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按業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産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由王玉玲編著的《責任保險(PICC培訓教材)》是人保財險總公司教育培訓部組織編寫的一本企業培訓教材。內容涵蓋瞭責任保險的基本理論知識和保險實務,內容翔實、體係完整,適閤保險從業人員作為工作指導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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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篇 基礎篇第一章 責任保險概述第一節 責任風險一、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分類二、責任風險第二節 責任保險的概念一、責任保險的定義二、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三、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的區彆第三節 責任保險的特徵和作用一、責任保險的特徵二、責任保險的作用第四節 責任保險的分類一、侵權責任保險和違約責任保險二、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産品責任險、職業責任險和其他責任險三、團體客戶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四、期內發生式責任保險和期內索賠式責任保險五、強製責任保險和自願責任保險第五節 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一、民事責任的概念二、侵權責任三、違約責任四、民事責任的競閤五、訴訟時效第二章 責任保險閤同第一節 總則一、閤同構成條款二、被保險人範圍條款第二節 保險責任一、責任損失條款二、法律費用條款第三節 責任免除一、原因免責條款二、損失免責條款第四節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一、責任限額二、免賠額(率)第五節 保險期間第六節 保險費第七節 保險人義務一、簽發保險單義務二、保險閤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三、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的一次性通知義務四、及時核定、賠付義務五、先行賠付義務第八節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一、如實告知義務二、交付保費義務三、防災義務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通知義務五、損害事故通知義務六、損害賠償請求通知義務以及協助抗辯義務七、單證提供義務八、協助追償義務第九節 賠償處理一、確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責任的基礎二、嚮被保險人理賠的前提三、事故損失賠償金額計算四、法律費用賠償金額計算五、重復保險的處理六、被保險人索賠的訴訟時效第十節 爭議處理第十一節 其他事項第三章 責任保險的曆史與發展第一節 責任保險的起源第二節 責任保險在國外的發展一、發達國傢責任保險的發展曆程二、主要國傢責任保險發展現狀第三節 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一、我國責任保險的法律及政策環境二、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現狀……第二篇 産品篇第三篇 定價篇第四篇 承保篇第五篇 理賠篇第六篇 準備金篇
精彩書摘
(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緻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承擔責任,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為標準來判斷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四者缺一不可。受害人隻有在證明這四個要件均成立的前提下,加害人纔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法律沒有特彆規定適用其他歸責原則時,都應以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行為人對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彆規定的場閤,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構成侵權責任仍然需要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四個要件,隻是行為人具有過錯這一要件不再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直接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對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就是說,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又如,《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是過錯推定原則的體現。 需要注意的是,過錯推定原則由於是一種較為嚴格的責任,需要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方能適用,而不能任意適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目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行為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物件緻害責任、動物園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免除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而行為人則因負擔舉證責任而加重瞭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閤法權益。 3.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彆規定的場閤,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作為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論其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構成侵權責任隻需要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三個要件。受害人隻要能舉證證明這三個要件,而行為人又不能夠舉證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的,或者不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則行為人就需承擔侵權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72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些都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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