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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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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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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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東方齣版社
ISBN:9787506091039
版次:1
商品編碼:1199226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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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學生,法學愛好者,經濟學愛好者,一般大眾
  正義是法學揭櫫的高價值,效益是經濟學的重要概念。公平正義眾人琅琅上口,財富成本概念則令人覺得貶抑。然而,利用經濟學的概念,對真實世界的案例往往可以有更寬廣深刻的解讀。經濟分析為法學的工具箱添增瞭新工具,也正逐漸改變法學的根本性質。
  兩岸知名經濟學者熊秉元緻力於架構經濟學與法學的橋梁,以深入淺齣的文字,建構一套經濟分析的方式,用於討論正義、權利義務、罪刑法定等法律問題。通過法學與經濟學的對話,將經濟分析帶入法律實務,使正義的概念更具操作性!

內容簡介

  對中國而言,在國際化的過程中,“法律經濟學”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作者汲取多位知名經濟學者的精闢觀點,如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科斯、英國政府首席經濟學者凱剋斯爵士、香港經濟學傢張五常等,藉此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種種法律問題,用深入淺齣的方式具體呈現瞭法律經濟學的多元麵嚮。作者在書中以詰問的方式,言簡意賅地揭露經濟學者的思辨曆程,不僅可為深層思索判斷的參考坐標,同時指引瞭一條進入法律經濟學的途徑。

作者簡介

  熊秉元,颱灣地區傢喻戶曉的經濟學傢,曾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發錶論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華人經濟學界,與張五常、黃有光、林行止並稱為“四俠”,現為浙江大學“韆人計劃”特聘教授(法學專業),並擔任多所國內外高校兼職教授。
  著名法律經濟學傢。颱灣大學經濟係畢業,美國布朗大學取得碩博士學位後,返迴母校,在颱灣大學經濟係暨研究所任教二十餘年,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經濟學和經濟學方法論。目前為浙江大學法律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近年來在兩岸推展“法律經濟學”,漸有成果。兩岸四地主要大學的法學院裏,擔任講座教授的經濟學者,他是一位,也是目前唯一的一位。
  熊秉元還是一位頗具影響力的散文傢。1993年,推齣一本經濟學散文集《尋找心中那把尺》,即獲選為“金鼎奬”推薦著作。目前,熊秉元已有兩篇文章被選為颱灣高職國文課本的課文,是華人經濟學傢中唯一獲此殊榮的人。新著作《優雅的理性:用經濟學的眼光看世界》《解釋的工具:生活中的經濟學原理》《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備受好評,並入選多種“年度著作”榜單。

目錄

推薦序——王澤鑒
推薦序——史晉川
序言
第一章 波斯納的便士、利齒和鋸子
第二章 蜜蜂的故事――現代版
第三章 “最小防範成本”的麯摺
第四章 法學的實證基礎
第五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初探
第六章 法經濟能斷案嗎?――再探
第七章 法經濟能斷案嗎?――三探
第八章 論桑德爾論市場
第九章 法律與道德,前世與今生
第十章 權利義務是連體嬰嗎?
第十一章 社科法學和教義法學之爭
第十二章 為何民法要分物權和債權?
第十三章 顯微鏡下的“罪刑法定主義”
第十四章 放大鏡下的無罪推定原則
結語
附錄

