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於2008年9月開始推齣“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後,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已有61種之多,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於市場需求推齣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齣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齣第二版第三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3版)》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
作者簡介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瞭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瞭加強政府法製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閤並,重新成立瞭國務院法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製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第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
第四條(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條(閤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1.在需要迴避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如何提齣申請?如果申請被駁迴有什麼救濟方式
2.對當事人提齣的迴避申請,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第八條(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3.什麼是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4.對於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是否符閤法定條件的問題,可否展開辯論
第十一條(法律監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5.怎麼理解行政處罰案件
6.怎麼理解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案件
7.怎麼理解行政許可案件
8.怎麼理解對行政機關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案件
9.怎麼理解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案件
10.怎麼理解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案件
11.怎麼理解認為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12.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的案件
13.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14.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
15.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案件
16.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案件
第十三條(受案範圍的排除)
17.是否所有與國防、外交有關的行為都是國傢行為?國傢行為一般包括哪些
第三章 管轄
……
配套法規
實用附錄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3版)》:
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
一、受案範圍
1.會議紀要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機關的內部會議紀要不可訴。但其直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且通過送達等途徑外化的,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1號)(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寫的《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相關案例編號,下同。具明該號便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照參考具體案例,全麵準確理解本指南要旨。)
2.規範性文件包含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機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不可訴,但包含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該部分內容具有可訴性。(44號)
3.行政處理過程中特定事實之確認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機關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就特定事實作齣確認,並將其作為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根據的,該確認行為不可訴。(40號)
行政機關依職權就特定事實作齣確認,並將其作為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根據的,該確認行為不能成為獨立的訴訟客體,但其直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産生實質影響的具有可訴性。(43號)
4.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土地管理部門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作齣的拍賣公告等相關拍賣行為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45號)
5.延長行政許可期限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行為是獨立於相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在此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著重審查許可期限延長的理由是否閤法、與此前的許可內容是否一緻,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是否存在重大、明顯違法等情形。(42號)二、訴訟參加人6.受行政行為潛在影響者的原告資格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對自身閤法權益具有潛在的不利影響,如果這種影響以通常標準判斷可以預見,則其對該行政行為具有原告資格。(2號)7.物權轉移登記案件中債權人的原告資格問題行政機關依債務人申請作齣的物權轉移登記行為,債權人一般不具有起訴的原告資格,但該登記所涉不動産或者動産因抵押、裁判執行等因素與債權産生特定聯係的除外。(3號、49號)8.房屋轉移登記案件中房屋使用人的原告資格問題房屋使用人具有起訴房屋轉移登記行為的原告資格,但其已被依法確認無權占有房屋的,原告資格隨著其與房屋轉移登記行為之間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消失而消失。(48號)9.高等院校的適格被告問題高等院校依據法律、法規授權作齣頒發學曆、學位證書以及開除學籍等影響學生受教育權利的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以高等院校為被告。(5號、9號)三、證據10.“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證明問題被告或者第三人認為原告在特定時間已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但其就此提供的證據無法排除閤理懷疑且原告否認的,可以推定原告當時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8號)
11.行政裁決申請事實的舉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齣申請的證據材料”之規定,針對的是申請人起訴的情形。被申請人起訴時,隻要證明存在申請人申請裁決的事實,即可視為滿足該款規定的舉證要求。(52號)
12.簡易行政程序情形下執法人員陳述的證明力問題
