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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理解与适用
《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方面的其他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以劳动法为依据的。
一、《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注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规定国家*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法》第25、26、27、29条作出了相应规定。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1)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2)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4)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代通知金;(5)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6)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
3.劳动报酬。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关于低工资和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法》的主要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安全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进了全面规范。
3.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进行了明确规定。
4.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两个程序——调解和仲裁——进行了全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劳动争议解释(二)》、《劳动争议解释(三)》)三个重要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法适用主体][人事争议]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促 进 就 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
第十二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实 用 附 录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劳动诉讼流程示意图
精彩书摘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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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办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劳动法适用主体]
1.“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敝泄�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惫�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惫�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敝泄�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1-5条)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在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上均有不同于劳动争议之处。人事争议主要包括:(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L跷牟渭�
《劳动合同法》第2、96条[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争议解释(三)》第7、8条�5湫桶咐�指引
1.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被告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没有相关营业执照,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因此,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
2.林某与海南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66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只有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通常职工在退休后,与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就单位另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问题存在纠纷,那么由于该生活补贴属于社会保险统筹外项目,由企业自主确定,故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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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在本单位具有效力,作为劳动者的本单位的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6条)�5湫桶咐�指引
四川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某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1266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设计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依法进行了公示让员工知晓的,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和职工均有约束力,也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公司制度对职工作出的取消提成工资的决定正当合法。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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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L跷牟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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