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土地契約文書是封建時期土地買賣、地權轉移、租佃關係等的法定文書,是研究土地製度演變和農村經濟關係的重要的第一手資料,是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的重要文獻。廣東地區留存的清代土地契約文書數量較多,類型也較齊全,但大部分收藏於民間,罕見有組織、成規模的收集與整理。《曆史文獻與傳統文化叢刊:清代廣東土地契約文書匯編》將清以來廣東土地契約文書,依其年代、格式和性質,整理成集,為研究清代社會經濟史提供原始資料。
作者簡介
羅誌歡,暨南大學圖書館古籍部主任、副研究館員。李龍潛,曾任暨南大學曆史係教授、明清經濟史教研室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等職,現已退休。著有《明清經濟史》、《明清經濟探微初編》等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目錄
清代廣東土地契約文書中的幾個問題(代序)
整理說明
珠三角地區(東莞、新安、新會、南海、香山、惠州、開平、順德、廣寜)
東莞
康熙三十一年寶安張鳳祥等賣田契
雍正十年寶安何明仞賣田契
雍正十一年寶安萬石堂廖宅稅山批
乾隆九年東莞袁以江絕賣奉官斷給稅坦田契
乾隆三十五年東莞淩席珍賣地契
乾隆三十七年東莞麥宏實賣埔地契
乾隆四十年東莞陳廷璃賣田契
乾隆五十一年東莞張亞歡斷賣屋內偏廊契
嘉慶十二年東莞黃陳氏斷賣田契
嘉慶十五年東莞劉茂瀾斷賣田契
嘉慶十五年東莞石龍麥席珍賣洲地契
嘉慶十六年東莞麥朝顯等斷賣田契
嘉慶十九年東莞金天南官加添田價文契
嘉慶二十年東莞葉豹衣等斷賣田契
道光二年東莞植溢林斷賣田契
道光五年東莞李翮南斷賣地契
道光七年東莞劉絢華斷賣田契(紅契)
道光七年東莞劉絢華斷賣田契(白契)
道光九年東莞硃春揚添價地文契
道光九年東莞黃德成轉佃屯田文契
道光十四年東莞阿鄧賣田數
道光十六年東莞周富登等典田契(紅契)
道光十六年東莞周富登等典田契(白契)
道光十九年東莞陳顯能當田數
道光十九年寶安杜清賢典田契
道光十九年寶安張邦廷推斷賣屯地契
道光二十一年東莞周觀有賣田契(紅契)
道光二十一年東莞周觀有賣田契(白契)
道光二十五年東莞袁碧江等永賣房屋契
道光二十六年東莞振綱賣屋地數
道光二十七年東莞陳顯能斷賣田契
道光二十七年東莞徐淩宇斷賣田地契
鹹豐元年東莞劉墀軒等永賣鋪上蓋連地契
鹹豐二年東莞葉文威等永賣館上蓋連地契
鹹豐五年東莞黃信初斷賣田契
鹹豐六年東莞陳湖鏡斷賣田契
鹹豐六年東莞陳朝柱斷賣田契
鹹豐七年東莞周達榮賣田契
鹹豐七年東莞陳顯能斷賣田契
鹹豐九年東莞李成等斷賣田契
鹹豐東莞張振鴻斷退田契
同治二年東莞祖輝斷賣田契
同治三年東莞張錦中斷賣田契
同治三年東莞何兆恩立戶輸糧執照
同治三年東莞張傢亨斷賣荒山埔地數
同治三年東莞張閏林當田與屋契
同治四年東莞寜達仁斷賣田契
同治五年東莞陳華燃永斷賣田數
同治七年東莞張傢龍斷賣民田契
同治七年東莞張南屏按書房屋與地契
……
粵東地區
粵西地區
粵北地區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民國二年程劉氏告程芳臣侵占田屋案
事實
緣原告人宗祠於前清光緒七年間與業主程道行典受不動産一契,計有坐落土名牛垌大田乙丘,載租四石二鬥,又坐落大路邊瓦窯連屋並地一所三分之一,該項典權雖未定有□限,但自齣典後,業主曾無言贖荏,至今垂有五十年。去年歲杪,程道行之媳程劉氏又就該田與被告人程芳臣為買賣契約,迨本年春間程芳臣即行占田□種事聞於原告,遂涉訟來院。
理由
