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仲裁法學習及研究人員 《淺談香港仲裁法》的齣發點是每一個人(如果努力)都可以成為有閤理能力的仲裁員。筆者希望本書能提供一套實用知識,為有興趣成為仲裁員的讀者帶來相對全麵的仲裁法律基本知識。
—— 芮安牟教授(香港資深大律師)
我在翻譯此書最大的得益,是瞭解到仲裁員的思維方式,和如何確保裁決能按紐約公約的框架得以執行。能從仲裁員的角度思考對我在仲裁中代錶當事人有很大的幫助。
—— 陳星楠大律師
內容簡介
“仲裁”是按爭議雙方意願所成立的一個獨立評核機構,目的是進行審理並為案件提供一個經過理性分析的裁決,機構的成員稱為仲裁員。仲裁員不一定由專業的法律人士擔任,任何人員隻要持公平、耐性和開放的態度,經努力後也可以成為優秀的仲裁員。
《淺談香港仲裁法》作者曾擔任多年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通過其豐富的經驗及專業的知識,輔以案例,將“香港仲裁法”全麵及簡要地闡釋齣來,希望讀者在閱讀過程中非但學到有關的基本知識,更能在有機會處理案件時,將之善用,以達到有效而符閤經濟原則的結果。
目錄
目錄
總序1
譯者序1
內地版前言1
中文譯本前言1
序——淺談仲裁1
第一章香港仲裁法結構
第二章仲裁過程細節
第三章仲裁規則縱觀
第四章法庭與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五章調解的簡議和仲裁未來發展
鳴謝
前言/序言
前言
我必須嚮北京仲裁委員會在內地齣版這本書錶示深切謝意。我特彆鳴謝陳福勇博士提議和鼓勵我把本書帶到內地。
本書的雛形取材於我為香港海商法協會(HKLMA)進行的一係列有關國際仲裁的演講。演講的內容主要關注香港仲裁的實際操作,並同時包括一些與中國和新加坡仲裁的比較對比。演講當時我還是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無可避免地,我在演講中加入瞭許多我在處理仲裁案件時的個人的經驗與看法。
可從我辭去法院公職投身為仲裁員後,我對仲裁開始有瞭新的看法,亦同時重新思量我原有的觀點。藉本次在內地齣版此書的機會,我希望在此提齣四個補充觀點和兩個注解。
第一點,我演講背後的原意是鼓勵當事人采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去解決糾紛。我當時的主張是在香港,有鑒於法庭訴訟的成本日益上漲,導緻許多當事人不能負擔高昂的訟費而對訴訟卻步。有鑒於此,我當時以為仲裁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更具有成本效益的選擇。因此,我認為如要確保仲裁具有競爭性,我們必須鼓勵更多人成為仲裁員,為仲裁市場提供更多不同的專業選擇。
自從成為仲裁員後,我體驗到國際商業仲裁的成本如何昂貴。實際的情況是,香港司法訴訟縱使昂貴,其費用仍低於國際仲裁所需要的費用。所以,許多情況下當事人根本無法負擔仲裁的成本,而仲裁亦會失去競爭力。
就此,我在不同場閤均就如何減低國際仲裁費用提齣意見,在此不贅。憑此前言,我謹嚮同業提齣一個簡單邀請。
我邀請仲裁員們采用對仲裁有興趣的新手學生作為他們的助手。這樣,新的、年資淺的仲裁員們便能有更多更廣的機會接觸仲裁的實際操作,而不是紙上談兵地僅有學校所教的理論知識。采用年輕仲裁員為助手能協助他們認識業界不同人士,這種交流能有助年輕人找到自己的機遇,慢慢地融入仲裁的圈子裏麵,得到獨立處理案件的機會。
所以,國內的各個仲裁委員會可以帶頭鼓勵仲裁員帶同助手一起參與仲裁,協助年輕一代開始他們的仲裁員事業,隨著市場齣現不同年資和專長仲裁員,當事人便能更容易找到適閤案件需要和具成本效益的仲裁員為他們處理案件。
提攜後輩是中華文明根深蒂固的傳統。除非具經驗年資的仲裁員們願意協助新手,令仲裁員市場有多樣化的選擇,否則我願景的把仲裁作為大眾化的解決糾紛方法便不會實現。
我的第二個補充觀點是關於仲裁員行為守則。作為法官,我當時對所謂的“國際仲裁行為守則”或“國際仲裁行為守則綱領”等書籍感到很不以為然,原因是我認為這些行為守則削弱瞭仲裁的彈性與靈活性。我當時的看法是,一位仲裁員僅需要具備公平的手法和充裕的常識便可,不必受過多的章程約束。
現在我改變瞭主意。作為仲裁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我經常希望能有一套守則能讓我在三個方麵得到肯定。第一,我希望守則能列齣一個仲裁員在仲裁案件中的職責;第二,我希望守則能嚮當事人的法律代錶說明仲裁員在判案時會注意的事項;第三,我希望守則能嚮當事人的法律代錶闡明在處理仲裁案件時應遵守的行為標準。
作為香港法官,我在處理案件時可經常引述高等法院規則就案件的程序事項提醒自己與當事人的律師。但這些規則並不適用於國際仲裁,尤其是當案件與香港毫無關聯的時候。
作為仲裁員,我可以參考負責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規則,但許多時候委員會規則在仲裁的程序事宜僅提齣十分皮毛性的引導。而實際處理案件時仲裁員所依賴的其實是自身的經驗與原則。問題是市場上是否有一套守則能有用地歸納齣仲裁員應該注意的事項呢?
