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已於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精解》通過對該法條文的精析,準確闡釋瞭《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內容。全書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編排體例分為12章,對各種情況所涉及的基本知識、法律規定、理論問題進行瞭係統的闡釋。書後還附有《侵權責任法》全文及該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的對照,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精解》內容全麵係統,分析深入淺齣,結構新穎完整,語言簡潔凝練,既是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學習、宣傳:培訓讀本,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師生的教學和研究用書。
作者簡介
楊立新,山東蓬萊縣長山島(現長島縣)人,1952年1月生於吉林省通化市。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五五”普法國傢中高級乾部學法講師團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傢法官學院等院校兼職教授,通化師範學院、吉首大學客座教授,颱灣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近年來多次到早稻田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劍橋大學、倫敦大學等國內外知名院校訪問講學。
從1975年開始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980年起開始研修民商法理論和實踐問題,在侵權行為法、人格權法、債法、物權法和親屬法等領域進行瞭深入研究,著有《侵權法論》《人身權法論》《人格權法專論》等專著60餘部,主編《物權法》《債法總則研究》《侵權責任法原理與案例教程》等著作、教材7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上發錶法學論文500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發展和立法目的
第二節 侵權行為一般條款
第三節 侵權請求權
第四節 法規競閤與侵權請求權優先權保障
第五節 侵權特彆法的效力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一節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第二節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三節 共同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第四節 無過錯聯係的共同加害行為
第五節 侵權責任方式及適用規則
第六節 人身損害賠償
第七節 財産損害賠償
第八節 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節 製止侵害行為造成損害的補償責任
第十節 公平責任負擔
第十一節 一次性賠償與定期金賠償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一節 免責事由的概念
第二節 過失相抵
第三節 受害人故意
第四節 第三人過錯
第五節 不可抗力
第六節 正當防衛
第七節 緊急避險及緊急避險過當的責任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節 替代責任概述
第二節 監護人責任
第三節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
第四節 用人者責任
第五節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
第六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七節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第五章 産品責任
第一節 産品責任概述
第二節 關於産品責任的特彆規定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基本規則
第二節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特殊責任主體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的責任負擔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節 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責任製度基本狀況及改革目標
第二節 醫療損害責任的三種不同類型
第三節 醫療過失的證明及舉證責任
第四節 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和對患者和醫療機構的特彆保護
第八章 環境汙染責任
第一節 環境汙染責任概述
第二節 環境汙染責任的因果關係推定
第三節 環境汙染責任的特殊責任形態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節 高度危險責任概述
第二節 各種具體的高度危險責任
第三節 無過錯責任的限額賠償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 各種具體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三節 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節 物件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 各種具體的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節 生效時間
第二節 溯及效力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附錄二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等條文對照錶
精彩書摘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發展和立法目的
我國《侵權責任法》是我國計劃中民法典的基本組成部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調整功能。《侵權責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學性並舉,著重解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保護問題的法律,按照該法第1條關於“為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製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製定本法”的規定,其重要的立法目的為以下幾點:
第一,救濟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計劃中民法典是一部權利法,其全部內容都是在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行使民事權利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法》在計劃中民法典中的基本性質是民事權利保護法,其功能在於為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提供保障。民事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侵權責任法》確認被侵權人一方取得侵權請求權,侵權人一方構成侵權責任,通過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救濟被侵權人的民事權利,使其迴復至沒有受到損害時的狀況,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因此,《侵權責任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不受侵害,保證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及時救濟。
第二,確定侵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明確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權利、救濟民事權利損害的基本方法,是賦予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主體以侵權請求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害其民事權利的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因此,《侵權責任法》的性質是責任法,而不僅僅是行為法,其全部內容都是規定法律對侵權責任的要求。它不僅要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和一般構成要件,規定侵權責任的方式、免責事由等侵權責任的一般要求;還要規定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規定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求。因此,《侵權責任法》就是確定侵權責任的民事基本法,是通過確認侵權責任實現保護民事權利目的的法律。
第三,主要以財産性的民事責任懲罰侵權人,製裁侵權行為。大陸法係侵權法並不強調侵權責任的懲罰性,而強調其補償性。其實,《侵權責任法》的懲罰性主要錶現在兩個方麵:一個方麵,《侵權責任法》強製侵權人承擔財産性民事責任,補償被侵權人的權利損害,使侵權人接受不得不支付財産的懲罰,特彆是精神損害賠償更具有懲罰作用;另一方麵,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適當承認懲罰性賠償金的做法,對於造成人身權受到損害的惡意侵權行為,確定有限度的懲罰性賠償金,更好地發揮對侵權人的懲罰性作用。
第四,預防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不論是對民事權利人的保護,還是對侵權行為的製裁或懲罰,其重要目的之一,都是對侵權行為的預防。《侵權責任法》的這種預防作用類似刑法中的一般預防,通過對侵權行為的製裁和對侵權人的財産懲罰,發揮《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功能,在社會中發揮一般的警示作用,教育群眾遵守民事法律、尊重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進而規範市民社會秩序,使民事法律關係的流轉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第二節侵權行為一般條款
一、大小搭配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
世界各國和地區侵權法對侵責任一般條款的規定,有三種典型模式:一是法國式,二是德國式,三是埃塞俄比亞式。
德國式和法國式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盡管有所不同,但它們概括的都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是全部侵權行為,是“小”的一般條款;而埃塞俄比亞式的一般條款則是概括全部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是“大”的一般條款。在這三種類型當中,我國1930年製定民國民法藉鑒的是德國式,是寫得很好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與《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較為相似。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關於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基本相似,但由於有瞭《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規定而喪失瞭大的一般條款的地位。把《侵權責任法》第2條作為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則采用的不是德國式也不是法國式,最相近似的是埃塞俄比亞式,是“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
筆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的設計,采用的是大小搭配的模式,既有第2條規定的大的一般條款,又有第6條第1款規定的小的一般條款,分彆起到不同的作用。
《侵權責任法》第2條作為侵權責任一般條款,藉鑒的是埃塞俄比亞侵權法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立法模式,是極為有利的。它的作用是將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概括在一起,無論進行何種程度的侵權行為類型規定,、即使隨著社會的發展齣現新型的侵權行為,都將在這個條文的概括之中,因此,《侵權責任法》對具體侵權行為類型的規定,寫多寫少並沒有特彆嚴重的問題。如果采取“小”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模式,則僅僅能夠覆蓋一般侵權行為,而對於特殊侵權行為就必須進行完全、完整的規定,齣現新的特殊侵權行為時必須補充立法,因此並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可見,埃塞俄比亞模式比法國模式要好得多,能夠體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無論侵權行為發生什麼新的變化,都能夠用這個一般條款將其概括起來,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侵權責任法》第2條選擇的,就是最新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立法模式。應當看到的是,我國《侵權責任法》不隻是一部侵權賠償法,除瞭損害賠償責任之外,還包括第15條規定的其他7種侵權責任方式,而這些並不是第6條和第7條所能夠概括的,因此,更需要第2條來作齣調整。因此,《侵權責任法》設立第2條是非常重要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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