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的目的是通过中国的案例,系统地阐释和讨论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经过长年的教学研究活动,我精选了我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等代表性法院24案例,结合我国类似案例和欧美典型判例,逐一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根据商标法学的逻辑结构,安排全书内容,致力于突出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回应我国商标制度实际运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内容简介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共分七章。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首先介绍商标制度的基础知识(第一章)和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审查和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第二章),为后续章节的案例讨论铺垫准备。而后,《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借助案例,讨论商标法的重要实体问题: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第三章),具体包括“不违反法律”、“不具有功能性”、“具有显著性”和“区别在先商标”等内容;违法性商标抢注(第四章),主要包含“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内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五章),具体讨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混淆”、“反向混淆”、“实质性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商标侵权的正当使用抗辩和在先使用抗辩”等内容;商业标志的反仿冒保护(第六章),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等内容;最后是(第七章),主要讨论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作者简介
何怀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师,硕士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专业。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所访学。《中国专利与商标》杂志专家编委。在国际知识产权著名期刊发表SSCI收录专业论文3篇,中英文知识产权法论文近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一、商标的渊源
二、商标的概念
三、商标的分类
四、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商品来源
(二)标识商品品质
(三)宣传推销商品
五、世界商标法简史
六、中国商标法沿革
第二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审查和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
一、商标权取得的法律原则
二、商标注册申请
(一)自愿申请原则
(二)商标注册申请主体
(三)商标注册申请文书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程序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注册
六、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
七、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销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二)注册商标的注销
(三)注册商标撤销/注销之后
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
一、不违反法律管制
(一)商业言论规制原则
(二)特殊标志使用规制
【案例讨论1】 劲牌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
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行提字第4号)
1.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分析
2.商标注册申请图样应作为整体审查
3.商标注册申请含国家名称而有“其他不良影响”
(三)有损公序良俗的标志
1.欺骗性标志
2.民族歧视性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4.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四)地名标志
【案例讨论2】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400号)
1.地名含义和其他含义并存的标志
二、不具功能性
【案例讨论3】 Traffix Devices V.Marketing Displays,532 U.S.23(2001)
1.非功能性原则的基本法理
……
第四章 违法性商标抢注
第五章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 商业标志反仿冒保护
第七章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后记
精彩书摘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
实际上,根据商标局颁行的部门规章《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此外,该行政规章还规定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对“国十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十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局应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十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商标局应予驳回。
(三)有损公序良俗的标志
除特殊标志外,《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还禁止将有损公序良俗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包括第十条第1款的第(六)至(八)项的四种情况:(1)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2)带有欺骗性的标志;(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4)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以下分别予以讨论。
1.欺骗性标志
新《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本条规定区别于《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第(七)项,其规定“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字面解释,旧法要求标志需要同时具备“夸大宣传”和“具有欺骗性”,方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指南》[2005]认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典型的例子包括申请注册文字商标“国酒”,指定用于“白酒”;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极品”,指定用于“矿泉水”。如果不具有夸大宣传,而只具有欺骗性,根据《商标审查指南》[2005],这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1款(七)存在显著缺陷。欺骗性标志,无论是否夸大宣传,都应该被禁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规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应拒绝注册或是使之无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1款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标是浓缩的广告,当然不应具有欺骗性。而且,“夸大宣传”,究其根本,其实就是“欺骗性”。《审理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的司法意见》指出,“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为此,《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七)取消了“夸大宣传”的限定,直接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严格地讲,《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七)对“欺骗性”的界定亦显得过窄。例如,商标包含企业名称,如果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也应认定为具有欺骗性,尽管这种标志既不是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虚假陈述,也不是对产地误导表述。
……
前言/序言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 [Trademark Law:Legal Principles and Case Discussions]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 [Trademark Law:Legal Principles and Case Discussions] 下载 mobi pdf epub txt 电子书 格式 2024
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 [Trademark Law:Legal Principles and Case Discussions]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下载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