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徵地安置補償索賠指南與賠償計算標準》設置有索賠指南、計算公式、計算標準、典型案例、法律依據等內容,提供徵地安置補償的一站式解決方案,幫助讀者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作者簡介
硃丹穎,法學學士,多年從事國傢土地管理類法律法規匯編整理工作,對於國傢土地管理法規政策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目錄
第一章索賠指南:遇到徵地怎麼辦
一、什麼是徵地
(一)什麼是土地徵收?
(二)什麼是土地徵用?
(三)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是一迴事嗎?
(四)徵收土地的處理方式
(五)徵地補償和安置製度
二、徵地的處理流程
(一)土地權屬爭議
(二)土地徵收的步驟
(三)徵地補償費的支付
三、徵地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
(二)行政復議
(三) 行政訴訟
(四)民事訴訟
四、徵地補償相關法律文書
(一)徵收土地情況調查錶
(二)行政裁決申請書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
(四)行政起訴狀
(五)行政上訴狀
(六)民事起訴狀
第二章計算公式:徵地安置補償費用怎麼算
一、年産值倍數法
(一)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二、區片綜閤地價法
第三章典型徵地安置補償案例要點提示
1�北徽韉嘏┟衲芊衿鶿咭�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徵地公告
職責?
郝龍隻等15人訴屯留縣人民政府不履行徵地方案公告
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職責案2�倍雜諳繒蛉嗣裾�府作齣的一般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有爭議的,當事人能否直接嚮人民法院起訴?
博羅縣石壩鎮烏坭湖村民委員會富厚龍富共四個村民
小組訴博羅縣人民政府及博羅縣石壩鎮人民政府徵
地補償行政糾紛案3�畢虼寮�體經濟組織承包荒山荒地以開墾果園,後該地
被徵,當事人是否有權享有土地補償款?
陳進成等與安溪縣風城鎮吾都村第十五村民小組等徵
用土地補償款糾紛上訴案4�閉韉睾舐浠У叫〕欽虻氖欠衲芑竦謎韉夭鈎タ�?
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徵地補償款分配
糾紛案5�背黽薷九�,戶口未遷齣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費?
徐華平等訴灌南縣湯溝鎮溝東村村民委員會以應隨夫
分地不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糾紛案6�貝鋝懷刹鵯ú鈎グ倉眯�議的怎麼辦?
麻某某與剋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房屋拆遷糾紛上
訴案
第四章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4年7月29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13年12月7日)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2010年11月30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乾問題的
意見
(1999年9月17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製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
的意見
(2004年11月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閤法權益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製訂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徵地區片
綜閤地價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閤
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
(2008年6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製度
的通知
(2006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
(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乾問
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
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年9月23日)
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2004年5月21日)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2013年9月10日)
黑龍江省徵地區片綜閤地價實施辦法
(2011年7月18日)
精彩書摘
第一章索賠指南:
遇到徵地怎麼辦
一、什麼是徵地
土地對於農民來說,是其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失去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失去瞭生存的依靠,所以當他們麵對徵地時,可能最直接的反應就是不滿和抗拒。然而需要清楚的一點是,齣於公共利益目的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是國傢的權力。對於土地被徵收的農民來說,要學會依法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切忌意氣用事。農民對徵收土地行政行為不滿的,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訪,造成矛盾激化,那樣,不僅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利,還會使問題更復雜。
那麼,什麼是土地,我國目前對於土地的分類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根據土地用途,將土地區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2007年8月10日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對土地利用類型進行瞭細分,采用瞭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係,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耕地(水田、水澆地、旱地)、園地(果園、茶園、其他園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交通用地(農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坑塘水麵、溝渠)、其他土地(設施農用地、田坎),對應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農用地;商服用地(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工業用地、采礦用地、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機關團體用地、新聞齣版用地、科教用地、醫衛慈善用地、文體娛樂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特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教場所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交通運輸用地(鐵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機場用地、港口碼頭用地、管理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水庫水麵、水工建築物用地)、其他土地(空閑地)對應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設用地;草地(其他草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河流水麵、湖泊水麵、沿海灘塗、內陸灘塗、冰川及永久積雪)、其他土地(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對應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未利用地。
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塗。耕地中還包括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包括水田(用於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水澆地(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種植蔬菜等的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旱地(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傢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園地,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枝、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於50%或每畝株數大於閤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用於育苗的土地。分為果園(種植果樹的園地);茶園(種植茶樹的園地);其他園地(種植桑樹、橡膠、可可、咖啡、油棕、鬍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以及鐵路、公路、徵地範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分為有林地(樹木鬱閉度≥0��2的喬木林地,包括紅樹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灌木覆蓋度≥40%的林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樹木鬱閉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圊等林地]。
草地,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以天然草本植物為主,用於放牧或割草的草地);人工牧草地(人工種牧草的草地);其他草地(指樹林鬱閉度《0��1,錶層為土質,生長草本植物為主,不用於畜牧業的草地)。
交通用地指用於運輸通行的地麵綫路、場站等的土地。其中農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m的村間、田間道路(含機耕道)。
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指陸地水域,海塗,溝渠、水工建築物等用地,不包括滯洪區和已墾灘塗中的耕地、園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用地。坑塘水麵,指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萬m3的坑塘常水位岸綫所圍成的水麵。溝渠,指人工修建,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m用於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護堤林。
設施農業用地,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捨、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m的地坎。
(一)什麼是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即徵地,是指國傢為瞭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閤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2款規定:“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閤法權益。”徵收的主體是國傢,通常是政府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處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産,集體、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徵收導緻所有權的喪失,當然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害。因此,徵收雖然是被許可的行為,但通常都附有嚴格的法定條件的限製。
土地徵收的特點
(1)強製性,土地徵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中,由有權的國傢機關代錶國傢來行使,徵地方與土地被徵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閤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土地,無需被徵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傢徵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徵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
(2)行政性,土地徵收行為並非基於雙方的自願和一緻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徵收屬於國傢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徵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彆,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傢行為是不可訴的,徵地屬於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3)公益性,土地徵收是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傢依法徵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徵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傢在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徵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徵地下降。
(二)什麼是土地徵用?
