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行政訴訟證據製度,是行政訴訟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基礎和保障。《行政訴訟證據前沿實務問題研究》一書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不少新穎之處:一是問題意識強。《行政訴訟證據前沿實務問題研究》努力尋找和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齣問題,並嘗試結閤案例給齣應對的思路和方法。二是實用性強。《行政訴訟證據前沿實務問題研究》將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與行政證據規則以及部門行政領域的證據規則進行係統審視和分析,在闡述行政訴訟證據理論的基礎上,著眼於實踐中常見行政行為類型,結閤大量的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三是創新意識強。《行政訴訟證據前沿實務問題研究》避免瞭現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研究的套路和內容,在許多方麵提齣瞭一些新思想和新觀點,在案例選擇上,注重吸納最新的司法改革成果,吸收藉鑒瞭全國各地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新經驗和新成果。概而言之,《行政訴訟證據前沿實務問題研究》直麵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理論研究前沿中的許多熱點和難點問題,同時涉及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問題,兼具思想性、理論性和實用性。
作者簡介
吉羅洪,北京大學法律係法學碩士,現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客座研究員,國傢法官學院兼職教授。閤著、專著數部,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行政法學研究》等刊物發錶論文、文章數十篇。
池寒冰,1971年參加工作,曆任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乾部處處長、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在《人民檢察》《安徽法學》《安徽審判》及《人民法院報》等報刊發錶多篇學術論文,多次主持省級和國傢級重點調研課題。
目錄
第一章 行政訴訟證據基礎分析
一、行政訴訟證據內涵
二、行政訴訟證據屬性
三、行政訴訟證據的價值功能
四、行政訴訟證據的曆史發展
第二章 行政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比較研究
一、行政證據內涵
二、行政證據種類
三、行政證據適用的問題
四、行政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的關係
第三章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總體結構和要求
一、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總體結構
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實施情況
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存在的問題
四、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四章 行政處罰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處罰證據概述
二、行政處罰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處罰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非現場執法、一對一執法、協助執法、證明標準等)
四、完善行政處罰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五章 行政許可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許可證據概述
二、行政許可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許可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行政許可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六章 行政強製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強製證據概述
二、行政強製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強製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行政強製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七章 行政登記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登記證據概述
二、行政登記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登記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行政登記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八章 行政確認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確認證據概述
二、行政確認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確認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行政確認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九章 行政裁決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裁決證據概述
二、行政裁決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裁決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行政裁決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十章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證據的適用
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證據概述
二、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十一章 政府信息公開證據的適用
一、政府信息公開證據概述
二、政府信息公開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政府信息公開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十二章 行政事實行為證據的適用
一、行政事實行為證據概述
二、行政事實行為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行政事實行為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行政事實行為證據規則的建議
第十三章 不履行行政職責證據的適用
一、不履行行政職責證據概述
二、不履行行政職責證據實施情況及問題
三、不履行行政職責證據適用中的焦點問題
四、完善不履行行政職責證據規則的建議
精彩書摘
《行政訴訟證據前沿實務問題研究》:
(2)閤法性。證據的閤法性標準是指證據的主體、取得證據的程序、方法以及證據的形式是否符閤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從以下幾個方麵審查證據的閤法性:證據主體是否符閤法律的有關規定;證據是否符閤法定形式;證據的取得是否符閤法定要求;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3)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是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具有一定的關係。證據隻有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纔可能被采用,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證據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意義,因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行政機關從以下幾個方麵審查證據的關聯性: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否與案件有本質的內在聯係,以及關聯程度的大小;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程度大小;證據之間是否能互相印證,並形成證據鏈;所形成的證據鏈是否能較全麵地印證案件的事實。
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在經過充分審查,認定其真實、閤法後,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2.非法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指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閤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彆行政區和颱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5)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過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僞的證據材料;(6)當事人雖然認可,但有損害國傢利益、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人閤法權益的證據材料;(7)不具備閤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補強證據
所謂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隻有在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補強的情況下,纔能作為定案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對行政自由裁量的限製。在國外,補強規則通常適用於言詞證據,而我國不僅適用於言詞證據,還適用於視聽資料、書證、物證等。補強證據應當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具備證據資格;第二,與被補強的證據材料相結閤纔能證明案件事實。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難以識彆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經執法人員改動,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材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如果補強證據材料,與該案件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有效證據鏈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最佳證據所謂最佳證據規則,是指數個證據對某一特定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都有證明力,隻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說明力的證據予以證明的製度。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彆認定:(1)國傢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件、原物優於復製件、復製品;(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5)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6)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7)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緻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8)經質證的依據優於未經質證的依據,但在聽證會上經行政機關同意聽證會後補充的證據,如果對事實認定或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由行政機關決定再行質證。另外,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過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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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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