精彩書摘

  推薦序:以較少的成本、更大的財富實踐法律正義——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王澤鑒
  熊秉元教授幾年前撰寫的《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一書,闡釋經濟學與法學的關係,對於更新法律教育,開展法律經濟學的教學研究,做瞭奠基性的工作。本書《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在既有的基礎上,纍積新見,文字依然優雅,方法上再上層樓,內容益為豐富,法律案例的分析甚為透徹,更進一步深化瞭法律經濟學的理論。
  本書的重點在於論述經濟學上交易成本、財富最大化、外部性等基本概念對法學研究、實踐公平正義的功用,並就“買賣不破租賃”(颱灣《民法》第四二五條)、“果實自落於鄰地應否屬於鄰地所有人”(颱灣《民法》第七九八條)做瞭精闢的解說,尤其是以時間差距說明為何要區分物權和債權,最具啓發性。值得再深入探究的是法律經濟學在法律適用上的實踐(包括法律解釋及法之續造)。
  熊秉元教授再三提齣瞭經濟學能否斷案的關鍵問題,並就若乾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詳為論證。在實務上,以經濟效益作為裁判理由,亦屬有之,例如在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阻卻違法性的閤理查證義務時,法院亦將“查證時間、費用成本”列入考量因素,但多未做深入的分析。法律適用係采三段論的邏輯形式,而以評價為核心,長期以來建立瞭法律解釋方法(文義、曆史、體係、規範目的),如何將經濟上的成本效益融入根深蒂固的思維方法,特彆是運用規範目的的解釋,有賴於法學者與經濟學者共同努力,相互溝通,建立方法論的共識。熊氏法律經濟學提供瞭一個具有發展性的平颱。
  值得特彆提齣的是,熊秉元教授以經濟分析的方法,評論大陸學者關於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的爭議,肯定法教義學(法釋義學)與社科法學具有相對關係。前者使日常操作的成本較低,後者有助於對法學有更完整而深入的掌握。麵對日新月異的環境,可以從容因應,論述有據。此項卓見,可作進一步的延伸說明。
  法學,簡單言之,就是法教義學。法教義學具有四個重要功能:一是體係化功能——係統地整理分析現行法的概念及價值體係,並在整體上把握具體規範間的關聯,便於講授、學習及傳播。二是穩定功能——為司法實踐及特定裁判提齣適用的法律見解,期待能夠長時間影響同一類型判決,形成普遍實踐原則,以強化法院裁判的可預見性及法律安定性。三是減輕論證負擔功能——為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可供檢驗、具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得以減輕法學研究及法院裁判論證上的負擔,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討論。四是修正與更新功能——法教義學所提齣的關於法律解釋及法律續造的原則,具有調節各個製度發展的作用,但不應拘泥於嚮來見解。為適應社會變遷,應為深刻的批評創造條件,發現矛盾,解決衝突,探尋符閤體係的新的閤理解決方法途徑,而能有所革新進步。法教義學為法學研究及法律實踐,儲存多樣可供選擇的法律見解(信息),開展新的思考方嚮,體現法學的任務。在颱灣地區,對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的協力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在中國內地,社科法學有助於瞭解變動中的中國社會與法治建設,至屬重要。法教義學建構一個可供實務操作的理論體係,更為迫切。
  本書引用理查德?艾倫?波斯納(RichardAllenPosner)的名言,強調正義的實踐須要成本。颱灣地區《民法》第二一八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緻者,如其賠償緻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學理上有認為本條規定體現保護賠償義務人生計的“社會正義”。在實務上,鮮少有適用本條的案例,其理由之一應係法院在個案依職權審究本條的適用時,須要使用有限的司法資源,當事人聲請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時,須負舉證責任,成本甚高。法律上許多製度及規定的適用,有待從事實證研究,法律經濟學應可提供理論架構及應用方法,而擴大其研究領域。
  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在二十世紀之初曾特彆指齣,“二十世紀的法律人不是研究白紙黑字的人,必須通曉統計學及經濟人,否則將有害於社會。”我早年曾應美國紐約人口局之請,撰寫《法律製度與傢庭計劃》,希望藉助成本效益,影響生育行為。後來因為此項研究計劃,我應聘擔任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員,委員中有多位著名的經濟學者,對任何問題皆能從效率與成本的觀點錶達意見,令人欽佩。某位擔任政府要職的經濟學者曾對我說:“學習法律的人,擅於解析條文,但對於理解社會問題及公共政策,顯有不足。”其後有機會隨同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國鼎先生參加1970年在哥本哈根舉行的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李先生對我錶示:“您擔任颱灣大學法律係主任,應特彆重視法律與經濟學的教學研究,培養懂得財經的法律人纔,這是颱灣未來發展的重要課題。”後颱灣大學法律係陸續開設瞭財經課程(包括《勞工法》《稅法》《國際貿易法》《法律會計》等),增設財經法學組,並由熊秉元教授講授法律經濟學的課程,培養兼具法律思維與經濟分析能力的法律人,對颱灣社會經濟發展作齣瞭一定的貢獻。
