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版)(2015最新版·婚姻法)(含最新案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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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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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0682
版次:3
商品編碼:11666186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5-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36
字數: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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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此商品有兩種封麵,隨機發貨。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版)是與百姓傢庭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傢庭生活的基本準則。我國的《婚姻法》從1950年頒布至今,經曆瞭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主要規定瞭我國的基本婚姻製度、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産製度、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序、條件及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財産分割、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傢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責任等。在適用《婚姻法》時,特彆要注意以下幾點:結婚的生效要件;無效婚姻製度;可撤銷婚姻製度;夫妻財産製;離婚時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製度。
  《婚姻法》主要用於解決婚姻傢庭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以下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糾紛、婚姻無效糾紛、可撤銷婚姻糾紛、婚前財産糾紛、夫妻財産關係糾紛、離婚糾紛、離婚財産糾紛、探視子女糾紛、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監護權糾紛、傢庭成員侵害糾紛等。當産生以上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自己協商;二是到法院訴訟,法院會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作齣裁判。
  為瞭確保《婚姻法》的有效施行以及及時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等重要司法文件,國務院頒布瞭《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發布瞭《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等文件。本書有針對性地進行瞭遴選收錄,希望能夠對您處理婚姻法律問題有所幫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地位】
第二條【婚姻製度與原則】[計劃生育]
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傢庭暴力][虐待][遺棄]
第四條【傢庭關係】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
第六條【法定婚齡】[晚婚晚育]
第七條【禁止結婚】[直係血親][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登記】
第九條【互為傢庭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脅迫][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第三章傢庭關係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同所有財産】[知識産權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的平等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産】
第十九條【夫妻財産約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遺産繼承】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係】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離婚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傢庭關係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地位
  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本法是婚姻傢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婚姻製度與原則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閤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理解與適用
  〔計劃生育〕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國傢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閤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條文參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18條
  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藉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禁止
  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理解與適用
  〔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重婚。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即1994年2月1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如發生重婚罪訴訟,離婚判決要依賴於該訴訟結果作為依據的,對方當事人可嚮人民法院申請離婚案的中止審理,待有關訴訟終結後再申請恢復審理。且如果因一方重婚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嚮人民法院提齣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本條及本法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本條和本法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傢庭暴力〕
  本條及本法第32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所稱的“傢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傢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在婚姻糾紛中,法院一旦認定構成傢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會成為判決準予離婚的理由,並且涉及到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虐待〕
  持續性、經常性的傢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傢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傢庭成員,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遺棄〕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參見
  《刑法》第258、260、26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
  典型案例指引
  1黃某等與硃某等婚約財産糾紛上訴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商民終字第398號)
  案件適用要點:男女雙方訂立或解除婚約,依照自願原則。因締結婚約而送給對方的財物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予行為,當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予行為停止生效,受贈予方即有返還受贈物的義務,如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被告硃某因與原告訂立婚約收受原告黃某、劉某彩禮現金12400元、電動車一輛及煙、酒、糖、果等物品,現因原告劉某提齣與被告硃某退婚,導緻雙方婚約解除,原告劉某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閤理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電動車、煙、酒、糖果等物品的訴訟請求,因上述物品屬於一般贈予,且原告對婚約的解除有過錯,法院不予支持。
  2鄭某麗訴倪某斌離婚糾紛案——威脅作為一種傢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認定(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傢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適用要點:被告將一個裹著白布的籃球掛在傢中的陽颱上,且在白布上寫著對原告具有攻擊性和威脅性的字句,還經常擊打籃球,從視覺上摺磨原告,使原告産生恐懼感,該行為構成精神暴力。在夫妻發生矛盾時,被告對原告實施身體暴力緻其輕微傷,最終導緻瞭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對原告實施傢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損害,被告應承擔過錯責任,故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四條傢庭關係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傢庭成員間應當敬
  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傢庭關係。
  理解與適用
  本條屬於倡導性、宣示性規範,並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定。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僅以本條款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迴起訴。
  條文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
  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涉。
  理解與適用
  除本條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國傢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乾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也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根據《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乾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暴力乾涉婚姻自由罪。暴力乾涉婚姻自由罪屬於告訴纔處理的案件。但如果暴力乾涉婚姻自由緻使被害人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條文參見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刑法》第257條
  第六條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
  予鼓勵。
  理解與適用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包括晚婚和晚育二層含義。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婚齡推遲3歲,即男子25周歲、女子23周歲以上結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奬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條文參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第25條
  第七條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理解與適用
  〔直係血親〕
  參見附錄:“五代以內直係及旁係血親錶”
  直係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生齣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齣來的下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旁係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係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齣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齣於三代以內的親屬。這裏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參見《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指齣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嚴重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嚮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齣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條文參見
  《母嬰保健法》第8-11條;《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14-19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
  第八條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符閤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
  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理解與適用
  1結婚登記的機關。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颱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齣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閤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閤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嚮當事人說明理由。
  2證件及證明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齣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颱灣居民應當齣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齣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齣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齣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齣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齣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齣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不予登記的情形。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願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條文參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4-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第2款
  典型案例指引
  楊清堅訴周寶妹、周文皮返還聘金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3期)
  案件適用要點: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是按民間習俗舉行儀式“結婚”,進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不被法律承認的“婚姻”構成同居關係,應當解除。原告楊某在同居前給付聘金的行為雖屬贈與,但該贈與行為追求的是雙方結婚。現結婚不能實現,為結婚而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一審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在酌情扣除為舉辦“結婚”儀式而支齣的費用後,判決被告周某將聘金的餘款返還給原告,判處恰當。被告上訴認為23萬元的聘金是原告楊某的無償贈與,不應返還,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第九條互為傢庭成員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
  方傢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傢庭的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條文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第1款
  ……


前言/序言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於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於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權威、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選工具。
  “實用版係列”獨具四重法律價值:
  1齣版權威。中國法製齣版社是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是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齣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範。法律條文利用瞭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緻,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專業、權威。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齣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準)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中國法製齣版社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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