我在此推薦三套有關的守則。市麵上有許多類似的規則,但在我的經驗中以下的三套守則對我的處理仲裁特彆有幫助。它們的內容並不特彆,但它們準確明瞭地總結瞭仲裁員與法律代錶在處理仲裁案件時應該關注的行為標準。
三套守則為:美國仲裁委員會在二零零四年齣版的“Code of Ethics for Arbitrators in Commercial Dispute”; 國際律師協會(IBA)在二零一零年齣版的“the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和在二零一三年齣版的“Guidelines on Party Representa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有關的守則均可在互聯網絡上找到。我在此提齣,因我在書寫此書時遺漏瞭它們。
第三點是有關於仲裁員與當事人的書信來往。在二零零三年我成為法官的時候,電郵通訊開始普及。二零一四年的今天,我開始懷疑還有沒有人依賴傳統郵件通訊。
現時很普及的方法是當事人透過電郵與仲裁員通訊。這些通訊包括嚮仲裁員作齣不同的臨時申請和論點。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地點要求仲裁員在短時間內就案件作齣某些命令和安排,而在有關的電郵中仲裁員經常看到詳細的法律觀點與文件證據附件。
當然,電郵的普及化是好事,使用得宜的話,電郵可有效減低仲裁費用,並大大提高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溝通,尤其是在各方身處不同地點的時候。
我必須強調電郵的使用必須“得宜”。 在我的經驗中電郵來往很容易變成混亂無章的來往。
仲裁員必須確保在處理電郵申請時保持公平公正。舉例說,仲裁員必須給予抗辯人充裕的機會去迴應申請人的論點,這包括給予抗辯人時間去收集能支持抗辯理由的證據。在此之後,仲裁員亦需要給予申請人機會迴應抗辯人的反對理由,此等做法方為之公平。
仲裁員應提醒當事人的代錶就電郵申請的篇幅盡量簡短精確。仲裁員需留意過分纍贅和空泛的書信來往會製造比起開庭審理申請更高昂的費用。
最為重要的是,仲裁員需要防止當事人隨性地發放電郵,仲裁員不應容許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透過電郵發錶任何意見(無論是否與申請有關)。仲裁員應鼓勵當事人遵守上述的“申請—迴應—答復”的程序讓電郵通訊在有係統的情況下進行。這代錶申請人有一旦答復抗辯人對申請的迴應,就申請的電郵即便告終,而仲裁員應就申請作裁決,而不應再受當事人的電郵滋擾。
第四點是就拒絕執行裁決的補充論點,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洲新南威爾士前首席法官Hon.Mr.James Spigelman QC在香港的Kaplan Lecture 演講中提齣日後大部分的拒絕執行裁決申請將不再依賴紐約公約中的公共政策為理由。他認為日後大部分的申請將挑戰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
挑戰仲裁庭司法管轄權的申請大緻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證明雙方的仲裁協議無效;第二種是接受雙方間存在仲裁協議,但挑戰雙方間的具體糾紛不受該仲裁協議管轄;第三是接受具體糾紛受到仲裁協議管轄,但仲裁庭超越瞭仲裁協議所授權的範圍,常見的理由是仲裁庭判案時齣現明顯偏頗或忽略瞭程序公正。
Spigelman法官認為仲裁庭有責任確保在閤理情況下,仲裁庭所作的裁決可以令勝利方所執行。就此,仲裁庭必須確保本身有閤法權利透過雙方有效的仲裁協議審理案件。仲裁庭應提醒自己管轄權並不是必然性的。
尤其是在抗辯人不閤作的情況下,仲裁庭尤其應該小心處理管轄權問題。如抗辯人拒絕參與仲裁,仲裁庭可作缺席裁決。可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齣裁決前,仲裁庭必須小心確保不但仲裁應本身有管轄權處理案件,更要確保即使當事人缺席,仲裁庭在作齣缺席裁決前曾經有給予缺席者閤理解釋和陳詞機會。
給予缺席者閤理解釋機會並非容易的事。仲裁庭很可能需對缺席者“阿諛奉承”地給予數個“最後機會”去補救缺失,同時可能需要在法律或證據上給予缺席者疑點的利益。
讓我用兩個注解作本前言的總結。
第一,我嚮香港海商法協會的演講是在二零一二年一月進行的。本書的英文版在二零一二年下半年齣版的。香港的中文譯本在二零一三年經香港三聯書店齣版的。
在本書齣版以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采用瞭新的仲裁規則。新的規則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新加坡國際仲裁協議(SIAC)亦在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采用瞭第五版仲裁規則。
縱使如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的舊規則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第四版規則仍然會適用於在新規則生效前簽訂的仲裁協議。因此,我認為本書的第三章(有關二零零八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和第四版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規則)仍然是有用處的。
第二,最近我把本書的中文譯本以比較悠閑的速度重讀瞭一遍,其間我重復感嘆:“這並非我的原意……卻比原文傳神。”本來,閱讀自己的文字是痛苦的,因為作者永遠在感嘆言辭與內容的不足。但此次閱讀譯本的過程卻因譯者的技巧而舒暢。因此,我希望感謝陳星南大律師協助我翻譯此書。
Prof.Anselmo Reyes SC
芮安牟教授,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
二零一四年八月
淺談香港仲裁法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