,藉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時,藉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買入返售證券和買入返售信貸資産按期計提利息時,按應計的利息,藉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藉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客戶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仍未收迴的,或者客戶貸款尚未到期而已計提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迴的,或者客戶貸款雖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但藉款人生産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應將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入錶外核算,其後發生的應計利息納入錶外核算。
已計提應收利息轉入錶外核算時,按所轉應收利息金額,藉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已轉入錶外核算的應收利息以後收到的,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觀證據錶明藉款人將會履行未來還款義務的,應將收到的該部分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收到該部分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藉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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