土地徵用是指國傢為瞭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傢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4條的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徵用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三)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是一迴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個區分瞭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具有相似性,但並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於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都是國傢在有緊急需要時即直接使用土地。國傢以行政權強製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徵收或徵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徵收為國傢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製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傢的徵收而消滅。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並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徵收。就土地徵用而言,則是國傢因公共事業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四)徵收土地的處理方式
1�比綰穩範�哪些主體有資格分配徵地補償
徵地補償的分配權主要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屬於身份權。實踐中,各地對身份權的認定有三種觀點:登記主義,即以戶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事實主義,主張以是否實際在本村組長期生活為標準來確定資格;摺中主義,主張以戶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來確定成員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齣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地生産、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取得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綜閤考慮農村富餘勞動力嚮城市轉移的大趨勢以及農村土地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情形作齣特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紀敏:《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廉潔自律、一生平安——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07年4月10日。
(1)對農嫁女或入贅男的成員資格認定
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準。①農女嫁齣後,在男方較為固定地生産、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齣,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②農女嫁齣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迴,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齣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地生産、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③農女嫁齣後,因為離婚,又迴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迴,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瞭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對新生孩子的成員資格認定
其父母均具有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或父母一方為該組織成員,戶籍登記在該組織的,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權利,且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計劃外生育的孩子,都應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3)對服刑人員的成員資格認定
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應失去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徵地補償費分配權仍應依法享有,不得剝奪。
(4)對大中專在校生成員資格的認定
根據我國戶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錄取的相關規定,大中專學生應當將其戶籍遷入就讀院校所在地,但這類戶籍遷入隻是暫時的,一般在其畢業之後就需遷迴原籍或者遷入工作所在地。學生在校期間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無論其戶籍是否遷齣,均應為原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徵收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對於畢業後戶口遷入就業單位的,則不應再享受徵地補償。
(5)軍人
根據《兵役法》的相關規定,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不因戶口遷齣而喪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應依法享有徵地補償費分配權。但是除此外的其他軍人,應認定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6)集體土地被徵收,徵地補償費已付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後,尚未進行分配以前齣生的新生兒和結婚遷入並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婦女或上門女婿的成員資格認定
土地徵收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共有,所以,徵收土地補償費的獲得時間與該款的分配時間有時空間隔,在分配前,該徵地補償費一直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隻要在分配時間前取得成員資格的,就應當享受該費用分配權,換句話說,分配權的取得時間,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將該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所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獲得補償費後,決定分配前齣生的新生兒和因結婚遷入的並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婦女,具有參加分配徵地補償費的成員資格,與其他成員平等地享有該分配權。
(7)將非農業戶口遷迴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迴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2�北徽韉刂魈逑磧械娜ɡ�
依法維權,首先需要知道在徵地過程中,法律賦予被徵地主體哪些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政策文件規定,被徵地農民在徵地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1)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是被徵地農民享受徵地補償的權利基礎,也是農民維護自己土地權益的直接法律基礎。《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傢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民集體組織行使所有權利。農民對集體所有土地享有使用權的具體錶現為:農村傢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荒山使用權、林地、養殖用地以及鄉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權等。我國對土地權屬實行行政機關登記確認製度,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集體土地所有權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登記確認,未經過登記的土地將不受物權法保護。而農村傢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是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憑證。
(2)土地預徵知情權
土地預徵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徵地之前應當將與徵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徵地農民。《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據此行政機關在徵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徵地農民:①被徵地土地的用途(徵收後的用途);②被徵土地的位置;③此次實施徵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④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如果行政機關未按照上述規定告知被徵地農民相關信息的,屬於行政不作為,被徵地農民可以注意收集保存相關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必要時可通過法律程序控訴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
第一章索賠指南:遇到徵地拆遷怎麼辦最新徵地安置補償索賠指南與賠償計算標準(3)土地調查結果確認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4條中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被徵地年産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的確認,對此調查結果的知曉是被徵地農民在接下來進行的徵地過程中維護自己權益的前提。其中對於地類的認定尤為重要。2007年8月10日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對土地利用類型進行瞭劃分。不同的地類由於其用途不一樣,産生的效益即相應的産值不同,進而補償標準也會有差異。對地類的認定,直接影響到被徵地農民補償額的確定。
(4)申請預徵聽證權
被徵地農民在對行政機關實施徵地行為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據此,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參加聽證的主體應當包括被徵地農民、被徵地集體組織、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麵的專傢學者共同參加聽證。聽證的內容可以為:被徵土地的用途、此次徵地的補償標準、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年産值、地上附著物的認定與補償等。
(5)徵收方案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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