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是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法製辦、國傢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起草的,將於近日由國務院公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是落實《物權法》規定、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閤法財産權的一項有效手段。同時,也是為未來核定相關稅基作準備,為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打基礎。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國務院法製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精彩書摘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閤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閤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産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傢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製度。
不動産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産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下列不動産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産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産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分彆辦理。不能分彆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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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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