……本案訟爭之在田一丘及瓦窯連屋地三分之一,係程道行於光緒初年立契齣典,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被告代理人雖稱何祖祠並非原始典權人,初是程道行典於何仁山,迨最近十餘年乃轉典於何祖祠等情,但查典權並不因移轉而異其效力,就令何祖祠確為後來典主,其繼續前人以主張權利亦無不閤。何況程道行的筆之契載明典到何祖祠處字樣,是何祖祠固非後來典主,被後人不能證明該契非係程道行真跡而乃指鹿為馬希圖濛混,殊無價值,誠以該項典物已自清光緒七十年齣典,迄今垂五十年之久,如果原告人能證明過去五十年業主確無言贖,則其主張取得所有權屬正。查被告人等迭次均稱去歲由程劉氏嚮□仁山之子取贖等語,顯見去歲以前並無言贖之事,實被告代理人猶以何仁山之子孫已將該業放贖且已交田於程芳臣耕種,各情節相爭執,抑知該項典權即係何祖祠之公共權利,則以何仁山子孫□二人之意思,詎能對於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矧迄今典契仍存於何祖祠管數人之手而原日典價被告人亦自認未曾清價(見九月二十二日供)。按之一般習慣例,贖業應備價瓦換,縱謂典權人未能退迴典約而被告人未曾交價典權人,豈有即行交田之理。是其情詞遁飾,益堪想見,從而原告人主張該項典權自始未曾放棄自屬可信。又查被告程芳臣自今年始盤據訟爭之田自行耕種,該被告人固已承認,其代理人雖以程劉氏齣賣一契為撫弁論據,然查立契時日為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既非在舊業主有權處分期間以內所作成,其不能據以對抗原告人自無待言,唯被告人程芳臣應否因此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自應視其有無故意或過失以加損害於原告人為斷。查該被告人於未與程劉氏立約之先,已知該田經程道行於光緒初年典於何侄,且未取贖。迨程劉氏言賣雖謂得何族之許可,但未將原田契取消,該被告人遽信為是,即行□田耕種,已有過失。及後原告人齣頭告發(參考檢察處捲),猶置弗恤,更涉故意,其因此所加於原告人之損害自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茂名縣地方法院檔案編號1592)
呈為管業抗糧移米害人等事
原告:張振光,五十二歲,茂南靖山堡良村
被告:張裕文、張裕武、張阿日,茂南靖山堡良村
具呈人張振光,年五十二歲,茂南靖山堡,離城百三十裏為管業抗糧、移米害人,呈請嚴究,以免株纍事。竊民祖張作楫緣因先年用價買受張美銘田二丘,坐落土名餘良垌,載民米四升正,原在上四裏七甲張孟有名下,實用價錢叁拾貳韆文,其租任從耕批,其米即編過上四裏七甲張惠德名下輸納。迨道光十七年作楫祖因歲荒,將原價退賣迴孟銘處,就日立退契一紙,交迴原主管納,數十年相安無異,不料前清宣統三年孟有之裔張文裕、裕武、阿日等,頓起不良,膽敢搶糧不納,將伊祖孟有名下民米四升,不知如何妄作移過民祖惠德名下,希圖害民枉納,第四糧從租齣,裕民等種乏野蠻,欲享無米之田,害民枉納無田之米,隻得據實原由懇請恩準更正,餙傳裕文兄弟等到案吊核退契質訊驗明,以免株纍,實為德便。此赴證人。
中華民國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具呈人張裕文,年四十,張裕武、張何日等住梅錄鎮第五區良村,離城一百二十五裏,為架糧誣陷遵傳訊乞調核坐事。竊民兄弟三人農商為業,有族惡張震光恃其身當道士,齒利筆刁,擇噬鄉麯。伊祖張作楫先年用價錢三十二韆當受民先祖張公達田一丘,土名餘糧垌,民米四升正,至道光十七年民祖張孟有與伯祖張孟銘備足原價嚮贖。因原契遺失,伊祖作楫書還退契一紙交執為據,民祖兄弟分産,此田分□民祖孟有,□□後因傢計日絀,民祖手業將此田賣與族人張士鈞,均子三分此田,散賣與鄰村李卓亨、李作乾等,曆經數十年,三易其主,毫無異議。迨本春光突稱民弟兄欠伊糧米未清,經投族長張孟彩、族紳張棟模、鄰紳縣會議員李榮階、茂南鎮議員柯均槐、化州鎮會議員洪材等場處調,看退契共言毫無疁轕,眾斤其非,尚不知悔,竟恃其刁筆健訟,砌控案下,稱民兄弟頓起不良抗糧不納,於前清宣統三年,不知如何妄作,移糧過伊祖惠德綱名下等橫不知,民祖孟有名下張德興綱民米四鬥八升五閤,曆納多年,並無齣入,有納糧串單可據,伊祖惠德綱先前民米若乾,至宣統三年有無增加,調伊曆納糧單核驗自明,並查核宣統三年徵收糧簿數目有無符閤,不能瞞隱,咎有攸歸矣,茲奉票傳質,□得帶呈糧單退契曆由訴□琴階,伏乞恩準勒拘張震光帶伊所納宣統年糧單到案質訊核驗,虛實立分,按坐科罰,以儆刁頑,而安良善則沾恩德矣,訴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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