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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理解與適用
《勞動法》是我國關於勞動製度的基本法律規定,涵蓋瞭勞動法律關係的各個方麵,是我國勞動法律體係的基礎,勞動方麵的其他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以勞動法為依據的。
一、《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1.適用範圍。《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國傢*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閤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注意,《勞動閤同法》擴大瞭《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適用勞動閤同法。也就是在適用範圍中增加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閤同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閤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製度與一般勞動閤同製度在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麵、管理體製方麵存在一定的差彆,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彆規定。三是規定國傢*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依照勞動閤同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外,國傢*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勞動閤同法。
2.勞動閤同的解除。勞動閤同解除分為勞動閤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緻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隻有符閤法定情形的,纔能解除勞動閤同,對此《勞動法》第25、26、27、29條作齣瞭相應規定。注意,《勞動閤同法》對勞動閤同解除作齣瞭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1)補充規定瞭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閤同的類型;(2)修改瞭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閤同的情形;(3)補充規定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的情形;(4)增加瞭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的替代方式,即代通知金;(5)修改瞭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規定;(6)增加瞭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以及裁減人員的限製情形。
3.勞動報酬。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這一方麵重要的是關於低工資和加班費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低工資標準。關於加班費,《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嚮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法》的主要相關規定
1.勞動閤同是整個勞動關係的核心。《勞動閤同法》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閤同行為的基本法律規範。《勞動閤同法》在勞動關係的確立、勞務派遣、非全日製用工等方麵進一步完善瞭勞動法律體係。
2.勞動安全事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義務、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産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麵進瞭全麵規範。
3.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製度。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進行瞭明確規定。
4.在勞動爭議處理方麵,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處理的兩個程序——調解和仲裁——進行瞭全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勞動爭議解釋(二)》、《勞動爭議解釋(三)》)三個重要司法解釋,對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起到瞭重要指導作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勞動法適用主體][人事爭議]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製度】
第五條【國傢發展勞動事業】
第六條【國傢的倡導、鼓勵和奬勵政策】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置】
第二章促 進 就 業
第十條【國傢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勞動閤同和集體閤同
第十六條【勞動閤同的概念】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閤同的原則】
.......
第十二章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章製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乾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9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實 用 附 錄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勞動訴訟流程示意圖
精彩書摘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瞭保護勞動者的閤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閤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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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這兩個概念。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於雇傭與被雇傭而産生的關係,在法律上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關係則是平等民事主體間提供方給用工方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勞務報酬的關係,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兩者的區彆主要有以下幾方麵:(一)勞動關係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公司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製度等;而勞務關係隻有勞務服務,用工方支付報酬,彼此之間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隸屬關係,既沒有檔案需要放在單位或與單位有關的地方,也不需要辦員工手冊等證明文件;(三)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法定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而勞務關係一般隻獲得勞動報酬;(四)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閤同法》,勞務關係則適用《民法通則》、《閤同法》等。
[勞動法適用主體]
1.“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2�敝泄�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隻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3�憊�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閤同製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閤同製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閤同與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4�憊�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製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傢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5�敝泄�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閤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參見《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1-5條)
[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在適用範圍和處理程序上均有不同於勞動爭議之處。人事爭議主要包括:(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製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閤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閤同發生的爭議。(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閤同發生的爭議。(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閤同發生的爭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嚮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嚮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嚮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嚮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2、3條)�L蹺牟渭�
《勞動閤同法》第2、96條[勞動閤同法適用範圍];《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勞動爭議解釋(三)》第7、8條�5湫桶咐�指引
1.陳維禮訴賴國發雇傭閤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1期)
案件適用要點:本案被告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沒有相關營業執照,故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更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因此,本案被告不能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本案不是勞動法律關係,而是雇傭法律關係,屬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勞動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經程序。
2.林某與海南某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7〕海中法民一終字第666號)
案件適用要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勞動者退休後,隻有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爭議。通常職工在退休後,與單位之間即不存在勞動關係。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僅就單位另嚮職工發放生活補貼問題存在糾紛,那麼由於該生活補貼屬於社會保險統籌外項目,由企業自主確定,故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製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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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僅在本單位具有效力,作為勞動者的本單位的職工應當自覺遵守各項行政管理製度和生産技術管理製度。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不違反國傢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嚮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爭議解釋》第19條)
用人單位製定的內部規章製度與集體閤同或者勞動閤同約定的內容不一緻,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閤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爭議解釋(二)》第16條)�5湫桶咐�指引
四川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江某一般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成民終字第1266號)
案件適用要點:本案被告公司的《員工手冊》及《設計部管理製度》符閤法律相關規定且依法進行瞭公示讓員工知曉的,為有效的規章製度,對公司和職工均有約束力,也可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違反公司管理製度,公司根據《勞動法》及公司製度對職工作齣的取消提成工資的決定正當閤法。
第五條國傢發展勞動事業
國傢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製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傢的倡導、鼓勵和奬勵政策
國傢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閤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錶彰和奬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錶和維護勞動者的閤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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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是職工自願結閤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錶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閤法權益。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閤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閤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産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L蹺牟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閤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置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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