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編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文進行逐條釋義,對涉及修訂的條文進行重點解讀,包括但不限於:修訂背景、修訂重點及如何理解適用。每一章前麵加注本章內容提示,用以說明本章法條的主要內容、修訂情況等。法條前加條旨,用以提示本條內容。
作者簡介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育部青少年法製教育基地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法製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席。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行政法學研究》主編。國務院應急管理專傢組成員,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谘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國傢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山東省、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或專傢谘詢委員,北京市依法治市顧問。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訴權]
第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
第四條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五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條 [閤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 [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第八條 [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 [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一條 [法律監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第十三條 [受案範圍的排除]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一般地域管轄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
第十九條 [限製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條 [不動産行政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 [移送管轄]
第二十三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原告資格]
第二十六條 [被告資格]
第二十七條 [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 [代錶人訴訟]
……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
(三)原告資格認定的客觀標準:原告是承擔行政行為法律後果或受其實際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修正後的條文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根據這一規定,隻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均可起訴。結閤《若乾解釋》第1條第2款第6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我們可以將“利害關係”的含義大緻理解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因此,原告必須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有利害關係,即承擔該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或者閤法權益受到實際影響。行政訴訟原告並不限於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隻要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成為原告。相反,如果僅僅是對某行政行為心懷不滿,而沒有産生任何實質影響,則無法獲得原告資格。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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