  近年來,熊秉元教授在兩岸四地推廣法律經濟學,舉辦各種營隊,嚮下紮根,遍地播種,逐漸開花結果。共同努力,以較低成本強化兩岸交流,以最大化的財富來實踐法律正義,促進法治的繁榮進步。
  推薦序:老兄,你究竟有幾個意思?——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史晉川
  同秉元兄相識十幾年來,陸陸續續讀過《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等數部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作品。每次閱讀時,我的腦海中都會呈現一幅畫麵:一位瀟灑佇立在社會科學群山巔峰的學者,時不時地縱情放聲高歌,麯調鏇律時而激越高昂,時而悠揚婉轉,歌詞卻翻新不多,大多是成本、效益、理性、效率之類聽著耳熟的經濟學老詞。套用秉元兄經常振振有詞地掛在嘴邊的“讓事實說話”:兩年前剛齣版瞭《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近日又端齣一部新著《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
  盡管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同西塞羅的《論法律》相比,差不多要晚十八個世紀纔問世,但經濟學和法學如今同為社會科學傢族的成員,卻也是不爭的事實。社會科學肯定是要研究社會的,社會原本就是由個人組成的,所以經濟學和法學也都要研究社會中個人的意嚮和行為。記得秉元兄曾在《法學乾卿底事?》一文中,談論到經濟學與法學兩者成功聯姻組建法律經濟學這門新學科傢庭時,認為兩大學科能夠喜結良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經濟學和法學在研究社會中的個人時,對於如何看待作為其研究對象的人,看法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經濟學研究中將人視為理性的“經濟人”(EconomicMan),並且人也可能由此變得“優雅”(?);法學研究中有“正常人原則”,也就是說作為法律規範對象的人是“理性的、可以理喻的”(rationalandreasonable)。例如,當小女孩拿瞭媽媽放在傢中抽屜裏的“漂亮小石頭”(鑽石耳墜),同鄰傢叔叔換瞭冰激淩吃,媽媽事後上門問鄰居索還。經濟學傢和法學傢麵對此類交易糾紛,都不會認同這是一樁可以成立的交易,且會分彆依據“經濟人”和“正常人原則”,提齣立約抗辯的理由,認定交易無效。用經濟學傢的語言說,未具穩定和有序偏好的小女孩,不是一個理性的交易主體;用法學傢的話語說,小女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備從事交易的資格。
  那麼,何為理性的人呢?
  在經濟學傢和法學傢眼中,理性的人應該是知道自身利益所在的人。理性的人在做決策的時候,通常會權衡利弊,當他通過自己心裏的盤算,覺得做一件事情帶來的好處大於做這件事情付齣的代價時,纔會決定去做這件事情;反之,如果覺得不劃算,他就會擱置或不做。做一件事情所付齣的代價也稱成本(Cost),而做事帶來的好處謂之收益(Benefit,本書標題譯作效益),知道比較成本——收益來做決策的人,就是理性的人。眾所周知,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正是經濟學傢用來分析社會經濟活動及個人決策或選擇行為的“葵花寶典”。秉元兄以經濟學傢身份跨入法學領域,還時不時地對法學傢“指指點點”,所恃者也就是成本——收益分析這套“葵花寶典”。
  讀完本書,又重新翻閱瞭《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閤捲稍稍細想,秉元兄在他的著作中,洋洋灑灑數萬言,其實共說瞭兩個意思:一是法律本身就是一種人們社會活動中興利除弊的製度安排,興利者,增加人們社會活動的收益;除弊者,降低人們社會活動的成本。二是法律製定和實施的目的,依法學傢所認定的,就是追求公平正義,但追求公平正義也不是無需代價的,達到公平和實現正義是收益,追求公平正義所付齣的代價就是成本。上述兩個意思,實際上可以閤並為一個相同的意思,因為成本——收益分析說到底就是一句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社會經濟活動中沒有免費的午餐,法律的製定和實施也同樣不會有免費的午餐。所以,成本——收益分析並非是經濟學傢打著“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旗號,硬梆梆地塞進法學的,而是原來就存在於法律之中。秉元兄等經濟學傢在華麗轉身為法律經濟學傢時,隻不過是將成本——收益分析從法學中挖掘齣來公開示人而已!
  當然,在秉元兄的大作中究竟有幾個意思,想必每位讀者都會給齣自己的答案。
  (內人趙紅也讀過數本秉元兄的經濟學散文集,前日經過書房時,瞄瞭一眼這篇序文,扔齣一句話:“你的文采比熊教授差多瞭,也不好好嚮人傢學學!”答曰:“成本太高,收益不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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