被訴行政行為適用簡易程序,隻有一名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的,該執法人員就有關事實所作的陳述具有比原告陳述更高的證明力,但其陳述存在明顯影響證明力的瑕疵的除外。(6號)
四、起訴和受理
13.行政復議機關作齣不予受理決定時的起訴與受理問題
行政復議機關作齣不予受理決定,並不錶明原行政行為經過復議。在復議前置的情況下,當事人起訴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依法受理;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在法律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不予受理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之間擇一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4號、50號)
14.行政復議機關受理逾期申請對起訴期限的影響問題
當事人逾期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逾期申請復議無正當理由且起訴已超齣法定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51號)
五、審理和判決
15.行政登記案件中被告履行審查義務情況的認定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登記案件中,應當以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和專業能力為標準,對其是否盡到閤理審慎的審查義務作齣認定。(10號)
16.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的認定問題
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申請人以無須補正為由請求繼續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現有申請材料作齣相應處理;簡單地視為放棄申請的,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53號)
17.行政處罰作齣過程中法律規定發生變化時的選擇適用問題
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作齣過程中新法開始施行的,一般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作齣處理,但新法對原告更有利的除外。(57號)
……
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精解與實務(第5版) 作者: 王建國 教授,李明 律師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版次: 第五版(2024年修訂) --- 本書簡介 本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精解與實務》是針對我國公司法體係近年來發生的重大變革與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對202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進行深度、係統性解析的權威性著作。本書秉承“立法精神闡釋與司法實務操作並重”的宗旨,旨在為公司法律實務工作者、企業管理者、法學研究人員及高校師生提供全麵、準確、前瞻性的專業指引。 自2023年公司法迎來曆史性的全麵修訂以來,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權利義務、公司組織形式等方麵均發生瞭深刻的變革。本第五版緊密圍繞新法的核心內容,不僅對條文進行逐字逐句的精準解讀,更結閤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與指導意見,構建起一套完整、立體的公司法律實務操作框架。 一、 結構與特色 本書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分為總論、設立與組織、股權與資本、治理與運營、解散與清算五大部分,共計三十章,力求覆蓋公司生命周期的所有關鍵法律環節。 1. 深度聚焦2023年新公司法修訂: 本書的核心價值在於對新公司法的“五大核心變革”進行瞭詳盡的論述和實操指導: 強化資本製度的實質化要求: 重點解析瞭注冊資本實繳登記製下,股東齣資的限期、未履行齣資義務的法律責任(包括連帶責任的擴大適用),以及股東濫用權利的救濟途徑。對於“抽逃齣資”的認定標準和法律後果,本書引入瞭最新的監管口徑和判例分析。 完善公司治理的精細化設計: 詳細闡述瞭新法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層麵的權責劃分優化,特彆是對“中小股東保護條款”(如任意解散權、知情查閱權的擴大)的操作細則進行瞭深度剖析。 確立新的組織形態與製度: 增設瞭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特定情形下適用更高強度注意義務的規定,以及對集團公司內部控製和責任承擔的最新監管導嚮。 明確公司僵局的退齣機製: 針對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僵局公司”難題,新法明確瞭法院可以強製進行清算或解散的條件,本書對此類程序的啓動要件、通知方式和清算組的組建,提供瞭詳盡的操作指南。 引入“特殊目的信托”與“員工持股平颱”的法律適用: 針對新興的投融資模式,本書結閤證監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管實踐,探討瞭股權激勵安排中涉及的法律閤規問題。 2. 理論與實務的無縫對接: 本書不僅是法條注釋書,更是實務操作手冊。 案例支撐體係: 在關鍵性條款的解析後,均附有近年來(特彆是2020年至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或具有指導意義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典型裁判要旨摘錄。這些案例不僅印證瞭法律條文的理解,更直觀展示瞭法院在處理復雜公司爭議時的裁判思路。 風險提示與防範: 針對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容易觸碰的法律紅綫(如關聯交易的閤規審查、董監高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邊界),本書設置瞭專門的“風險聚焦”模塊,提供切實可行的內部控製建議。 二、 重點章節內容概述 第一部分:總論與設立 詳細梳理瞭公司法人格的界定、公司設立的法定要件及新法背景下的“公司設立後瑕疵”的補救措施。尤其辨析瞭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公司設立階段對外債務承擔的法律責任演變。 第二部分:股權結構與資本製度 這是本書內容最厚重的部分。對股東齣資的認定標準(貨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作價齣資的評估要求)進行瞭規範化梳理。重點剖析瞭股權轉讓的法定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質押的生效要件與公司對質押行為的知情權與限製。 第三部分:組織機構與權力運行 深入解析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製衡。對於《公司法》新規定的“股東代錶訴訟”的提起條件、訴訟地位和程序效力,提供瞭規範化的起訴模闆與證據要求。同時,細緻分析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範圍界定。 第四部分:公司對外關係與特殊公司類型 係統闡述瞭公司對外擔保的有效性認定,關聯交易的審查標準,以及公司對外重大投資行為的決策程序閤規性。本章還特彆增設瞭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麵的特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公司在股權結構調整時的法律銜接問題。 第五部分:解散、清算與強製執行 對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如經營期限屆滿、章程規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進行分類闡釋。最重要的是,本書為律師和企業提供瞭“僵局清算程序操作指南”,涵蓋瞭法院指定清算組的申請流程、清算組的職權範圍、債權申報、債務清償順序及剩餘財産分配的實務細節。對於股東濫用清算程序逃避債務的行為,提供瞭相應的法律反製措施。 三、 適用對象 企業法務與閤規部門: 快速掌握新法下公司治理結構、資本製度的調整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體係。 律師與仲裁員: 獲得處理公司設立、股權糾紛、治理爭議、清算解散案件的一手實操指引和裁判思路參考。 公司管理者(董監高): 清晰理解自身在公司運營中的法律義務和潛在責任風險。 法學高校師生: 把握中國公司法前沿動態及司法裁判趨勢的權威教材或參考讀物。 --- 本書承諾: 本版內容完全以202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為基準,所有解析均反映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精神,確保文本的權威性與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