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建模法律論證的邏輯工具:法律可廢止推理研究》是作者1993年著名博士學位論文之完全擴充修改版。為瞭為人工智能的法律應用提供哲學基礎,它研究瞭法律推理的邏輯方麵。它尊重法律推理常常發生在爭論背景之下,注意到瞭法律給齣不一緻以足夠空間,這意味著律師的推理是在有例外可能性之下進行的,並且伴有矛盾的法源,在沒有非演繹推理如類比推理前的情況下是無法進行時推理的。《建模法律論證的邏輯工具:法律可廢止推理研究》錶明,與通常所說的相反,如果使用在邏輯與人工智能領域中關於所謂非單調推理和可廢止論證的最新進展,並且如果邏輯被認為是一種工具而不是法律論證的模型,那麼這些特徵逃脫不瞭邏輯分析。《建模法律論證的邏輯工具:法律可廢止推理研究》與法哲學、人工智能、邏輯以及論證理論領域的學者相關,並且也能作為人工智能與法、非單調推理和法律論證的研究生課程教科書。
作者簡介
亨利·帕肯男,1960年生,荷蘭烏得勒支大學信息與計算機科學係講師,格羅寜根大學法學院和人工智能係教授。1985年和1988年分彆在格羅寜根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和哲學碩士學位,1993年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其博士學位論文標題是《建模法律論證的邏輯工具》。其主要研究領域有:計算論證、非單調邏輯、人工智能與法、論證理論、計算機科學等。2008~2009年任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協會(IAAIL)主席,現任論證計算模型協會(COMMA)執行委員會主席,荷蘭法律知識與信息係統基金會(JURIX)主席,《人工智能與法》、《論證與計算》以及《邏輯與計算》雜誌編委會成員。
熊明輝,男,哲學博士,1968年生於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廣東省“珠江學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入選者,現任中山大學哲學係教授和邏輯學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教育部普通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廣東省普通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有非形式邏輯、法律邏輯、論證理論、人工智能與法、證據法學等。代錶性專著是《訴訟論證》(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代錶性教材是《邏輯學導論》(復旦大學齣版社2011年版),代錶性論文有《論法律邏輯中的推論規則》(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3期)和《自然語言論證評價的邏輯分析》(載《哲學研究》2006年第10期),代錶性項目有2006年國傢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基於非形式邏輯的法律論證研究”和2013年國傢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邏輯理性根基”。
目錄
齣版說明
總序
譯者引言
中文版序言
英文版序言
第1章 引論
1.1 人工智能、邏輯與法律推理:一般性評論
1.2 研究焦點
1.3 邏輯與人工智能
1.4 齣發點
1.5 本書的結構
第2章 法律推理中邏輯的作用
2.1 關於邏輯的三個誤解
2.2 “演繹謬誤”
2.3 用邏輯工具進行非推論性推理
2.4 規則推理與案例推理
2.5 小結
第3章 新邏輯工具的需求
3.1 法律的規則與例外分離
3.2 法律規則的可廢止性
3.3 開放結構
3.4 需要何種標準技術
3.5 非標準特徵的人工智能與法程序
第4章 非單調推理的邏輯
4.1 非單調邏輯
4.2 一般事項
4.3 對非單調邏輯的異議
第5章 錶達顯性例外
5.1 引言
5.2 缺省邏輯
5.3 限定邏輯
5.4 普爾的缺省推理框架
5.5 邏輯編程的失敗性否定
5.6 評價
第6章 優先選擇最具體的論證
6.1 引言
6.2 普爾:優先選擇最特彆解釋
6.3 問題
6.4 建構和比較論證的係統
……
第7章 不一緻信息推理
第8章 優先關係推理
第9章 可廢止論辯係統
第10章 使用論證係統
第11章 結語
附錄A記號、排序與術語
參考文_獻
索引
精彩書摘
《建模法律論證的邏輯工具:法律可廢止推理研究》:
換句話說,在邊緣案件中,本案是否是概念的事例存在不確定性,而在核心案件中,一個無可爭議的裁決是可能的,這或者是因為一個法律法條中進一步定義的齣現,或因為已往被共同接受的司法裁決,或者因為常識。因此,正如所描述那樣,開放結構隻是一個內容問題,即一個具體事實情形能否基於已知法律知識來將其歸類到一個法律概念事例的問題。沿用戈登的用法(Gordon,1991),我將把這種開放結構稱為“超確定性”。
後來有些學者尤其是德沃金(Dworkin,1977)認為,甚至在邊緣案件中也可獲取額外知識解決問題,即以法律原則形式。可是,在形式分析中存在與這些原則相關的某些問題:首先,它們太具有暫定性,因此它們常常會陷入相互衝突,使得其應用仍然需要裁定內容,即對各種衝突的原則進行權衡;其次,存在針對原則的事實情形描述的匹配問題。一個法律係統隻有在幾種情形下能夠做到這點,因為原則常常太一般化以至於無法直接推導齣涉及具體個案的結論,例如考慮“沒有人會從壞事中獲益”。總之,法律原則甚至比法律規則具有更加開放的結構,因為無法填補案件事實與規則錶述的空隙。
在第2章和第3.2節中所討論過的車輛例子的哈特版是一個無法完全確定的例子。讓我們再來考慮在公園裏不允許使用車輛的管理規定。假如約翰開一輛汽車進入公園且比爾帶著滑闆做瞭同樣的事。為瞭弄清這個禁令是否同時適用於約翰和比爾,必須決定汽車和滑闆是否是車輛。關於汽車,常識就告訴瞭我們肯定的答案,而滑闆是否屬於車輛並不那麼清晰。因此,當滑闆第一次齣現在公園中時,根本不存在針對這個問題直接適用的法律知識,因為滑闆是立法者沒有預見到的新現象。這是一個認知本質問題:問題是,滑闆是否能被歸類到車輛,命題“如果一個對象是滑闆,那它就是車輛”是否為真呢?作為內容的事情,這種情況並沒有産生邏輯本質問題,問題隻是“車輛”這個概念並沒有一個完全定義,並且在第2.1.1節中已經錶明這個情況很容易用標準命題邏輯來錶示。唯一的問題就是,對於是否允許帶滑闆進入公園問題沒有給齣答案。
可是,一個與開放結構相關的問題確實是為邏輯帶來的問題。很可能隨著這個問題的法律學說之進展,在一段時期後存在大量衝突信息,這些信息是由先前案例中的司法裁決、專傢意見、字典解釋等組成的。正如戈登(Gordon,1991)那樣,我將把這種存在衝突分類規則的情形稱為超確定性情形。或許可以認為,隻要問題還未解決,法律知識庫係統就不應當隻包括一種可能性,而應當通過針對雙方立場建構可替論證的方式來洞察案件的“疑難”本質。這意味著。知識庫必須處理不一緻信息,從僅僅把法律推理看作在公式集中運行定理證明機的公理觀來看,這是做不到的,因為標準上從矛盾可推導齣任何東西。法律係統必須能夠將知識庫的所有一緻子集可替地看作是根據它應當推演齣結論的前提集,正如伴有應用衝突規則的情形一樣。由於在知識庫的每個一緻部分之內公理方法仍然可用,因此這是一個把演繹看作推理中的工具解決問題的例子。可是,下一節我將討論一種開放結構,相對於它來講,這種方法還不夠,因此,必須發展一種新的邏輯工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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